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古诗会不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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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发展迅猛,网络文学创作者、原创作品和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庞大。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2.97亿,各网络文学网站的签约作者约有250万人,每日创作作品文字量超过1.5亿字,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31家重点网络文学网站原创作品总量约1168万种,大量的网络文学作品被出版图书或改编成电影、游戏、动漫,产业规模不断增长。但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问题仍很严重,给产业良性发展造成很大冲击。

  今年以来,国家版权局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呼声,将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列为“剑网”行动重点任务,集中力量进行严厉整治,要求各地执法部门加强对文学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网站、贴吧、微博、微信等方式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通过浏览器、搜索引擎等方式传播文学作品的行为。各地执法部门先后查处了江苏苏州“风雨文学网”、重庆“269小说网”、四川双流“轻之国度”网、广西南宁“皮皮小说网”等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管理,国家版权局起草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11月4日印发。

  问:《通知》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通知》按照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在传播文学作品中的特点、功能和作用,主要规范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如起点中文网、掌阅书城等;另一类是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如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通知》针对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明确了各自应当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通知》的第3条、第4条主要规范的是通过信息网络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规定其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文学作品。《通知》第5条至第10条规范的是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因其不直接提供网络文学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通知》规定了与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不同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侵权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问:《通知》对网络服务商规定了哪些具体法律义务?

  答:《通知》要求网络服务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好法律义务,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侵权处理机制、版权投诉机制、通知删除机制和上传审核机制。其一,侵权处理机制是指《通知》第2条,无论是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还是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都要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加强内部版权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最基本的义务。其二,版权投诉机制是指《通知》第4条,要求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其三,通知删除机制是指《通知》第6条,要求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服务平台显著位置载明投诉方式,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其四,上传审核机制是指《通知》第8条,要求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履行好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四项工作机制实现了版权投诉处理有入口有出口,有投诉有应对,有审核有删除,从而确保在制度建设层面覆盖网络文学作品传播的全流程,在实际操作层面确保处理侵权 -有途径无死角。

  问:《通知》在保护机制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通知》重申了著作权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主体责任和注意义务,强化了版权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就解决当前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工作遇到的瓶颈问题,《通知》提出了三项创新举措:一是《通知》第7条针对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要求其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近年来,随着技术发展,传播侵权文学作品的新方式层出不穷,国家版权局力图通过本次《通知》明确技术措施在版权管理工作中的边界,解决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问题。二是《通知》第9条规定提供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一些直接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的管理,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责成相关贴吧、论坛的吧主、版主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以防止对一些重点、热点的网络文学作者和作品的侵权。三是《通知》第11条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一方面,将那些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纳入“黑名单”,解决“只管乖孩子,不管坏孩子”的瓶颈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布重点监管作品“白名单”,明确热门文学作品的授权链条,解决版权 -中的“明知”、“应知”问题。国家版权局希望在加大对网络文学侵权盗版打击力度的同时,通过尝试推行“黑白名单”制度为突破口,最终建立健全网络文学版权使用传播的长效机制。

《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全文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版权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以及为用户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学作品提供相关网络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强版权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依法履行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义务。

  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依法履行传播文学作品的版权审查和注意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传播其文学作品。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建立版权投诉机制,积极受理权利人投诉,及时依法处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五、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提供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变相提供文学作品;不得为用户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提供便利。

  六、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论坛、网盘、应用程序商店以及贴吧、微博、微信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在其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载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24小时内删除侵权作品、断开相关链接。

  七、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

  八、提供贴吧、论坛、应用程序商店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审核并保存吧主、版主、应用程序开发者等的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提供对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责成吧主、版主等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

  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盘服务商,应当遵守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主动屏蔽、删除侵权文学作品,防止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文学作品。

  十一、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

  十二、各级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保障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

  近日,各家报社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按照陕西日报传媒集团《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的精神,三秦都市报社声明如下:

  陕西日报传媒集团三秦都市报社旗下媒体三秦都市报、三秦都市报网报、三秦网、秦闻、秦人矩阵及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所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摄影摄像等各类新闻作品),属于三秦都市报社重要的版权资产。三秦都市报社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三秦都市报社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 -、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在获得授权转载上述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三秦都市报社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 -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转载、 -、改编等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侵权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请任何实施前述侵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全部侵权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三秦都市报社,协商进行版权合作。联系电话:029-82245186

  三秦都市报社

  2017年5月3日

  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声明如下:

  1.山东广播电视台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播出)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山东广播电视台重要的版权资产。山东广播电视台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2.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山东广播电视台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 -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3.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4.山东广播电视台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 -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接到山东广播电视台发出的 -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妥善解决侵权事宜。

  5.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山东广播电视台,进行版权合作。

  山东广播电视台

  2017年4月28日

  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声明如下:

  1.河北日报报业集团所属新闻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刊登(发布)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首次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河北日报报业集团重要的版权资产。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作为前述新闻作品的版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请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严格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

  2.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用户,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 -并传播前述新闻作品。

  3.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获得授权转载作品时,应自觉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歪曲、篡改原文及标题。转载作品应注明来源,转载网站发表文章时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链接地址。

  4.河北日报报业集团将针对前述新闻作品加大版权监控和 -力度,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各新闻媒体、网络服务商和个人在接到河北日报报业集团发出的 -通知后,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5.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各新闻媒体、网站和个人应主动自查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如需继续使用相关内容,请及时联系河北日报报业集团,进行版权合作。

  河北日报报业集团

  2017年4月27日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 -职责。

  三、强化使用监督

  (七)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四、加强交易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 -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 -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 -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 -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 -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十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