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报道,日前,福田法院对“深圳iPhone用户告苹果公司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包括要求被告公开苹果手机iPhone 5中的预装软件是否存在监控及窃取用户私密信息的功能等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1月30日,深圳的姚小姐购买了一部港版苹果iPhone 5手机,因“手机中有大量不能卸载的预装应用”,把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销商“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的零售商“某电讯发展有限公司”和“某电讯商行”共3家被告告上法庭。她列举了6项诉求,其中包括公开苹果手机iPhone 5中的预装软件是否存在监控及窃取用户私密信息的功能,公开用户不能自由卸载预装软件的理由及是否会产生流量和费用的相关情况,重新设计手机系统功能,以及公开道歉等。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知道手机存在需要剪卡、预装软件不能卸载、需通过专用应用商店下载等情况下,仍自愿购买手机,表明其对这些情形接纳和认可,且苹果手机使用自成一体操作系统是其产品特色,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还在上诉期。
以下是法院发布的全文:福田法院对iPhone用户告苹果公司案作出判决
近日,福田法院苗结广受社会关注的iPhone用户状告苹果公司涉嫌窃取用户私密信息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1目30日姚女士购买了一部iPhone 5手机。2014年6目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安全。姚女士以该品牌子机使用存在诸多不便。且预装不能自由卸载的软件为由,将该品牌手机在出国大陆地区的经销商和手机卖家告上法庭,提出了公开是否存在监控及窃取用户私密信息、重新设计手机系统功能、公开赔礼道歉等共六项诉讼请求。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庭审当天,多家媒体到庭旁听了庭审。在进行了充足的法庭调查、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福田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逐一厘清本案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风X电讯发展有限公司、李某的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福田法院认为,关于苹果手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销商苹果自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原告的购机发票显示涉案子机系港版,即被授权在香港地区销售的手机,因此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既非涉案手机的经销商,也非生产商,原告要求其连带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风X电讯发展有限公司,其并非涉案买卖合同主体。故无需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李某,作为合同卖方,其义务为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手机,原告提交的购机发票表明了其对手机质量予以认可,原告在明确知道手机存在需要剪卡,预装软件不能卸载,需通过专用应用商店下我等情形的情况下,仍自愿购买手机,表明原告对这些情形的接纳和认可,这些情形并不影响手机正常功能的使用,且苹果手机使用自成一体的操作系统是其产品特色,因此原告所诉称的情形不足以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原告据此要求重新设计手机系统并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苹果公司公开是否存在侵犯隐私、产生流量等情况的诉讼请求,福田法院认为,如果原告确定存在上述侵权行为,那么其提出的主张没有意义,也不符合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如果原告是想询问是否存在上述行为,那么被告方已对相关问题作出回答,该诉求无判决的必要。综上,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