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5月23日印发的《松溪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松安委〔2008〕4号)同时废止。
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松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松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县政府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调集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县政府安办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8)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全县国土资源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9)县环保局: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10)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及旅游团队、星级饭店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2)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和渔业生产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13)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6)县安监局: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17)县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8)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负责地震监测,提供震情信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0)中国电信松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松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松溪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21)县供电公司: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22)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组织协调军队和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3)县内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办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按照保险合同开展好理赔工作。
(24)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事发地政府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工作组
工作组是在一般事故发生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
2.7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聘请的专家,负责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等。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3.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3.3.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报告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属企业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
(4)设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4.2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响应(红色)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政府、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响应(橙色)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设区市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当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设区市政府及事故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办、省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I级及以下响应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政府决定。当超出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行动
4.3.1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事发地政府响应
需启动Ⅳ级响应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3.3县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依照《松溪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精神,涉及以下15类事故的主要响应部门:
(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卫计局。
(2)生产性火灾事故: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3)危险化学品事故: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民爆品事故:县经济信息与商务局(生产、销售)、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5)非煤矿山事故: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局、经济信息与商务局。
(6)内河交通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7)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8)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9)旅游安全事故: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族宗教局、水利局。
(10)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卫计局。
(11)电力安全事故:县经济信息与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12)渔业安全事故: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水利局。
(13)校园安全事故: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14)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水利局。
(15)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公安局。
4.3.4县政府安办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县政府安委会的要求,通知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县政府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3.5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县政府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上级政府安办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县公安局、武警中队、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Ⅰ、Ⅱ、Ⅲ、Ⅳ级响应启动后,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相关机构应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省、市驻松溪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县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县安委会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和专家意见建议,调集其他救援力量前往支援。
(6)县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安办请求周边县市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根据乡镇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的指令,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县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县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1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安监局会同县政府应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会同市、省、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和评估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省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县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县有关部门(单位)。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中国电信松溪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政府安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县政府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基本生活保障
县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政府应提供帮助。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县政府安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安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沟通与协作
县政府安办和县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县政府组织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