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赣府发[2005]11号),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地震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 穴战时防空、平时防灾 雪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 组织体系
2.l 领导机构
2.1.l 成立九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穴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 雪,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
(4)决定应急状态的结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市有关领导,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3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市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相应类型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增减。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应的专项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相应类型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1)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气象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4)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军分区参谋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5)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地震办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军分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办。
(6)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市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8) 市处置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九江海事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九江海事局。
(9) 市处置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消防支队。
(10)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经贸委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供电公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12)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和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电信九江分公司。
(13)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市卫生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14)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农业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16)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外侨办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17) 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有关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和军分区、武警支队、市公安局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8) 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有关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军分区参谋长、武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19)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粮食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市各应急指挥部的具体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预案作出规定。
市各应急指挥部除现已有的非常设机构外,其他一般与有关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所在部门承担。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穴以下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雪,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厅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在市政府办公厅设立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联系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 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经济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级机构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也应当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市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市、县城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与预警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及时向事件可能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对达到较重预警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项处置”的原则,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的相关决定,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及时上报省应急联动中心。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市应急委员会负责较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应急委员会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应急委员会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做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市应急委员会在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的县 穴市、区 雪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预案,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应急委员会要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3.2.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市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向兄弟市请求支援。对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领导报告,经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市属单位与县 穴市、区 雪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属经济组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5)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省、国家援助的,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四 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海事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在充实现有的矿山、海事、化学危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市级应急救援基地(城市救援中心)。
4.1.3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5 市、县 穴市、区 雪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1.7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2 财力保障
4.2.1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4.2.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2.3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穴包括国际组织 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4.3.1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市商管办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3.2 市经贸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3.3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多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4.3.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5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等。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每5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生产潜力调查。
4.3.6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3.7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市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数量储备的基础上,与有关地区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速从其他地区调入所需物资。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上级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4.5.2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3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4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6.2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各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4.6.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4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武警支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4.8.1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4.8.2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电信九江分公司、移动九江分公司、联通九江分公司、市信息办、市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对本市承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保障任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协调,优先配置资源,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确保通信畅通。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县 穴市、区 雪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4.9.2 已建或者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9.3 市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4.9.4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9.5 应急救援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10 公共设施
4.10.1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0.2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五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2.2 市教育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5.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对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 穴市、区 雪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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