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本市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互协调、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北京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 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含300人,下同)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Ⅷ度(烈度速报结果)以上影响的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Ⅵ-Ⅷ度(烈度速报结果)影响的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本市发生4.0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外省地震波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Ⅴ度(烈度速报结果)左右影响的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2 分级响应
  依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北京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区县和委办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构成。
  I级响应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需求,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指挥地点: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政府5号楼,备用指挥地点为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民防局。
  Ⅱ级响应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支援需求。
  指挥地点: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备用指挥地点为市民防局防空防灾指挥中心。
  区县政府启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依据灾情,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3.1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3.1.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北京卫戍区副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社会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档案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各区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
  3.1.2指挥部职责
  负责部署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协调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本市地震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3.1.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统计组、紧急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发布组、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志愿服务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根据灾情,经总指挥批准,可增减工作组。原则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领导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地震局参加。
  负责组织指挥部会议。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市属相关部门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负责本市抗震救灾信息的报送工作。
  (2)灾情统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参加。
  负责本市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核实、汇总和报送工作。
  (3)紧急救援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市地震局(工程专家)参加。
  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机制,制定紧急救援队出队方案,开展人员、装备准备。派出市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实施人员搜索与救助工作。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其他省(区、市)地震救援队伍。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4)群众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民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市红十字会、各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保障地震灾区公众的基本生活。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5)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委、市政府外办、市红十字会、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北京市总队参加。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对重点地区、重要单位实施安全警卫。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7)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台办、市公安局、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区县应急委、市属主要新闻单位参加。
  负责向社会正式发布震情灾情信息。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8)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由市政府外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红十字会、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参加。
  妥善开展在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涉台事务由市台办负责协调。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9)志愿服务组:由团市委牵头,市社会办参加。
  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志愿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
  (10)电力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华北电监局、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北京京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十三陵蓄能电厂、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开展电力设施抢修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供电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1)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民防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相关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和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的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2)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气象局、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相关区县政府参加。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抢通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3)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国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参加。
  负责开展火灾、水库垮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4)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由市地震局牵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文物局参加。
  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震情会商、地震趋势判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3.1.4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具体承担本市地震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一)组织落实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相关工作;
  (二)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负责组织本市地震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六)组织拟订(修订)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各区县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地震应急预案;
  (七)组织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起草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九)负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十)负责组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本市地震事件应急演练;
  (十二)负责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三)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十五)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2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同时启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3.2.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主管领导、北京卫戍区主要领导、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社会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档案局、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3.2.2指挥部职责
  负责部署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掌握抗震救灾信息,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开展指挥决策工作,下达任务指令;指挥协调市相关委办局协同开展地震应急专项处置任务;指导区县政府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统筹调配本市物资、资金、队伍等救灾资源;依据应对需要,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根据情况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统计组、紧急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发布组、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志愿服务组、电力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根据灾情,经总指挥批准,可增减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相对应的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工作任务,没有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应的工作组,原则上由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市领导担任多个工作组组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的,由总指挥指定其他市领导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地震局参加。
  负责组织指挥部会议。监督检查各项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市相关部门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负责组织开展救援信息和援助需求的收集、汇总及核实并按规定开展抗震救灾信息的报送及通报工作。
  市应急委决策机制启动后,市应急办牵头,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联合办公机制,组织抽调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和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等相关单位参与应对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灾情统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参加。
  负责本市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核实、分类、汇总和报送工作。敏感信息专线报送,确保信息安全。
  (3)紧急救援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团市委、市地震局(工程专家)参加。
  负责启动应急机制,制定紧急救援队出队方案,开展人员、装备准备。派出市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实施人员搜索与救助工作。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国外及其他省(区市)地震救援队伍。团市委负责协调地震应急志愿者参与紧急救援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4)群众安置组: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筹集、发放救灾物品和救助资金,保障地震灾区公众的基本生活。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5)医疗防疫组: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协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灾区现场伤员救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动物疫情、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重点地区、重要单位实施安全警卫。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7)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台办、市公安局、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市属主要新闻单位参加。
  负责向社会正式发布震情灾情信息。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8)涉外及港澳台事务组: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委、市红十字会、市台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参加。
  妥善开展在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申请援助。配合有关机构接收国外捐赠。涉台事务由市台办负责协调。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9)志愿服务组:由团市委、市社会办共同牵头,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参加。
  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志愿服务工作。发挥党和政府与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或转移的相关事项。接待外地来京志愿服务人员及团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疏导管理。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0)电力保障组: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开展电力设施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供电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1)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开展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联络需要。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2)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抢通工作。
  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3)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环保局协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开展火灾、水库垮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滑坡、泥石流、核设施事故等次生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14)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组: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震情会商、地震趋势判定。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灾害损失报告,报经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向灾情统计组报送灾情信息、向综合协调组报送救援信息及援助需求。
  3.3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指挥下,承担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指挥开展本地区抢险救灾工作;开展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收集、统计、上报本地区灾情、社情;执行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各项指令。视灾情提出响应级别调整建议。
  3.4 委办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委办局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挥下,组织指挥本行业、本系统的地震应急专业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专业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本行业灾情及应急处置信息;派出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各项指令。
  3.5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辖区内基层组织及单位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社区、村及基层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统计及上报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活动;组织群众疏散及自救互救;协助开展群众安置、救灾救济物品发放;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救援请求;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各项指令。
  4 地震临震预报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发布本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各级政府、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委办局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根据市应急委指示,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地震临震预报意见,部署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部署落实具体任务。市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本市应急工作措施。
  (2)市相关委办局组织对本市生命线工程及所属行业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紧急处置及各项准备工作。应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临震待命状态。
  (3)相关单位强化地震应急新闻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稳定社会秩序。
  (4)区县政府负责做好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公众疏散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会商,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初期响应
  (1)地震信息报送
  市地震台网应快速提出地震速报参数、地震烈度速报图,确定宏观震中和震区范围,市地震局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灾害快速预评估结果;市地震局及时将地震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并通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保信息报送到位。施行信息分级制度,确保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两条线报送,保证信息安全。
  (2)震情公告
  市地震局负责在震后第一时间通过市地震局网站对外发布震情信息;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震情信息公告。
  (3)灾情收集
  社区、村震后1小时内,每30分钟,将初步了解到的本地区地震有感范围、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房屋受损情况、次生灾害情况、社会生产及生活秩序等基本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收集、核实、汇总、统计相关信息,并立即上报所在区县政府;区县政府震后立即将本地区灾情信息上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情统计组;市属委办局负责收集本行业人员伤亡、设施受损等情况报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情统计组;综合协调组负责整理本市初步灾情信息,以市政府名义及时上报国务院。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派出警用直升机进行灾区航拍,实时回传图像,进行灾情收集。
  (4)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启动应急新闻发布平台,组织相关单位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审定新闻发布内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众发布;启动境内外舆情监测机制,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并通报有关部门;会同地震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并组织媒体进行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群众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
  区县政府牵头,迅速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群众的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等工作;各基层社区居委会迅速启动社区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通知全体社区居民紧急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引导居民按照应急管理应急避险地图的避险疏散路线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就近到应急避难场所(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集中避险;社区相关救援队伍迅速集合全体队员,携带救援装备,组织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开展医疗卫生紧急救援。
  (6)电力、通信、交通紧急抢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及相关区县政府1小时内,负责组织开展电力、通信、交通紧急抢通工作,优先保障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
  电力紧急抢通: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害处置工作。派出供电应急救援队伍,派出应急供电车等现场设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通信紧急抢通: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集结抢险队伍。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做好通信设施抢通工作准备。
  交通紧急抢通: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派出路政巡视队伍开展道路情况探查,并随时报告情况。相关区县政府组织开展震后初期本辖区内重点公路抢通工作。
  (7)社会秩序维护
  市公安局、武警北京市总队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并确保重点目标及区域安全。立即启动区县公安部门应对地震灾情方案,迅速开展相关抢险救灾和秩序维护工作;针对人员恐慌、大量人员聚集街面的情况,加大警力投入对重点目标和人员聚集地的巡逻防控工作,确保社会面平稳和重点部位安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引导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地;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派出警用直升机对灾区治安情况进行巡航;对重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8)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先期组织开展本部门、下属单位、监管单位的应急救援、隐患排查和初期处置工作。
  (9)总体协调
  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综合协调组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同时通报本地驻军领导机关;组织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会议;组织召开市应急委专家组会议,提出应急对策建议。报经总指挥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提出支援请求。重要信息上报国务院,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5.2 全面响应
  (1) 人员救援
  派出市地震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及各相关应急救援队,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赶赴地震现场,实施人员搜索与救助工作。视情况,派出专业搜索队伍进入通信中断、地形复杂区域进行灾情探查,连续通报情况。统一管理、协调调度国际及国内其他省(区市)抵京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救援工作。依据队伍技术能力特点和装备情况,提出具体救援意见。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专业救援力量及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救援工作。
  (2) 医疗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组织伤员转移救治,确保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对灾区进行防疫洗消,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开展灾区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 电力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合理调派掌握的全市应急发电车资源,为重要负荷恢复供电。根据电网故障情况,成立电网运行技术专家组,制定电网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开展电力设施抢通工作。通过应急发电车优先恢复政府指挥场所、医院、供水场、居民安置场所等重要场所的供电,并为现场抢救工作提供临时照明服务。
  (4) 通信保障
  开展通信设施的抢修,使用移动应急通信设备及装备,保障灾区通信畅通。市经济信息化委派出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通信故障情况,成立通信运行技术专家组,制定通信运行方式调整方案。
  (5) 交通保障
  市交通委派出现场指挥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委负责协调高速收费站,优先保障地震应急救援人员、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重要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6) 新闻发布与舆情响应
  及时公布本市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组织安排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工作。准确把握舆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震抗震、地震应急及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消除恐慌心理,稳定公众情绪。
  (7) 群众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救助捐赠。设立失散人员信息平台,接听12345热线,开展失散人员查询及通告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市民政局负责派出现场指挥部,配合区县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开展核查、统计、上报灾情,慰问群众,指导救灾等工作。向民政部上报灾情,争取国家支持;会同市财政局向灾区紧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启动全市救灾储备物资支援机制,调运救灾物资,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发放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统一组织各区县支援灾区。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做好救灾车辆交通疏导服务保障工作,保证救灾物资顺利抵达灾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向灾区进行捐赠。启动北京市突发事件殡葬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8) 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警北京市总队组织成立破坏性地震治安保卫指挥部;对重点地区、重要单位实施安全警卫。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维护交通秩序,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对公众进行疏散救助。必要时,由北京卫戍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9) 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
  妥善开展在京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和临时救助工作,妥善处理地震灾害中在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伤亡、失踪和被困等事件。收集、统计在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和被困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通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港、澳地区驻京机构。配合有关部门接待安排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在现场采访事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配合有关机构接收国外捐赠。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涉台事务由市台办负责协调联系相关事宜。
  (10)次生灾害防范处置
  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负责开展地震、气象及环境污染等监测工作,开展震后趋势判定和气象预报服务等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负责开展火灾、水库垮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热力管线损坏、滑坡、泥石流、核设施事故等地震次生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11)信息收集与报送
  灾情信息内容包括:受灾范围、人员伤亡及失踪数量(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单独统计)、农村住房及城镇居民住宅受损情况、建筑物倒塌情况、城市生命线设施受损情况、引发次生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等。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县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灾情收集、核实工作;市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监管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工作;市地震局协调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提供卫星遥感影像、航空遥感影像等资料,并做好涉密资料的保密工作。以上灾情信息报送灾情统计组,原则上每2小时报送一次,重大灾情随时报送。
  救援信息内容包括:专项应急处置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参与地震救援的队伍及人员数量,救治人数,转移、安置人数,调运物资种类、数量,捐赠款物种类、数量,财政拨款数量,物资、资金发放数量,道路抢通数量,电力恢复情况等信息。由参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报送综合协调组,原则上每2小时报送1次。
  (12) 地震监测与损失评定
  按《地震现场工作 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 18208.4-2011)、《建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灾害损失报告,报经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上报市政府。
  (13)社会动员
  市社会办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地震应急社会动员工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群众疏散安置、后勤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14)志愿服务
  团市委启动本市志愿服务协调机制。依托北京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发挥业务龙头作用,联合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对灾区志愿者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设立志愿服务工作站及志愿服务热线,开展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团体登记;根据志愿者及志愿团体的专长,统一分配志愿服务工作;接待外地来京志愿服务人员及团体,提出志愿服务指导建议。
  5.3 对外请援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或地震灾害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委、市政府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5.4 响应调整
  市政府依据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可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 响应结束
  (1)结束条件。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当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可视为达到地震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2)结束公告。由综合协调组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批准后,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公告。
  (3)总结。参与救援工作的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原则上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周内将总结报告交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4)评估。梳理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出应急准备对策和建议及预案修改意见。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工作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6.2 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
  市相关部门开展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选择在安全地区,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市相关部门负责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并加强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6.3 规划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大地震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区县政府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在国务院的支持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预案保障
  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领下,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地震应急预案、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预案、区县地震应急预案、街道(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本市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和现状,定期对地震灾害后果、承受能力及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目标制定预案,并进一步编制修改完善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配套方案,明确处置重点,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措施。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7.2 应急队伍保障
  本市现有驻京部队地震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武警北京市总队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急救援基干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急抢修队、市公安局特警蓝剑突击队、市医疗专家救援队、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抢险队、市热力集团应急抢险大队、市燃气集团应急救援队、北京公交集团应急救援队、北京地铁供电公司消防抢险队、北京排水集团抢险大队、市自来水集团抢险大队、市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市中毒事件应急队伍、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市园林绿化局直属森林防火队、北京民防特种救援队、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北京环卫集团应急救援队、市核应急专业救援队等20余支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市应急志愿者服务总队和相关民间社会团体。
  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按照“一队多用、平灾结合、专兼结合、综合减灾”的原则,落实人员及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与周边省市的联合应急演练,以提高地震灾害抢险救援能力。
  7.3 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及维护,形成上下贯通、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并确保该平台可随时启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努力提高灾害快速评估及辅助决策水平,为指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市气象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及更新。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应急办会同地震、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规范》(DB11/T1044-2013)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各区县政府应依据规划及相关规定,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做好生活设施设置及物资储备工作,并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预案;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7.5 救灾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制定并实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方案;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的规划建设,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保障震后本市食品、药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的供给。
  7.6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应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金申请、审批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管和评估。
  7.7 应急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照相关检查制度规定,对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和单位做好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7.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委办局要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进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相关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8.1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按照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的要求,实施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加强值守应急、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确定的特殊时期统一宣传口径,做好社会咨询和宣传工作。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北京地区出现地震谣传,市地震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网信办调查谣传起因及谣传发展态势,并制定应对措施,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稳定社会的新闻通稿,开展辟谣宣传工作,平息舆情影响,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的地震谣传事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谣传事件平息后,市地震局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8.3 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
  市地震台网(大于3.0级地震时采用国家地震台网正式结果)于震后8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市地震局及时将震情信息以值班信息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市政府视情上报国务院。同时,市地震局通过短信群发系统、800兆电台等方式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通报震情信息。
  市地震局启动灾情速报网开展灾情、社情调查,开展震情趋势判定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地震局将事件处置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8.4 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援助
  当首都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或华北协作联动区域(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内其他省市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后,开展区域联动工作。联系震区政府,了解震情灾情,确认是否需要派出地震现场应急队。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派出队伍统一服从负责本次地震应对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以地震发生地政府为主,震情、灾情和地震灾损评估、地震烈度确定等资料共享,共同会审、共同确定。
  国内其他省(区、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依据国务院指示和受灾省(区、市)政府的请求,市民政局提出对地震灾区实施紧急援助的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本市相关部门对受灾省(区、市)开展紧急援助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1)地震震级:是指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
  (2)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3)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4)有感地震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区、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5)地震谣传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6)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或本市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负责解释。参照《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时修订本预案。附件依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9.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发布1年内,涉及的市各相关委、办、局,应按照本预案中的职能职责划分,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方案,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目标应单独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