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2009年11月24日,省会71周岁的刘老汉掉入民心河溺水身亡。关于老人是失足落水、不慎滑倒还是自杀,警方一直未给出定论。今年1月底,刘老汉的儿子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处依法承担管理者的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即102752元。5月31日,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七旬翁坠河溺亡
2009年11月24日9时,刘老汉与老伴沿民心河东岸遛弯,走到槐安路与维明街间的民心河段时,走在前面的老伴回头一看,发现刘老汉不见了,再一找发现他掉入了民心河中。当日11时许,刘老汉被打捞上来,因溺水过久身亡。
庭审开始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部分都没有异议。但原告刘先生认为,因为民心河畔的积雪未及时清扫,河畔未设有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致使父亲掉入民心河中,导致死亡。
而被告民心河管理处则认为,民心河管理处对民心河的维护和管理没有瑕疵,没有过错,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落水原因成焦点
老人的死亡的过程包括坠河的时间、地点是怎样的?被告方民心河管理处做过哪些工作,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是什么?这三个问题成为庭审的焦点。
刘先生在法庭上表示,父亲平时喜欢看钓鱼,喜欢在河边转悠,当日父亲应该是在槐安路与维明街间的民心河东岸中间段落水的。究竟是怎么落水的,确实谁也没看见。事发后他们发现,民心河东岸的冬青绿篱是一段一段的,中间有缺口,绿化带根处有雪,所以认为是河边有积雪、防护设施不完善,导致老人坠河。
而被告民心河管理处则认为,作为成年人无论是刘老汉还是他老伴都应该知道雪天在河边的风险。刘老汉发生不幸,不是管理处有过错造成,而是老人违反了市政府城区河系公园的管理规定,无视警告标志翻越绿篱进入危险区域所致。被告方出示了岸发河段的10张照片,以此证明案发河岸边有宽1.8米的甬路,有具有防护和屏障功能的宽80厘米、高80厘米的绿篱,还在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游泳、戏水”“禁止翻越绿篱”等警告标志。此外,被告还出示了2009年11月10日到11月26日的工作日志,证明了工作人员及时清扫了积雪,以此证明民心河管理处无过错。
■案件将择日宣判
对于法官是否同意调解的询问,民心河管理处表示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纪晨宇介绍,法院亲自到案发河段看过,确实存在间断的绿篱缺失的情况,但是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老人就是从其中哪一缺失处坠河的。民心河管理处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多年来民心河管理处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规范,对那些醉酒、戏水、翻越护栏溺水身亡的,都不会赔偿。据了解,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