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类型及危险程度分析
码头工程需要大型起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存在频繁的交叉作业,如发生意外,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影响较大,起重作业安全是本工程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2.2.1抢救人员优先的基本原则;
2.2.2控制事故扩大优先的基本原则;
2.2组织机构及职责:见(3.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起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为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3、起重伤害事故的预防:
3.1起重机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证书,起重船有《船舶检验证书》,船员有《适任证书》,起重司机、起重指挥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3.2船舶水上不下安装作业前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证》及《航行通告》。
3.3起吊作业钢丝绳、卡环和绳套等配套设施须有质量合格证。
3.4起重作业“十不吊”须严格执行,“十不吊”内容有: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楚;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吊装;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
3.5选用的绳具、卡环须与被吊物重量相匹配,不得起吊气瓶、压力容器,爆破危险品等高危物品,禁止使用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吊运人(施工作业人员)。
3.6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限位装置、行程开关、超载保护、超力矩保护、信号、喇叭等)完好,作业过程中须开启。
3.7起重作业区地面结实、平整,非斜坡,汽车、轮胎起重机作业时须将支撑完全撑开。
3.8起重作业区域应设显眼的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起重作业影响范围;起重指挥工佩戴醒目的标识。
3.9大型构件的起吊安装制定专项吊装方案,现场多台吊机配合起吊时须设一起重总指挥,其他多名起重工服从起重总指挥的统一手势,步调一致。
3.10夜间、风力5级以上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4、报告制度与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1报告制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4.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2.1吊物、吊臂打击事故
4.2.1.1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湛江就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4.2.1.2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湛江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4.2.2吊机超负荷起吊、吊机支撑不稳,导致倾覆
4.2.2.1发机体倾覆,应马上组织抢救司机,司机受伤,则采取“4.2.1吊臂、吊臂打击事故”处置措施。
4.2.2.2确保人员安全情况下,救援工作组长组织其他设备清理损坏设备,如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须按照“C、火灾和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现场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