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婚俗:同居也是婚姻


在澳大利亚填写履历表时婚姻状况一栏常设五个选项:单身(SINGLE),已婚(MARRIED),离婚(DIVORCED),分居(SEPARATED),同居(DEFACTO),最后一项为同居或译为事实婚姻。英语又称LIVING TOGETHER。

DEFACTO 源于拉丁语,意为虽不合法但已经既成事实。事实婚姻是澳大利亚婚俗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既然可以作为某种婚姻状况郑重其事地填入政府印发的表格里,说明这种婚姻形式在澳大利亚是合法的,实际上正是如此。事实婚姻完全由配偶双方作主,无需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或举行婚礼。配偶(SPOUSE)双方互称恋人、爱人、情人或相好(PARTNER,LOVER,OTHER HALF,BETTER HALF,STEADY,BOY FRIEND,GIRL FRIEND),根据不同的场合的需要或对此关系的不同看法而定。

大部分同居者双方共同承担生活费用,包括房租、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伙食费及子女抚养费等。经济上各自处于完全独立地位。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问题全靠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协商或谅解来解决。不同于法定夫妻有时顾及法律和义务的制约。如墨尔本某大酒店的经理与其恋人同居近20年并有一子。感情是他们生活在一起的唯一纽带。20年来相亲相爱始终像初识时那种感觉。关键在于结合后两人仍注意各自的仪表形象、检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不断在精神世界完善自己(WORK FOR ACCOMPLISHMETNS)。他们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双方虽仍需要对方的外在美,但似乎更注重对方不断丰富和升华的内心世界。这是保持自己的魅力和新鲜感的基础。而他们比法定夫妻更需要这种基础。

当问起他们是否有结婚的想法时说,他对这种关系已经习惯,看不出履行结婚手续会给两人的感情生活带来什么好处。他认为他们现在比正式结婚的夫妇更珍惜彼此的感情。他们之间一旦感情出现危机,不可挽救,即刻可以分道扬镳。没有约束,也没有那么多顾虑,如请律师打官司,担心诉讼费用、财产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等。同居者各自的财产大都分开管理。

离异后单身父亲(SINGLE FATHER)或母亲(SINGLE MOTHER)的子女抚养费由政府承担。因此同居者比合法夫妇更容易失去对方,而人们对容易失去的东西往往倍加珍惜。所以他们认为成功的同居意味着纯爱情的结合或爱情至上的体现(MARRIAGE FOR TRUE LOVE. LOVE FOR LOVE`S SAKE.),起码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把婚姻作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这类不道德的行为。也在某种程度上杜绝了为迎合社会舆论、维护子女利益、满足长辈的要求或为保持现有继承权等而勉强维持的名存实亡的婚姻现象。据了解,多数刚刚从不幸婚姻的陷阱里挣扎出来的人,或精神饱受摧残或财产被瓜分干净,再次考虑婚姻问题时大都瞻前顾后,忧虑重重,而同居这种方式免除了他们许多的后顾之忧。

澳大利亚的同居式婚姻丝毫不意味着淫乱。同居双方的抉择大都十分严肃认真。尽管如此,社会不同阶层对此也褒贬不一。如名门望族之后当然要求明媒正娶。认为同居有辱门风或有伤风化的大有人在。有人认为同居式婚姻造成了更多的单身父母家庭,政府要义务承担其子女的赡养费,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单身父母家庭子女缺少应有的父爱或母爱,容易导致出现更多的青少年犯罪(DELINQUENCY)等社会问题。再者,澳大利亚移民法规定:在澳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同澳籍公民结婚或同居,即有权申请澳大利亚移民。现在审查期延长到2年。通过移民局审查者可得到永久居住权(PR,PERMANENT RESIDNCY)也就不乏其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