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特征
    1.1危险性分析
    (1)驾驶人员违章操作行为,致使事故发生。
    (2)驾驶人员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正确的观察和判断道路情况。
    (3)驾驶人员只凭主观想象判断情况,或过高地估计本身经验技术导致事故。
    (4)公司生产区道路和厂房内通道狭窄、曲折,加之路面两侧的大量物品的堆放占用道路,致使车辆通行困难;
    (5)驾驶人员在风、雪、雨、雾恶劣的气候条件下驾驶车辆,使视线、视 距、视野以及听觉力受到影响,往往造成判断情况不及时,加之雨水、积雪、冰 冻等自然条件下,会造成刹车制动时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变长或产生横滑出现事故。
    (6)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私自驾驶机动车。
    (7)驾驶人员对车辆维护不及时,致使车辆带“病”运行。
    (8)行驶区域存在着标志、信号、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合格的情况。
    1.2事故类型
    类型有碰撞、碾轧、刮擦、翻车、人员跌落、坠车、爆炸、失火、出轨和搬运、装卸中的坠落等。
    1.3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装置
    车辆运行全过程。
    1.4事故危害程度
    有车损事故、人员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1.5事前征兆
    (1)酒后驾车,疲劳驾车,非驾驶员驾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超车,违章装载等。
    (2)车辆起步时不认真观察,驾驶和装卸过程与他人谈话、嘻笑、打逗。
    (3) 在危险地段行驶或在狭窄、危险场所作业时不采取安全措施,冒险蛮干。
    (4)车辆的安全装置如转向、制动、喇叭、照明、转向指示灯等不齐全有效。
    (5)在通道狭窄且交叉和弯道较频繁路段,驾驶员精神不集中或不认真观察情况。
    2应急组织和职责
    2.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事发部门车间主任、处长
    成员:事发部门副主任、副处长、主管、车间安全员、各工段长、班长现场岗位人员
    2.2指挥部人员职责
    (1)总指挥的职责:全面指挥机动车辆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部门副主任、工段长职责:组织、协调本部门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班长职责:汇报有关领导,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先期处置。
    (4)现场岗位人员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先期急救处置工作。
    (5)安全员职责:接到通知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急救处理,并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和人员到位情况。
    3应急处理
    3.1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机动车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采取应急处置并向工段班组长报告,工段班组长迅速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救援指挥部宣布启动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3.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当发生机动车事故后,迅速停车,现场人员迅速确定有无人员受伤, 如有人员受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立即对受伤者进行现场急救处理。
    (2)对于不深的伤口,可用干净衣物或纱布包扎止血,出血较严重者用多 层砂布加压包扎止血,较大的动脉创伤出血,还应在出血位置的上方动脉搏动处用手指压迫或用止血胶管(或布带)在伤口近心端进行绑扎,加强止血效果。
    (3)较深创伤大出血,在现场做好应急止血加压包扎后,应立即准备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以免贻误救治时机,在止血的同时,还应密切注视伤员的神志、皮肤温度、脉搏、呼吸等体征情况。
    (4)对怀疑或确认有骨折的人员应询问其自我感觉情况及疼痛部位,对于昏迷者要注意观察其体位有无改变,切勿随意搬动受伤人员。应先在骨折部位用 木板条或竹板片于骨折位置的上、下关节处作临时固定,然后呼叫120等待救援; 如有骨折断端外露在皮肤外的,用干净的砂布复盖好伤口,固定好骨折上下关节 部位,然后呼叫120等待救援。
    (5)在搬运脊椎受伤的人员时应用夹板或硬纸皮垫在伤员身下,搬运时要均匀用力,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如伤员不在危险区域,暂无生 命危险的,最好待专业医务人员进行搬运。
    (6)受伤人员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进行就地抢救。步骤为:通畅气道一口对口(鼻)人工呼吸一胸外接压; 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5?78;在医 务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3.3事故报告
    事发部门负责人立即向总经理汇报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现场采取的急救措施 情况,当事故进一步扩大出现人员重伤、死亡时,由总经理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 府、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信息;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 间、事件发生地点、事故性质、先期处理情况、重伤死亡人数等。
    4注意事项
    (1)在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时,必须先对伤员伤情的初步判断,不可直接进行救护,以免由于救护人的不当施救造成伤员的伤情恶化。
    (2)对于当即死亡人员,不得擅自将尸体及其肢体移位。
    (3)在不妨碍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好事故现场; 对受伤人员和物资需移动时,必须在原地点做好标志。
    (4)肇事车辆非特殊情况不得移位,以便为勘察现场提供确切的资料。
    (5)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肇事者必须指定专人看护隔离,防止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