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公司的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防止自然灾害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实发展”)的财产和员工造成伤害,维护好公司财务和员工个人物品的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 2012 年防台防汛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可适用于公司本部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直属公司
可根据本预案及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3. 工作原则
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4. 相关定义
台风(或飓风)是产生于热带洋面上的一种强烈热带气旋。热带气旋按照其强度的不同,依次可分为六个等级: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本预案所指台风包括热带气旋的所有等级。
5. 组织机构及专项资金
5.1公司设立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综合协调部、党委办公室、不动产经营事业部、工程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综合协调部总经理担任,日常工作由综合协调部、不动产经营事业部、工程管理部分工进行负责。
5.2综合协调部负责公司本部办公区域的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注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特别在台风汛期、雷雨季节、高温天气等特殊气候时,有重点的加强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负责督促上海南洋胶合板有限公司做好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
5.3不动产经营事业部负责其各直属公司对其在管物业的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
5.4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各项目公司做好项目红线范围内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
5.5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培训工作及演练。
5.6工会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培训工作及演练。
5.7各直属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时具体组织突发性应急抢险任务,确保企业的安全。
5.8公司本部及各直属公司应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以确保防台、防汛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6. 应急预案
6.1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6.1.1台风汛期前,配备好所需的防灾救灾物资。
6.1.2接到台风、暴雨侵袭的信息后,立刻对配备好的各类防台、防汛物资进行检查,以确保物资充足、有效的供应。
6.1.3综合管理部负责及时巡视、检查办公区域,确保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负责下班前关闭门窗,切断办公设备电源;负责督促上海南洋胶合板有限公司做好防台、防汛工作,南郊公司要加强对配电间、危险品仓库、厂房、锅炉等重点部位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上报综合协调部。
6.1.4不动产经营事业部负责督促上实物业、高阳宾馆等各直属公司对其在管物业的户外灯具、广告、天线等设施设备进行加固,确保牢固;对楼内电线、电路、电器设备维护情况进行巡查,确保电路设施正常;对地下室、配电间、电梯井道和泵房内等入门处的
阻水措施进行监督,防水倒灌。
6.1.5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各相关项目公司做好防台、防汛准备工作,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应督促施工方立即对在建工地脚手架等施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台汛期间安全施工。
6.1.6台风过后,发现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或给正常工作带来影响的,要通知相关单位立即组织实施修复或整改。
6.1.7台风过后,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安委会。
6.1.8当市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雷电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公司相关人员处于待命状态,公司本部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和天气变化的信息,检查各项应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6.1.9当市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雷电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公司相关人员处于戒备状态,做好随时调运抢险物资的准备。户外作业单位应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公司防台防汛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和天气变化,检查各项应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一旦发生险情和灾情,及时协调组织抢险工作,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6.1.10当市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雷电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公司相关人员处于临战状态,做好随时调运抢险物资的准备。户外作业单位应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公司防台防汛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和天气变化,进一步检查各项应急防范措施,一旦发生险情和灾情,及时协调组织抢险工作,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6.1.11当市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雷电和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公司相关人员进岗到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协调组织排险、抢险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化解险情,完成应急抢修等工作,为防台防汛工作提供全力保障。户外作业单位应停止作业。公司防台防汛分管领导参加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和天气变化,亲自布置、指导、协调本公司防台防汛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项应急防范措施,一旦发生险情和灾情,应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并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6.2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6.2.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2.2在天气干燥的季节应着重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6.2.2.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6.2.2.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2.2.4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2.2.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6.2.2.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6.2.2.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6.2.3人力资源部、工会、综合协调部每年应组织公司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通过消防教育培训,使公司员工应做到“三懂”、“三会”。(三懂:一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三会:一会报警;二会使用本岗位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起火。)
6.2.4 综合协调部配合物业管理处负责公司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动产经营事业部、工程管理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具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和场所应当每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后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2.5 实行租赁时,不动产经营事业部应当确保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6.2.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更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如需变更,须报经原审核机构批准。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更改的,建设单位要将更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重新备案。
6.2.7 工程施工中的动用明火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地擅自使用明火或者吸烟。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2.8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进行报警,可尝试利用现有的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灾,无法扑灭的,在安全地带等候消防人员和公安消防车辆的到来。
6.2.9 办公区域如发生火警,综合协调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全体员工,组织、引导公司员工沿着消防逃生标志指示的方向进行疏散,并劝导员工不要使用客梯,以避免发生危险。
6.2.10火灾发生时,在场的公司最高负责人为现场指挥者,公司员工要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按“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进行逃生救援。
6.2.11火灾扑灭后,公司相关部门要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火灾调查,就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安委会。
7. 附则
7.1本应急预案由综合协调部制订和解释。
7.2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 支持性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2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3《上海市消防条例》
8.4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防台防汛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8.5《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相关记录及表格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