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看房现场摔伤 老人状告开发商索赔10万
七旬老太在看房现场摔伤,仅诊治费就花了6万多元,怎么办?开发商该不该担责?对簿公堂后,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担责30%,责令其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3月29日下午,开发商一次性支付老人2.9万元,此案终于了结。
【案发】
七旬老太看房现场摔伤
王芸(化名)今年73岁,如今只能卧床休息,这都是因为两年前的一次看房经历。2009年8月,王芸相中了新郑龙湖镇的一个楼盘。当年8月22日,在开发商的安排下,两位老人和同行的几十名看房人一起,乘坐开发商提供的专车到新郑龙湖泰山村参观“龙腾圣地”楼盘。
在参观过程中,因小区路面上存有泥水,王芸不慎滑倒摔伤。经诊断,王芸为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七级伤残,先后花费诊治费64351.44元。
【起诉】
老人状告开发商索赔10万
因协商索赔未果,2009年12月,王芸将龙湖镇泰山村民委员会(“龙腾圣地”系泰山村自行开发)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275.60元。其中包括诊治费64451.44元、残疾赔偿金57486.24元等费用的60%,共计79275.60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109275.60元。
【宣判】
法院判开发商担责30%
那么,开发商应当对看房人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吗?庭审中,开发商坚持认为王芸没有听从工作人员统一安排,而是私自离开看房现场后摔伤,应自己担责。但王芸认为,她是听从工作人员的介绍,在看房现场察看小区环境时摔倒的。
2010年8月,新郑市法院一审宣判此案。法院认为,王芸乘坐被告的看房车到新郑龙湖参观龙腾圣地房屋,且在看房过程中摔伤。因被告作为组织者,对参加看房的人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该义务,所以王芸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而王芸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赔偿比例划分,王芸自己担责70%、被告担责30%。
最后新郑市法院判令龙湖镇泰山村委赔偿王芸诊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985.2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调解】
开发商赔钱2.9万元
今年3月29日,经郑州市中院法官调解,龙湖镇泰山村委一次性支付王芸2.9万元,此案了结。
王芸代理律师、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老人是自己摔倒,但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各自让步,一次性调解此案。(记者 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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