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47万”“我出48万”……这不是在拍卖会,而是在市一中院的法庭上,由法官组织的房产分割案庭审场面,竞价的原被告是一对兄弟。昨天,法官以最后竞价的金额为折价款标准进行判决,圆满审结了兄弟争夺遗产案。
这起继承案件发生在宋氏姐弟四人之间。他们的父母于1998年前后相继去世,留有一套位于车公 庄的楼房应由姐弟四人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宋家姐妹与弟弟达成协议,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的房产转让给宋弟。此后宋弟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房产并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估价后,判决房屋归宋弟所有,由宋弟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46.4万元。宋兄不服原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房屋归其所有。
市一中院承办法官经了解发现,若单纯按照房屋继承份额以及评估价来决定所有权的归属难免有失公正。鉴于双方均不愿放弃房产,且都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法官提出由双方对房屋进行竞价,最终由能够承担价款且对给付金额满意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该方案一提出即得到了当事人的赞同。
根据房屋评估机构对该房市场价值的认定,该房总价为185.7万元,按四继承人分割的话每份约46.4万元。在法官的主持下,以每份46.4万元为底价进行竞价,47万、48万……最终由宋弟喊出70.4万元的价格后,宋兄表示认可。法院据此进行改判,房屋归宋弟所有,宋弟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70.4万元。至此,二兄弟争夺遗产房屋所有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观点
灵活“用”法可事半功倍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房产的份额已经界定清楚的情况下,通过竞价让出价高者得房产,出价低者得相应货币补偿,既解决了房屋实际价格上涨造成的与评估价之间可能的“利差”,又使没有取得房屋的当事人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法院这种处理方式,既彰显了其适用法律的智慧,又体现了其运用司法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记者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