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有所谓的互联网历史,那么往前推20年,那时候的人们看我们口中的互联网黄金十年,包括百度、新浪、腾讯、搜狐等众多公司的作为,都会被看作是互联网发展初始阶段的肮脏行径。尽管他们创造的公司、网站和产品改变了这个国家,乃至改变了这个国家人民的生活方式,但这并没有办法掩盖他们所犯下的无法被轻易饶恕的罪孽。任何的善举都不能成为作恶的借口,这除了让善举一词变得恶心外别无益处。
如果你在中国,而且从事互联网行业,你辛辛苦苦整理的内容可能轻易就被其它网站剽窃,不仅未经许可、不通知,甚至还不注明出处,如果你按照提供的邮件地址联系他们,大多数时候被置之不理并且不会得到回复,或者他们偷偷把侵权内容删除了事,你不要奢望他们会给出一个合理解释,这是大网站居高临下的“衙门范儿”。
你的网站可能因为没交钱,或是和搜索引擎关系户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惹到了搜索引擎让它不爽,被搜索引擎降权或者屏蔽,如果你打电话会发现无人接听,邮件联系会给你制式答复“算法如此”,他们有着一套对外的万用灵答复,以至于你无法抓到他们任何的把柄,但是他们仍然不遗余力地屏蔽和降权竞争对手、清除某些根本不存在的网站。
你开发的客户端软件因为和安全软件厂商关系不好,被他们从推荐软件中除名,也许这还能被看作是正常行为,但是你的软件可能被报风险软件,甚至以维护用户安全的名义“被卸载”,这也许算是灭顶之灾,因为你开发的客户端软件初期用户群太少,无法模仿某公司作出一个艰难的决定,也不会因为波及面太大而受到工信部的关注,你只能默默忍受,不在沉默中疯狂,就在沉默中死亡。
不尊重版权和不正当竞争是中国互联网的两大弊病,前者因为互联网的内容资讯获取太容易,追责流程太麻烦、成本太高,而剽窃和粘贴实在太容易,最后侵权者变成悠哉悠哉的大爷,被侵权者反而要像受了气的小媳妇儿一样哀哀怨怨,剽窃之风一日不除,版权人的利益一日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国互联网终究无法成为电视上、各个大会上吹嘘的有责任感、有规矩的互联网。而不正当竞争是当一些企业自身成长到相当规模,面对新出现的产品和企业的一种下意识打压行为,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对这些弱小的竞争对手进行封杀,准确界定和规范互联网竞争行为对于互联网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几天看到两条让人高兴的新闻:第一是工信部对外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名字这么长的一份文件,实际就是工信部作为互联网的主管部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一份管理办法;第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对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
这两份文件分属不同部委,都是意见稿所以部分细则还有调整空间,但好的趋势是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立法缺失正在迎头跟上,未来对于不正当竞争和互联网内容侵权将不会再无法可依。看到两份文件出台,我想到的第一件事是什么时候百度MP3、百度文库、新浪共享资料、豆丁网等网站什么时候被告上法庭,以后对于包括众多博客和资讯类的网络行为是否有便捷的维权渠道,文件的出台是否会带动互联网媒体的自我洗白,以及增进整个互联网的版权意识;第二件事是如果再次发生3Q大战,或者某公司产品被另一公司屏蔽和封杀,是否能够有快速的应急处理机制,对于正当竞争和非正当竞争是否能有清晰的定义,能否避免用户成为竞争的牺牲品,对互联网竞争环境改良和维护整个行业的创新源泉起到积极作用。
如果上面提到的那些目标都能够达到,那么这两份文件可算是做了大大的好事,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不过我并不会因此高唱颂歌,因为这本来就是他们应该做的,甚至已经来得太迟,也希望未来互联网监管和立法能够走入良性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