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学校晚会感言


看学校晚会感言

对于学校晚会的观后感

  昨天的晚会《燕舞雷阳》可谓精彩纷呈,是学校近年来起点比较高的晚会之一,本次晚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主办,学校团委,艺术学院,评建办承办。

  我在前天晚上的彩排时候已看过一次,但感觉都不枉看多这一次,彩排时候的效果跟这次实演是没法比。感觉有几个特点:首先,整体效果很好。本台晚会起点较高,舞台效果好,租用了比较好的音响和灯光,加上良好的舞台特效,如烟雾、烟花和泡泡,加上舞台前面上方花饰的装饰,效果非常好。

  其次就是主题鲜明,丰富而恰当。晚会在原来迎评促建的主题上,加上迎新生这一主题,为新来学校的新生奉献上一文化大餐,让新生感受到学校浓浓的关怀和学校精美的校园文化。并在彩排时候加上庆祝正在召开的党的 -主题,即顺应时景,又表现在我们学校响应党的号召,建设美好校园,认真做好评建工作的的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再次就是节目精彩纷呈。这台晚会出发点很高,校领导非常重视,几个部门共同策划,格调高雅,丰富而又不乏精品。观众们经久不息的掌声,掀起一次次的高-潮。坐我旁边的.一位来自外面单位的阿姨,完全给晚会吸引住了,赞不绝口,说非常好,给全校学生展现了一次非常好的文化盛宴,给外界展现了学校的办学实力,在宣传学校方面起到非常好的效果。节目中感受最深的有:一是序幕歌舞《榕树情》,完全是学校艺术学院的师生原创,旋律优美,舞台表现非常出色,且是结合我校师范生多,师范院校的实际,结合学校古榕广场的古榕,歌颂了我们学校百年师范,人文昌明,表现全校师生良好的精神风貌。二是舞蹈《走进西-藏》,这舞蹈听主持人说到获得全国性金奖,且包括作曲,编舞等几个方面。

  让人很震撼,让全校师生切实感受到了咱们学校也是出人才,出精品的地方。整个节目看下来,的确是内涵非常丰富,表现我们学校几年 -教育的辉煌历程和 -学子的高尚情怀;表现形式丰富,整个节目,如行云流水般,让人目不暇接,让人惊叹。三是节目丰富多彩,各有特色。如独唱《把一切献给党》《党啊亲爱的妈妈》的确歌非常有感情,歌颂了党,庆祝 -胜利召开;武术表演,体科院学生娴熟的武艺表演,让人眼前一亮;舞蹈《顶碗舞》、舞蹈《都市印象》让人看到了典雅优美和现代新潮的对比;一男一女两位已毕业学生的为师弟师妹们倾情演唱,不俗的唱功,让人印象深刻;团委主办的环保时装秀节目,让人耳目一新;晚会在气势磅泊的《踏歌起舞》中闭幕,让人收获甚丰。

  感谢这次晚会的筹备组和演员们,感谢你们给我们献上了一场这么好看的晚会。

对于星海的观后感

  2017年7月8日学校组织我们在梅陇文化馆看电影,影片《星海》讲的是主人公星海克服各种艰难,最终成为一个闻名中外的音乐家的故事。看完后,我心潮澎湃,一种敬佩之情油然而生!

  洗星海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全家都靠打鱼为生,他一出生就没有了爸爸,和妈妈、外公相依为命。星海自小就很喜欢音乐,他用海螺、贝壳、破罐儿制成乐器,将自己只听过几遍的音乐用筷子敲打着发出很美妙的声音。后来星海非常想上学,他的妈妈曾便当手镯让他上学,可是他手当了同学们的欺负,是教书先生产生误会,而被开除。

  天有不测风云,他外公出海丧生,这无疑是对他们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妈妈带着他去投奔亲戚,在姨妈的帮助下,星海又一次进入了学校,遇见了肖老师,从此勤学苦练,开始了他的音乐生涯,他边读书,边学习,终于成了一名著名音乐家,实现了他的梦想。

  电影其中有一段台词让我记忆深刻,星海问肖老师;“音乐为什么那么伟大,音乐家为什么这么贫穷呢?”老师回答他的话说:“人得贫穷和富裕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也是财富。”我们想想,当你弥留之际的时候,你留在世上的金钱、权利、地位没有一样是可以带走的,唯有你在世界上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才会永远留在世上,永垂不朽。“

  看完这部影片后,我陷入了沉思。星海的'生活环境是那样的恶劣,而他却坚强不息,终于实现他的梦想。今天的我们是何等的幸福,我们的家舒适温暖,还有爸爸妈妈对我们精心的养育;我们的学校宽敞明亮,设施齐全,还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教育,但我们经常意志松懈,目标不明,因此,现在的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像洗星海一样做一个自强不息,有作为的人。

对于中国1949的观后感

  一个民族的崛起,一个百年的传奇

  ——百年中国观后感

  站在2010年的开端,我们依旧难忘那个振奋人心的2009年。在2009年里,我们伟大的共和国母亲迎来了她100周岁的诞辰。

  百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条九曲回肠的江流,是一支多声部的合奏曲,奔腾的流水中夹杂着污浊的浪涌,赞美的合唱中交织着阵阵苦痛。100年的中国在痛苦中奋起在烈火中涅槃,100年的中国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傲然挺立。

  历史是滚滚尘烟中永不停歇的车轮。百年的岁月是一条不息的长河,泛着动人心弦的浪潮,它铭刻着世纪的沧桑变化,无声地见证了每一朵浪花的出现和消失。无数的记忆碎片为我们拼凑起完整的影像,跳动的脉搏与沸腾的血液滋生了我们的爱国情怀与善良坚韧的性格。百年间,炎黄子孙从屈辱走向自豪,从贫弱走向富足,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分裂走向统一,我们铸就了一个几乎不可能的辉煌奇迹。

  穿越一个世纪的风雨,我跟随着镜头做了一次深情的回望。时针在指尖的拨动下缓缓倒转,我们回到了19世纪,回到了20世纪的前夜。

  那是一个黎明前的漫漫长夜。

  狂风巨浪中,摇摇欲坠的大清王朝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在地球的另一端,新世纪擦亮了人们的双眼,点燃了智慧之光,而闭关锁国和愚昧落后却让中国与世界的距离越来越远。列强纷纷将贪婪的毒爪伸向这个苦苦乞求的民族,硝烟笼罩着惶恐的中国,炮声震惊了封闭的中国,而懦弱无能的清 -却选择了一味的屈辱求和与割地赔款。

  于是日本霸占了台湾,沙俄把手伸到东北,英国人企图分裂新疆并独霸云南,德国侵占了胶东,而法国则注视着华南的大片国土。当人类跨入20世纪的时候,这个拥有巨大财富的东方巨人却在蒙受前所未有的羞辱和伤害。

  “海日生残月,江春入旧年。”旧的消亡,新的诞生,世纪之交的风雨啼哭声中,大清朝正走向衰弱,猛醒的志士仁人要铸造一个新生的中国。

  百日维新失败后,世纪初的中国陷入了政治上最黑暗的时期。官场的腐败,洋人的欺辱,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变化莫测的时局政坛,使人们对清 -的统治越来越失望。换汤不换药的新政不过表明大清帝国气数已尽,日薄西山了。人们在召唤一个崭新的时代,人们在渴求一种全新的生活,变革热忱上下涌动,备受欺辱的中国人发出了愤怒的吼声,一群有识之士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革命知识分子的队伍随着新式学堂和勃兴和留学教育的发展不断壮大。踌躇满志的孙中山注定会代替康梁,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团体兴中会。1905年8月,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骨干聚集日本东京,近代中国第一个统一的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大会成立,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政治纲领,推举孙中山为总理,并创办机关刊物《民报》,一个民主革命的高潮已为期不远。

  每一次改朝换代的前夕,都有一次极为悲壮的青春祭礼。在孙中山策划的第十次起义中,由于力量对比过于悬殊,革命党骨干力量丧失殆尽,广州黄花岗起义成为辛亥革命中最为悲壮的一次起义。

  1911年10月10日,腐朽的清 -敲响了丧钟。武昌城内新军工程营的革命党人率先起义,新军炮兵、步兵闻风响应,12日便占领武汉三镇。清 -苦心经营了十年之久的新军竟成了自己的掘墓人。短短几个月内,全国就有18个省相继宣布独立。

  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成立,定都南京,以五色旗为国旗。1912年春,临时 -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个共和政权由此诞生,中国开始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1912年并非世纪起点的标志,却是一个全新时代的开端;1912年注定照耀史册,成为历史的天空中最闪耀的明星之一。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廷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一面命令北洋军猛攻汉口、汉阳,一面向南京临时 -提出议和;列强以军事威胁、外交孤立和经济封锁为手段,向革命政权施加压力,并制造舆论,替袁世凯撑腰;革命党营垒中的立宪派和旧官僚乘机攻击革命党人。南方 -为迅速结束南北战争,孙中山被迫表示如果清帝退位,袁世凯赞成共和,就保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

  1912年2月12日,宣统帝宣布退位诏书,清朝覆灭。一个统治了中国268年的王朝在孤儿寡母的泪水涟涟中走到了尽头。同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落入袁世凯手里。

  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使人民获得了一些民主和自由的权利。从此,民主共和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辛亥革命推翻了“洋人的朝廷”,客观上打击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但辛亥革命却并未取得彻底的胜利,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纲领,所以没有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一个彻底的反帝纲领,三民主义中并未提出反帝,南京临时 -还幻想得到帝国主义的支持,也就没有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国社会性质没有改变;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政党松散,同盟会涣散及资产阶级政党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导致革命成果被袁世凯篡夺;资产阶级革命派始终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武装力量,武装斗争都是短期的,无法与强大的武装力量抗衡。

  轰轰烈烈的辛亥革命至此落下的了帷幕。一批批志士仁人以血肉之躯打开了新时代的大门,前赴后继的热血青年怀揣不变的爱国情怀昂首阔步。

  中国,正抖擞着精神挺起脊梁,一步一个脚印地迈出坚定有力的步伐,向着扑朔迷离的未知旅途前进。

  辛亥革命后,又是接踵而至的政治风雨与战事动乱。三十年代中期的中国是一曲交织着苦难与梦想的二重唱,曾经的繁华转瞬即逝,人民在战火与灾难的吞噬中饱受摧残,重建的希望和憧憬显得遥不可及。往昔的美好家园在 -的炮火中灰飞烟灭,安定祥和的生活对于百姓来说似乎成了一种奢侈。内战与纷争耗费了太多精力,中国的现代化之路步履蹒跚。

  战火中的挣扎,暴力下的.抗争,这是那个时代烙下的苦痛印记。

  对于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新一代来说,这一切显得那么遥远。战争的残酷衬托出生命的脆弱,信念的力量支撑着英雄的身躯,在充满血腥的战场,在走向生命终点的瞬间,梦想和信仰照亮了未来。

  大江东去浪淘沙,在那个英雄辈出的时代,烽火打造了长城的雄伟,硝烟铸就了生命的壮烈。毛主席曾说,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能够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百年前中国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以最顽强不屈的姿态昂首挺胸面对残暴的列强。中国人气节和力量展现得淋漓尽致,无数华夏儿女向着世界呐喊:拥有黄河的民族是不可征服的!

  百年后的今天,中华民族终于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百年的抗争是如此漫长与艰辛。一个崇尚中庸,宁静的民族,在这个动荡的百年中,经历了太多悲欢离合。

  1949年,一个世纪的转折点,如今重温那个时刻,我们还能体味到当年举国上下一片欢腾的激情,那是当家作主的自豪,那是浸透泪水的欢乐。

  蓦然回首,艰难的抗争已成往事,从辛亥浪潮到北伐风云,中华民族在血与火中获得新生。如今的中国以昂扬向上的姿态登上了世界舞台,历史真正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中华民族正姹紫嫣红生机盎然。

  100年了,中国的容颜从未像现在这样绚丽灿烂。未来的道路更加变化莫测,曲折艰辛,崭新的蓝图在等待我们绘制。那些黑白影像里的震撼让我意识到,作为21世纪的中学生,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以求报效祖国,乐于奉献,勇于探索,正视历史,勿忘国耻,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黎明已悄然而至,新一轮的红日徐徐升起,照亮了前进的道路,饱经风霜的长城无声地见证了一个民族的崛起,一个百年的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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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法的观后感

  民法观后感篇一:上民法课感想

  在大学校园里,早已习惯了接受些深奥难懂的专业知识;习惯了沉闷的课堂气氛;习惯了不同的老师根据自己的想法发表完全对立的言论;习惯了疯狂地抄笔记……所以,当我最初看到“民法学”这一学科名称时,我以为,它会给予我的肯定是一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一些绕口的法律专用术语,一些学了根本不会用的知识。我甚至认为老师会和别的非常传统的老师一样,用灌输式的讲课方式来跟我们完成课程教学活动。但是,一切都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我看到的、听到的和我原来所想的完全不同。老师幽默风趣,根本没有将任何的法律条文直接搬出来让我们记住,而是将法律知识贯穿在现实生活的例子中,让我们在事实中去掌握知识,而不是就知识而知识。上这门课,轻松、愉快,同时也能得到许多在现实生活中有用的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也教会我如何用好法律武器。

  总的来说,上完一学期的民法课,我感受颇多、收获颇多,总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完全生活化的民法课

  上完这学期的民法课,我没有记多少笔记,也没有买什么教材,没看过什么参考书,但获得的却比以往任何一门课所给予我的都多。因为它给了我生活的技巧,教会我在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了解了法律为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所作的规定。当然,这些都是老师在深动的讲课过程中给与我们的。老师举的每一个例子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都是我们在现在和未来的生活中可能会碰到的情况,教我们应对的方法和技巧,让我们在尽量避免错误的出现。总的来说,法律就是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生活,生活得更有秩序,生活得更愉快轻松。我觉得,在将法律融入生活这一点上,老师做的非常好。

  二、充满知识的课堂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重视生活教育、技能教育,往往会有淡化知识传授的嫌疑。但是,上完这学期的民法课,我总体感觉我获得了许多处理生活冲突的技能。但同时,我也获得了许多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若是让我去看法律条款,我最多只认识那几个字,根本就理解不了,更别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了。我觉得将知识融入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当中,就能让我们记忆深刻。例如,在讲到监护人职责时,其中最难以理解的一条就是“监护人不能使被监护人的财产不正当损失”。如果老师只是单纯的将这条规定告诉我们,那我们根本就不会理解什么叫不正当损失,因为这里所规定的不正当损失是跟我们传统的想法完全不同的。所幸,老师在讲课时是用一个例子来引出问题,让我们思考,当我们以为完全正确的答案恰恰错了时,我们就会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正如老师所说的:“笑过了,也就记住了。”总之,民法学的课堂上充满了知识。

  三、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

  在大学了,追求个性的自由发展,追求学术思想的自由。所以,有些同学就将这种自由放大了,认为凡是都要有自己的个性,不愿接受老师教授的知识。到最后,就会大肆的逃课,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去了。但我个人觉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仅在学生个人,也有老师的部分责任。因为,大学老师不只是老师,还要参加各种各样的学术研究。,而这些研究往往让他们陷入深奥的学术当中,在讲课时无法深入浅出,有时甚至没有时间备课。导致上课气氛很沉闷,久而久之,学生就不愿意在去上课了。

  或许,因为我们是非法律专业,民法只是选修课,所以就老师才会上得轻松,我们学得也轻松。但总的来说,我觉得这学期民法课的课堂气氛活跃,所有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大家都愿意配合老师,积极地思考问题,回答问题。我觉得这正是因为老师非常重视我们,做了最充分的准备的表现。所以老师可以带动大家去学习,去探究。总之,我觉得活跃的课堂气氛,是使杞老师的民法课深受同学们喜爱的重要原因。

  四、有效的知识巩固方式

  在上完一个总的知识内容后,老师总是给我们一定的案例让我们去分析,这些案例中包含了已学过的知识,也包含了将要学得知识,它起到了复习旧课和导入新课的作用。在课下,我们会主动地去讨论这些案例,相互沟通,最终找出答案,这是一格非常好的复习和巩固知识的方式,而且能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虽然有了理论知识,仍然不会应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能让我们明确注意事项,不至于光学理论不懂应用。同时,案例的分析,能帮助我们形成一种谨慎的做事风格,学会注重细节。

  五、和谐的师生关系

  上完这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我有非常明显的感觉,大部分老师都只是站在讲台上讲课,并不愿意和学生在站同一平面上,课前或课间时间也不和同学交流,让同学有一种这个老师不可一视的感觉。当然,由于资源的不对等和需求的不同以及年龄的差异,老师和学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朋友,但起码可以和睦相处。我觉得杞老师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好,您总是会站在我们身边讲课,给我们一种特别亲近的感觉,而且也会在课间的一点时间里和我们沟通交流,让我们觉得您就是我们的朋友。

  我觉得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过程中,你还做得非常好的一点就是您非常尊重我们。上什么内容您都让我们自己来选,您来满足我们的需要。这让我们觉得自己是主体,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知识,这也就能带动我们的积极性,让我们主动的学习,上课愿意认真听讲。

  总的来说,我对这学期得民法课非常满意,我现在所得到的比我原来计划要得到的更多。我不仅得到了民法的知识,更做要的是知道如何去运用它,当然,我也学到了一些讲课的技巧和方法……在此,我要跟您说声谢谢。

  给您的几点建议:首先,我觉得您可以把课件做得更深动一些,因为我们大家现在都习惯于上课时看到课件,如果您的课件做得更加深动一些,或许会提高我们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度,提高我们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其次,我觉得您的课件内容可以更多些,把重要的知识展现在课件上,那样有利于我们做笔记,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记笔记,不记的话我们过段时间就会把知识点忘记,我觉得必要的笔记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温故知新。这些都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说得不对的地方,还请您多包涵。

  民法观后感篇二: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我的民法学习感悟

  社会和谐的维系不仅仅是靠道德来约束,更需要是法律的来维系。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我们可以谴责,从心理上给与压力。但法律不同,它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以强制执行来保证其效力的一种工具,不容藐视。

  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也在与日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我们的保护伞。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了在未来立足的一个重要砝码。加上自己一直以来对法律的热爱,我果断选择了民法这门选择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意义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选修课的内容很丰富,我们主要学习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沈老师深入浅出的为我们讲述了这些内容,民法学本身是一门枯燥的学科,但沈老师给我们讲完知识会给我们案例,和我们一起分析这个案例的违法之处,有时候为了加深我们的理解,沈老师还精心为我们找了一些视频分享,体味社会百态的的同时加深了对民法的理解。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老人借小儿子钱买房子的,一审判决小儿子败诉,二审判决小儿子胜诉。这里不仅涉及遗嘱问题还涉及了合同法的内容,也给我们一个警示:要保管好遗嘱不能怕麻烦,各种证据要保存完整,更重要是兄友弟恭,莫争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则;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一种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属于实体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属于国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属于普通法。

  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学习,我对法律的兴趣更加浓厚,我懂得了在一些情况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了自己应该行驶哪些义务。最后衷心的感谢沈老师给我们传授民法知识,特别是在身体抱恙的时候依然坚持带我们遨游民法知识的海洋。虽然民法的选修结束了,但我对法律的学习不会止步,它一如既往是我的业余爱好,我的挚友。

  民法观后感篇三:民法读书心得

  姓名:党权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号:内容提要:本读书笔记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 -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