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女士夫妇与陈老伯一家平日里关系十分良好。 2007年年初,陈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卧床不起,陈老伯又年事已高,唯一的女儿长期定居国外,眼看需要人照顾的妻子,陈老伯联系上了王女士,希望王女士能够照顾陪伴妻子一段时间。同时在2007年5月1日陈老伯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陈老伯及其妻子现年事已高,身残体弱,无人照顾,同意由王女士照顾夫妻两人的生活及死后事宜,并在夫妻两人去世后将夫妻两人的一切财产(主要是陈老伯的房产)赠与王女士。同年6月18日,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女士,其目的是请王先生为其买房用于养老。可天不从人愿,陈老伯的妻子不久便去世了。女儿回国,准备接陈老伯去国外定居。陈老伯要求王女士将60万元返还,但王先生认为协议中已经写明将一切财产赠送与她,那这60万元理所应当也是属于赠与,拒不返还。无奈之下,陈老伯只好到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
案件中陈老伯与王女士所签订的协议其实是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所谓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同时遗赠具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那就是它必须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本案中王女士认为在协议签订后该协议就已发生效力,自己对这60万元银行存款已经享有处分权利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只有在陈老伯去世以后,该遗赠抚养协议中所述财产才归王女士所有。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的本意是想让其为自己购买用于养老的房屋。两人虽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实际上是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陈老伯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若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老年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这是法律允许并且提倡的一种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遗赠抚养协议对很多人来说是陌生的,各位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明确协议的性质,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好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常识的人帮助拟订协议。此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最好到公证部门公证,以保证其法律效力,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