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需要出发,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矿山事故应急体系,增强本市矿山重特大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首位。
  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市区域内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共4座,全部为北京能源集团昊华能源公司所属,4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520万吨,全部为国有重点煤矿,分布在房山区、门头沟区。
  本市共有22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涉及石灰石矿、铁矿、白云石矿、大理石矿、红砂岩矿、叶腊石矿),分布在房山、昌平、顺义、门头沟、怀柔、密云等6个区,以及河北省迁安市(为首钢总公司的铁矿)。
  本市矿山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煤矿均为瓦斯矿井,但瓦斯含量极低,煤层不易自燃。煤矿事故以顶板类型事故为主,也存在火灾、窒息事故和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煤尘引发的事故。
  地下非煤矿山事故以爆破引发的事故、冒顶片帮、坍塌、水害、火灾、中毒窒息、机电运输引发的事故为主;露天非煤矿山事故以爆破、滑坡、排土场垮塌引发的事故和车辆伤害为主。
  1.5事故等级
  依据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首钢矿业公司隶属于首钢总公司,位于河北省迁安市,一旦发生矿山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人赴事故现场,协调京冀两地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事故的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漫顶、溃坝等尾矿库事故,启动《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区按规定制定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做好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矿山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具体负责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区制定(修订)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矿山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矿山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协助指挥决策。
  (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中的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在800兆无线政务网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负责利用全市卫星通信网络等移动通信手段,保障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络畅通。
  (4)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区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生活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事故应急资金。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7)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9)市交通委:负责做好对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受灾民众运输。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现场水资源监测、调查处理。
  (11)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本部门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矿山事故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13)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矿山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煤监局:具体负责相关矿山事故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
  (15)市公安局: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附近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对事故矿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19)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20)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负责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下属矿山企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区政府实施辖区内其他企业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相关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确认。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专业处置组、现场专家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医疗救护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专业处置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国资委、北京市电力公司,事故所属企业集团、专业应急救援队和事发单位等组成。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现场专家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按就近原则,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及其它相关单位和属地区政府等组成。负责对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与本市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组织较大以上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新闻口径,适时向媒体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同时负责组织、管理到场记者等媒体工作人员。
  (4)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区政府,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5)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工作。
  (6)综合保障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事故所在区政府、事发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各保障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各个工作组的运转,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实施场外应急力量、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调度和增援。
  (7)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保障矿山事故救援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应急委之间的联络畅通。
  (8)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医疗救护工作。
  2.5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矿山领域有关专家,组成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有关法规文件制定、预案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矿山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矿山事故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矿山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3.1.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区应充分利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物联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接收的矿山企业监测报警数据,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矿山事故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重大矿山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4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送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建议,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5)各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7)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8)预警信息包括矿山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属地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矿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事发地消防队伍和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红色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通知相邻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3.3信息报送
  3.3.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单位应立即拨打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65023616)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区安全监管局报告。对事故隐患类信息,应及时拨打市安全监管局事故隐患热线电话(12350)告之隐患情况。
  3.3.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矿山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口头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小时。
  3.3.3重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3.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故,应迅速核实,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3.5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畅通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强化首报意识,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3.3.6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4.1.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1.2矿山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3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市级和区级两级响应。
  4.2.1区级响应
  对于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较大事故,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调处置,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级响应。

  4.2.2市级响应
  对于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响应。根据需要,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市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处置措施
  (1)应急资源调度。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总指挥确定。
  (3)交通管制。交通保障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治安保障组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现场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特点、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针对煤矿顶板类型事故、非煤矿山冒顶片帮和坍塌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4现场指挥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
  4.4.1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在市、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指挥部正式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4.2组建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市级响应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明确现场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3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警戒隔离。根据现场煤矿顶板类型事故、非煤矿山冒顶片帮和坍塌等事故特点,对事故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4.4.4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当国家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矿山事故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相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报道矿山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矿山事故,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
  4.7应急结束
  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应急结束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恢复
  5.1后期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矿山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矿山事故和重大矿山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当重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6保障措施
  6.1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矿山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推进京津冀应急物资保障实现一体化。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购置应急物资,充实到区应急救援物资库,提升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应急综合保障和整体救援能力。
  6.3队伍保障
  北京市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是本市矿山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
  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应积极开展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工作。其他矿山企业应开展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的,应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4资金保障
  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矿山事故。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5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教育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面向矿区职工和公民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6.5.2培训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矿山事故应急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5.3演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区负责制定本区的矿山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7.1.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1.3预案备案
  部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矿山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矿山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1.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7.2名词术语说明
  矿山:指本市区域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开采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种等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作业场所。
  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矿山事故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有关单位:是指北京能源集团、首钢总公司、金隅集团、首云矿山公司等矿山企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