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体委(1996)161号体器装字“关于加强体育器材设备审定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加强我国田径场地器材设备的审定管理工作,在《体育器材设备审定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田径场地器材设备审定细则,请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田径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与监督,促进田径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规范化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田径比赛的正常进行和有利于运动成绩的提高,特制定田径场地器材设备审定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国家体委举办或委托地方承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田径比赛,全国性单项田径比赛,省级和省级以上田径比赛及在国内举行的国际田径比赛中使用的田径体育场地器材设备。
第三条 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审定制度,是国家体委对体育场地器材设备进行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保证各项体育竞赛和活动正常进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凡未经国家体委体育器材设备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审定的田径场地器材设备,均不得用于各次田径比赛和活动,各级体委和田径协会在选用田径场地器材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保证各次田径比赛和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申请审批的田径场地器材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和田径竞赛规则对产品的技术要求,性能可靠、质量优良、可以形成批量生产,并经省一级工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经省级或国家优秀运动队试用,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使用合格,由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及比赛组织单位签署意见,并经省级体委和中国田协同意。
第五条 审定场地器材设备的分类和分级
(一)根据我国田径竞赛不同的层次,场地器材设备分为A、B、C三级管理。场地器材设备由中国田协负责进行初审后,根据我国田径竞赛不同层次管理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其使用的场地器材设备进行分级,并会同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器材装备中心)组织质量鉴定后,根据不同等级场地器材设备的要求,由审定委员会对合格的场地器材设备发给审定合格证书。
(二)根据各种场地器材设备在比赛、训练中的使用情况和质量抽查情况,A、B、C三级可进行升降级,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比赛、训练的,可降级或吊销审定证书。
第六条 审定程序
(一)由申请审定的企业或单位向中国田协提出申请,并附鉴定、审定申报材料:
1.鉴定申请书
2.审定申报表
3.鉴定大纲
4.产品简介(文字及样品图片)
5.研制(方案、技术)报告
6. 生产流程和技术条件分析
7.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8. 相应上级测试单位测试证书
9.用户使用手册
1O.基层和部分试用单位试用意见
中国田协场地器材委员会对申报场地器材设备进行初审,并提出级别建议后,按要求填写“体育器材设备审定申请表”,报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
(二)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组织指定质量检测机构,依据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对申报场地器材设备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的器材,由中国田协场地器材委员会依据竞赛规则和不同级别器材设备的要求组织试用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试用和有关专家评审合格的器材有中国田协场地器材委员会负责人在审定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有试用单位出具的书面试用报告(个人出具的证明须有训练竞赛主管部门的签章)和有关专家评审合格的书面材料后,报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
(五)经质量检测和试用合格的器材由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批准。
(六)经审定批准的场地器材设备,由申请企业或单位向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交纳审定费后(审定费50%由审定委员会划拨中国田协),由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根据不同等级发给审定合格证书。
(七)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将有关审定文件留一份存档,一份返送中国田协,一份退申请审定的企业或单位。
(八)在审定合格的竞赛场地器材设备上,可制作“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七条 审定期限
审定器材设备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为二年。初次审定的器材设备必须组织鉴定会鉴定;续审的器材设备可以文件审定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审定批准的场地器材设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而造成事故,或因拖欠供货合同影响比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予生产企业或单位“警告”、“停止使用其产品一年”、“停止使用其产品二年”、或“撤销合格证书”的处罚。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