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的破家功夫在狗界赫赫有名
但是格斗技术不怎么样。
上海一只哈士奇在散步时遇到了一只金毛猎犬
他当场死亡,
养了他14年的粪铲古先生心碎了
将金毛的主人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千元,
但是金毛的主人认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合理的
法院最终裁定...
(图文无关)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人引发的饲养动物责任纠纷案:顾先生突然被陪伴其14年的爱犬哈士奇咬死,内心极度痛苦,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8984.60元,其中1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哈士奇撞上金毛寻回犬,当场被打死
顾先生14年的宠物狗哈士奇叫奇奇。2019年6月26日,古先生因要外出,将琪琪委托给瑞鹏宠物医院临时管理。当天,宠物给琪琪做了常规体检,各项指标正常,于是琪琪住进了医院。
第二天19时许,奇奇被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带出去散步。去闵行区华商时代广场的时候,正好陈女士也在带着一只金毛狗散步。陈女士牵着的金毛不是自己的。她受公司老板陆先生委托,在她不在的时候照顾金毛。
当天,在看到奇奇后,突然挣脱狗绳冲向奇奇,从后面咬住哈士奇的背部和颈部,奇奇当场死亡。
医院的宠物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顾先生。顾先生立即赶到现场。看到自己心爱的奇奇被咬死的惨状后,情绪崩溃,一同前往现场的妻子报了警。
据警方介绍,陈女士照看的金毛犬根本没有养犬证和狂犬病免疫证,之前曾多次咬伤他人宠物犬。之后,顾先生夫妇带着琪琪到瑞鹏宠物医院,花费DR拍片费132元,尸体存放费660元,个体火化费880元,注射盐酸肾上腺素1.60元,共计1673.60元。顾先生也无辜对待琪琪,花了776.41元交通费。
哈士奇是“家庭般的存在”
丢了狗的顾先生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创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女士赔偿琪琪的医疗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交通费等。他还要求死亡赔偿金70832.19元,其中包括琪琪的购买费用9000元和琪琪2006年11月22日至2019年6月4日的费用。
顾先生还在诉状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顾先生认为,琪琪一直陪着他结婚生子,与他和家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奇奇对他来说就像家人一样。
在现场亲眼目睹了奇奇死后的惨状后,他心如刀割,内心受到极大创伤,精神利益理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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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被告陈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认为,虽然哈士奇狗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金毛狗咬伤,但哈士奇狗是被当场咬死的,后续的医疗费、尸体保管费、火化费、交通费等都不是必要的支出。而且,这只狗不是赛狗的后代,这只狗在法律上只是一个普通的东西,而不是个人的东西。失去之后,只能以损失为基础。
她还认为养狗的日常费用、药品和用品费用是其正常生存的基本维持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另外,原告的人身权益并未受到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图文无关)
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管理期间金毛寻回犬咬死原告哈士奇犬,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哈士奇狗被咬死后,DR拍片、尸体存放、火化、注射盐酸肾上腺素等费用。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
至于狗在瑞鹏宠物医院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与本次事故无明显关联,难以支持。
哈士奇作为原告的财产,其损失应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法,结合事发时该犬的品种、体型并参考同类犬种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为8000元;
原告为饲养该犬所支付的日常饲料、药物、用品等费用,是维持该犬生存状态的生活费,不应纳入损失范围。
原告为处理哈士奇犬善后事宜支付的交通费与本案有关,上述费用合理,予以确认。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哈士奇狗属于合法财产范畴,但是原告在养狗的14年里投入了很多感情,甚至把它当成了家人。狗作为原告生命历程的见证人,对原告具有特殊的纪念价值。
法院考虑到哈士奇狗的死亡,考虑到原告多年的饲养、感情投入,以及狗被原告咬伤后的惨状,必然会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法院酌情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因哈士奇犬被咬致死造成的损失,包括DR拍片费132元、尸体存放费660元、个人火化费880元、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60元、交通费776.41元、犬损失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何刚说
饲养人因宠物死亡而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考虑,但必须严格限制。
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宜任意扩大。
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应从人们赋予宠物的感情和依靠宠物形成的个人利益来分析确认。
在宠物受到损害时对饲养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上,需要考虑人身受到侵害时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界定,不宜有过高的赔偿数额。
来源|深思APP(记者叶陈林清)
编辑: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