近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收购加工“金毛犬”案。
这只“金毛”不是可爱的小狗,而是国家濒危珍稀植物。因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密密麻麻长满金黄色皮毛,形似金毛狗头,故称金毛狗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甘因梧州药材生意不好,想另谋出路。同年9月,我在罗城县黄金镇踩点时,发现药材商机,遂联系被告人甘某文合伙做药材生意。10月,两人先后招募被告人聂某辉、欧某欢。4人在黄金镇租用厂房,购买药材加工工具,专门购买加工“金毛”等药材。
查获“金毛”根块和切片。
2020年10月26日,甘、甘驾车到罗城保滩乡购买当地村民从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挖出的“金毛”根茎时,被公安机关截获,当场起获疑似“金毛”的根茎共计3120公斤。
当晚,警方搜查药材加工厂,查获一批疑似“金毛”的根茎及根茎切片。称重后根茎共计11055公斤,根茎切片32.7公斤。
经鉴定,查获送检样品为枝孢霉属枝孢霉的根茎及根茎切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甘、聂某辉、欧某欢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甘、甘、聂某辉、欧某欢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链接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XI)》正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犯罪的补充规定(七)》,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产品罪改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