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_人格培养_困难企业能否拖欠生育津贴


某公司刘女士产假期间,公司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包括生育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以及住院费和药费。刘女士的爱人长年生病在家,家庭生活困难,上述各项费用大多是从朋友处借得,刘女士急于偿还朋友这笔钱,便让家人多次到单位报销。公司答复说目前企业困难,国家也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多次推脱。为此,刘女士也曾多次找到公司工会主席和总经理,但最终仍没有解决问题。那么该公司拖欠产假工资和诊治费的理由成立吗?国家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这个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2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待遇。”第70条还规定了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劳动者有权在生育时获得帮助和补偿。该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来推脱责任是违法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由此看出,女工生育津贴不适用于这条。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的支付应依据《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即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申报领取后发放给职工。

因此,刘女士的要求是完全合法的,公司应尽快支付其生育津贴和生育诊治费,并按照该《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