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级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企业(现场)应急预案和现场外政府的应急预案组成。现场应急预案由企业负责,场外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应急预案和场外应急预案应分别制定,但应协调一致。

  根据可能的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地点及应急方式,建立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可将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如下5种级别,见图1。

图1事故应急预案的级别

  一、Ⅰ级(企业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二、Ⅱ级(县、市社区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所涉及的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三、Ⅲ级(地区市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四、Ⅳ级(省级)应急预案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它可能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或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五、Ⅴ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即刻实施应急程序,如需上级援助应同时报告当地县(市)或社区政府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根据预测的事故影响程度和范围,需投入的应急人力、物力和财力逐级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事故的发展和控制进行连续不断的监测,并将信息传送到社区级指挥中心。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将核实后的信息逐级报送上级应急机构。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可以向科研单位、地(市)或全国专家、数据库和实验室就事故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性能、事故控制措施等方面征求专家意见。

  企业或社区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不断向上级机构报告事故控制的进展情况、所做出的决定与采取的行动。后者对此进行审查、批准或提出替代对策。将事故应急处理移交上一级指挥中心的决定,应由社区级指挥中心和上级政府机构共同决定。做出这种决定(升级)的依据是事故的规模、社区及企业能够提供的应急资源及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使社区范围外的地方处于风险之中。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适合的报警系统,且有一个标准程序,将事故发生、发展信息传递给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对事故状况的评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美国盐湖城市长办公室紧急事务管理计划将紧急事件等级划分为如下三级:

  1.一级紧急事件

  定义:能被一个部门正常可利用资源处理的意外事件。这里指的“正常可利用资源”,是指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响应的人力、物力。

  职责:正常职责范围内,是为适当地解决事件而做出决定。

  通知:无

  行动:如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当地的指挥部,而不需要整个城市采取行动。征用事务将由主管部门来处理。所需的后勤支持,增加人员或其他的资源,将是主管部门的附加职责。

  2.二级紧争事件

  定义:需要两个或更多的政府管理部门响应的意外事件,或需要本城市以外机构做出响应、给予援助的事件。这些事件需要合作努力,并且提供人员、设备或其他各种资源。它们干扰了部分或全部响应部门的正常工作。

  职责:做出主要决定的职责交给了正常管理这种情况的部门,而需要参与合作的部门,则是需要承担支持的部门。这些合作应该能够适当地解决问题。

  通知:市长应该得到开始行动部门关于事件情况的报告。

  行动:响应部门的上级机构可以建立一个当地的指挥所,并且通知地方上所有的响应部门。

  响应部门还可以建立一个行政管理指挥所(通常设在它的主要机构或其调度的地区内),并且应该通知所有响应部门及当地的市长。

  征用事务将由响应部门来处理。所需的后勤支持、增加人员或其他资源,是负责部门的附加职责。紧急事件所需的物资,应提交市长决定,他可以通过物资援助部门来迅速处理这些需求。

  3.三级紧急事件

  定义:必须利用城市所有部门及一切资源的意外事件,或者需要城市的各个部门同城市以外的机构联合起来处理各种情况。

  职责:做出主要决定的职责交给了紧急事务管理部门。指挥员可在现场做出保护生命和财产以及稳定局面所必需的各种决定。解决整个紧急事件的决定,应该由紧急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这一级别的紧急事件通常要由行使官方紧急事务权力的市长发布一个“紧急事件公告”。

  通知:将通知下列人员(当他们不在的时候,由该部门其他人员代替):市长、各部门的第一把手、警察局长、消防局长、市政工程部门的领导及市长指定的其他人员。

  最早行动的部门负有制定以上通知的职责。开始行动的部门在任何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得到由接到通知的警察局派遣的人员的帮助。

  行动:主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在当地建立一个指挥所,并通知所有具有职责的部门。

  警察局长应在城市紧急事务指挥中心中发挥重要作用。紧急事务管理部门的所有成员应向指挥中心报到,并尽可能随身携带一部手机。

  征用事务将由指挥中心承担。进一步的人员、物资和其他资源的获得,将是紧急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所有支持人员将向消防指挥部报到。在三级紧急事件中,消防部门将承担必需的交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