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则四:关于损失赔偿
如果鉴定结果证实地板确实有问题,除要求双倍赔偿外,由此而带来的一些合理的损失,消费者也是可以主张赔偿的,但一定要适度,不要“狮子大开口”。因为如果诉讼的话,索赔标的不被支持的部分,是要由消费者自己负担诉讼费的。一般合理的损失包括拆装地板造成的损失,延误入住而在外租房的损失等。其中在外租房的费用可以参照目前市建委公布的该区域出租房屋的平均价格。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误工损失最好别提。因为,实际发生的误工损失不好计算,为解决此事需要的时间不好统一衡量。比如说,你与厂家协商鉴定的事需要几小时,这个没法用一个量化的时间去圈定,可能你打个电话就协商好了,也可能你跑一个星期也协商不出个结果。但这个过程中,你是否就不能做其他事了都不好说。所以,一般除发生伤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外,这种消费维权的官司,要求误工费很难得到支持。
四、律师出招
1、提存样品最好进行公证——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我们都是“按样取货”的,而木地板的质量问题不是凭肉眼就可以鉴定出来的。因此,在选购木地板进行装修,特别是大批量购买木地板时,最好对样品进行提存,而且是将样品提存到公证处为好。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日后怀疑“货不对板”,可以将“问题地板”与提存的样品一起进行鉴定,这样更能说明问题。
2、隐蔽性工程重在“过程监督”——铺装木地板这类工程属于隐蔽性工程,因此,一定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过程上。无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工艺有问题还是材料有问题,都要及时叫停工程,并保存现状,使“问题现场”的原始状态不被破坏。这样,有利的证据就保存下来了,解决问题也比较容易。
3、交涉过程中巧用传真机——在涉及一些大宗交易产生纠纷时,消费者若采取传真形式与对方交涉,可巧借传真机留存证据。即最好用那种能在传真纸的上方或下方显示发放号码和接收号码的传真机,这样的传真件可以用来对付那些“你发了传真他却硬说没收到”的不诚信的人。
4、解决问题时确认对方身份——出现问题后,无论是与厂家还是商家的人交涉时,消费者都要注意确认来者的身份。特别是对方要出具意见或做出什么承诺时,一定要先要求其出示厂方或商家的授权委托书。以防日后在履行协议时对方不认账。
5、板材包装物上勿过多纠缠——像木地板这些商品,出于保护的目的,有些厂家会在地板的背面粘贴一些保护性的东西。要注意的是,这些东西是不能作为认定产品批次或质量的依据的。在这里要分清这些标识是否就是商品的商标或标识。例如小赵遇到的这种情况,她是从废板背面的标识发现的问题,但这个标识若不是商品的商标的话,不一定就能说明问题。
6、厂家、送货及安装最好选“一体式”——木地板的铺设是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的环节很多。因此,为避免日后出现问题后各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造成扯皮,最好选择生产厂家、送货商及安装公司为一家的“一体式”服务。也就是说,对鉴定潜在的风险要有所意识。 阅读更多内容:<<上一页 · 1 · 2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