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球员在果岭上引用规则16-1b捡球之后可以将球擦干净。至于在其它地方,球员捡球之后也可以擦球,但是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a. 为了判定球是否不适合再打时(规则5-3);
b. 为了辨认时(规则12-2),在这种情形下,只能擦到辨认所需要的程度; 或者
c. 因为球的协助或妨碍打球时(规则22)。
如果球员在某一洞赛程中、在规则不允许的情况下擦球,必须罚一杆;如果球已被捡起则必须置回原位。
如果球员依规定必须将球置回原位却没有照做,他就必须接受规则20-3a的处罚,但是不必再接受规则21的处罚。
例外:如果球员未遵守规则5-3、规则12-2、或规则22而受罚,那就不必再接受规则21的处罚。
规则22. 妨碍或协助比赛之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2-1. 协助比赛的球
除非球是在移动当中,否则如果球员认为某一颗球可能有助于其它的球员打球时,他可以:
a. 如果是他的球的话,将它捡起;或
b. 要求捡起其它的任何一颗球。
依照本规则捡起的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3)。除非该球是在果岭上,否则不得擦拭它(见规则21)。
在比杆赛中,被他人要求捡球的球员可以先打这一球,而不必捡球。
在比杆赛中,如果委员会认定竞赛者之间互相同意不要捡起一颗可能协助任何其它球员打球的球,他们的比赛资格必须被取消。
22-2. 妨碍比赛的球
除非球是在移动当中,否则如果球员认为某一颗其它球员的球可能妨碍他打球时,他可以要求把它捡起。
依照本规则捡起的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3)。除非该球是在果岭上,否则不得擦拭它(见规则21)。
在比杆赛中,被他人要求捡球的球员可以先打这一球,而不必捡球。
附注:除非是在果岭上,否则球员不可以只因位他认为他的球可能妨碍另一个员打球就将它捡起。如果一位球员在没有被要求的情况下捡起他的球,他必须依违反规则18-2a被罚一杆,但不必再依规则22另外处罚。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3. 可移动之物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3-1. 解除困扰
如果球停在果岭以外的地方,而球员在移开可移动之物时造成球的移动,那么规则18-2a适用。
在果岭上,如果球或球标在球员移开任何可移动之物的过程中移动了,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如果该球或球标的移动是直接由于移开可移动之物所造成的,则勿须处罚。否则,如果该球员造成球的移动,他必须依规则18-2a被罚一杆。
当球员的球仍在运动时,可能影响球运动之可移动之物不可以移开。
附注:如果球是停在一处障碍之内,球员不得触摸或移动任何位于或触及该障碍的可移动之物 - 见规则13-4c。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在障碍内寻球 - 见规则12-1)。
(触及推杆线 - 见规则16-1a)。
规则24. 阻碍物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4-1. 可移动之阻碍物
当球员碰到可移动之阻碍物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解除困扰:
a.如果球并没有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员可将阻碍物移开;如果在移开阻碍物的过程中球移动,系直接由于移开阻碍物之故,球员不必受罚,只须将球置回原位,否则应依照规则18-2a处理。
b. 如果球停在阻碍物之内或之上,球员可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然后再将阻碍物移开。如果球在果岭信道上或障碍内应采取拋球的程序,如果在果岭上则采取置球的程序;无论拋球或置球,均应尽量靠近球原来的位置(球与阻碍物接触点的正下方),但是不可以比原点更接近球洞洞口。
球员依照规则24-1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当球仍在前进移动时,球员不可将会妨碍其运动的阻碍物移开,但有人照管的旗杆及各球员的装备品除外。
(以外力对球造成影响,见规则1-2)
附注: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拋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24-2. 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a. 妨碍
如果球员的球停留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或上面,或者非常接近阻碍物、使其站姿或意欲挥杆的区域受到干扰,那么这个阻碍物就对球员造成妨碍。当球员的球停在果岭上,而「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正好位于推杆线上,那么阻碍物同样地也对球员造成妨碍。在果岭以外的区域,如果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位于击球线上并不会形成本规则所指的妨碍。
b. 解除困扰
除了球落于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里面的情况以外,当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对球员造成妨碍时,球员可以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解除困扰的程序如下:
(i) 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信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但拋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 在沙坑内:如果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必须捡起该起并依以下情况拋球:
(a) 不必罚杆,依照上述(i)所说明的方式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也必须被拋在沙坑内;或
(b) 罚一杆而在沙坑之外拋球,但原球点必须介于球洞与拋球点之间的直线上,而拋球点在该沙坑后面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非障碍区的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可以是在果岭之外。
(iv) 在开球区内:如果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并依照上述(i)的方式拋球而无受罚杆。
球员依照规则24-2b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仍受解除困扰的情况所妨碍,见规则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规则24-2b解除困扰:(a)由于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以外因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或(b)因采取非必要之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时,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附注1:如果球落入或触及水障碍 (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没有权利解除困扰而不受罚。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或者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附注2: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拋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附注3:委员会可订定当地规则,规定球员在决定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时不得跨越、穿透或钻过阻碍物。
24-3. 球遗失在障碍内
一个球在击向无法移动之阻碍物之后是否遗失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证据。在缺乏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球必须视为「遗失球」,依照规则27来处理。
a. 球遗失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
如果球遗失在一个可移动的阻碍物里时,球员可以在无受处罚的情况下移开这个阻碍物,若是在果岭信道上或在障碍内的话,球员必须拋球,若在果岭上,球员必须置球,此拋球点或置球点必须尽量靠近球最后进入可移动之阻碍物的最外围之处的正下方那一点,但不得更接近球洞。
b. 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内
如果球遗失在无法移动之阻碍物里面,那么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必须被决定,在引用这条规则时,球必须视为停留在这一点,且球员可以依照以下之情况解除困扰:
(i) 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果岭信道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来解除困扰。
(ii) 在沙坑内: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i)来解除困扰。
(iii) 在水障碍里(包括侧面水障碍):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水障碍里,球员就不可以在不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此时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iv) 在果岭上:如果球最后进入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位于果岭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4-2b(iii)来解除困扰。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5. 异常之地形,嵌埋球及错误之果岭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5-1. 异常之地形
a. 妨碍
当球落入或触及异常之地形时,球员即受到异常之地形的妨碍;或者当这个情形影响到球员的站姿或其意欲挥杆区域时,也算球员遭到妨碍。如果球员的球停在果岭上,当异常之地形影响推杆线时,也会形成妨碍;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根据本规则,击球线所受到的影响本身并不算妨碍。
附注: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击球站姿受异常之地形妨碍时解除困扰。
b. 解除困扰
除了球落于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里面的情况以外,当「异常之地形」对球员造成妨碍时,球员可以下列程序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
(i) 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信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但拋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在沙坑内:如果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必须捡起该起并依以下情况拋球:
(a) 不必罚杆而依照上述(i)所说明的方式拋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也必须被拋在沙坑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的话,就在该沙坑内之球场一部分,尽量接近原球点但不会比原球点更接近洞口,且能提供最大之困扰解除的地方拋球;或
(b) 被罚一杆而在沙坑之外拋球,但原球点必须介于球洞与拋球点之间的直线上,而拋球点在该沙坑后面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但此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可依规定找出最大的解除困扰点,但此点不得更接近洞口或位于障碍内。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或最大的解除困扰点可在果岭外。
(iv) 开球区内:如果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并依照上述(i)的方式拋球而无受罚杆。
球员依照规则25-1b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仍受解除困扰的情况所妨碍,见规则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规则25-1b解除困扰:(a)由于异常之地形以外因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b)只因采取非必要的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时,异常之地形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附注1:如果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没有权利解除因异常之地形所造成的困扰而不受罚。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除非当地规则禁止),或者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附注2: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拋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c. 球遗失
一个球在击向异常之地形之后是否遗失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异常之地形里面,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证据。在缺乏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球必须视为遗失球,依照规则27来处理。
如果球遗失在「异常地型」里面,那么球最后进入该地型最外围的那一点必须被决定,在引用这条规则时,球必须视为停留在这一点,且球员可以依照以下之情况解除困扰:
(i)在果岭信道上: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果岭信道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来解除困扰。
(ii)在沙坑内: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i)来解除困扰。
(iii)在水障碍里(包括侧面水障碍):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水障碍里,球员就不可以在不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此时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iv)在果岭上: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果岭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ii)来解除困扰。
25-2. 嵌埋球
在果岭信道任何经细密修剪过的区域,如果球嵌埋在它本身所造成的球痕中,那么球员可将球捡起来擦干净,然后在尽量靠近原点附近(但不得比原点更接近洞口)拋球,不必受罚。所拋之球必须先落到球场之果岭信道的一部份。「细密修剪过的区域」泛指球场上任何区域,包括通往粗草区的小径,草剪得和球道的草差不多长或更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