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尔夫规则2


第二節高尔夫术语定义

高尔夫术语的定义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而在规则条文中,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

1.异常之地形(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之地形」是指任何临时积水;待修复之地;或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的洞穴、排泄物或地道。

2.击球准备(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摆好站姿、球杆接触地面时,他已经完成「击球准备」。
不过如果是在障碍之内,只要摆好击球站姿就算完成「击球准备」了。

3.指导(Advice)
「指导」是指所有可能影响球员临场判断、球杆的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咨询或建议。
比赛规则或已经公告的资料,例如障碍或果岭旗竿的位置等数据,并不算「指导」。

4.球移动(Ball Deemed to Move)
见「移动」(Move or Moved)的定义。

5.球进洞(Ball Holed)
见「进洞」(Holed)的定义。

6.球遗失(Ball Lost)
见「遗失球」(Lost Ball)的定义。

7.比赛球(Ball in Play)
球经球员由开球区击出一杆后就成为「比赛球」。除非这个球遗失、被击出界外、被捡起、或者球员采用代替球(无论相关规则是否准许球员采用代替球),否则它在进洞之前都算是「比赛球」;上述情况之代替球即成为比赛球。

一位球员在开始由开球区以外之区域所击出的一球,或当他在改正这个错误之前,这样的球并不是比赛球,适用规则11-4或11-5。否则,「比赛球」包括球员刻意从开球区以外地区击出的一球或球员在被要求必须从开球区打下一杆所击出的球。

比洞赛的例外:比赛球包括球员在开始从开球区以外的地区所击出的一球,假设对手并没有依据规则11-4a要求取消这个击球的话。

8.最佳球(Best-Ball)
见「对抗赛(Matches)」。

9.沙坑(Bunker)
「沙坑」属于障碍的一种,通常是一片没有草皮或泥土的凹陷地面,里面铺满了细沙或砂砾。
沙坑内或沙坑边缘长有绿草的部分,包括堆积形成的面(不论是由草覆盖或为泥土),并不算沙坑的一部份。沙坑壁或沙坑唇部没有草皮覆盖的区域属于沙坑的一部份。
沙坑的边缘的界定应该是向下垂直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当球停在沙坑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沙坑时就应视为在沙坑之内。

10.穴居动物(Burrowing Animal)
「穴居动物」是指那些挖掘洞穴做为栖息地或躲藏地的动物,例如兔子、田鼠、土拨鼠、地鼠或蝾螈等等。
附注:非穴居动物(例如:狗)所挖的洞除非有明确的标示或被委员会宣布为待修复之地,否则都不能算是异常之地形。

11.杆弟(Caddie)
「杆弟」为依规则协助球员的人员,他们的任务可以包括在打球时携带或处理球员的球杆。
如果多位球员雇用同一位杆弟,那么这位杆弟的身份是正在击球球员的杆弟,他所携带的装备应视为该名球员的装备。不过当杆弟接受另一名球员的特殊指示而行动时,杆弟就是发出指示球员的杆弟。

12.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做好击球站姿之前或之后在球场上看到的临时积水现象,这种临时积水并不属于水障碍。雪和自然冰(除了霜以外)可以视为临时积水或可移动之物(二者选一),由球员自行决定;人造冰属于阻碍物,露水和霜不算临时积水。当球停在临时积水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临时积水时,就应视为在临时积水之内。

13.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指的是负责比赛事宜的委员会;如果比赛中没有发生问题或争议,那么委员会就负责球场事宜。

14.竞赛者(Competitor)
「竞赛者」是指比杆赛的参与者。与竞赛者同一组打球的球员称为「同组竞赛者」(Fellow Competitor),竞赛者与同组竞赛者并非队友。
在四人两球及四球比杆赛中,所谓的「竞赛者」或「同组竞赛者」应该包括队友在内。

15.球场(Course)
「球场」为依委员会制定的边界范围内的整个区域(见规则33-2)。

16.装备品(Equipment)
「装备品」是指球员本人的穿著、使用的东西或携带品,不过球员在该洞所使用的任何球以及用来标定球的位置或拋球范围的钱币、球座等小东西并不包括在内。高尔夫球车(无论是不是由马达推动)也属于装备品;假如多位球员共享一辆球车,这球车及车上所有物品视为正在打球球员的装备品,除非另一共享球车之球员正在移动球车,此时球车及车上之物品则视为另一球员之装备品。

附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使用的球如果捡起来,在还未恢复为比赛球之前就算是装备品。

17.同组竞赛者(Fellow-Competitor)
见「竞赛者」定义。

18.旗竿(Flagstick)
「旗竿」是一根可以移动的笔直标竿。旗竿上可以悬挂小旗帜或其它标志,也可以不必悬挂任何东西。旗竿插在球洞中心,以标示球洞的位置。旗竿的横切面必须为圆形。但禁止使用会不当影响球运动的填料或吸震材料。

19. 观察杆弟(Forecaddie)
「观察杆弟」是一位由委员会所雇用的人员,负责在比赛中向球员指出球的位置。他是一位局外者。

20.四球赛(Four-ball)
见「对抗赛(Matches)」。

21.二对二比赛(Foursome)
见「对抗赛(Matches)」。

22.待修复之地(Ground Under Repair)
「待修复之地」是指由委员会或其指定代表所界定,准备进行维修或正在维修的球场区域。准备移走的堆积物品及果岭管理员所挖的洞,无论有没有标示都属于待修复之地。
在「待修复之地」范围内的所有地面和所有草丛、灌木丛、树木或其它生长物都是待修复之地的一部分。「待修复之地」的边缘应该垂直向下延伸,而不是向上延伸。用来界定这些区域的标线与标桩也包括在「待修复之地」的范围内。标桩本身乃是阻碍物。当球停在「待修复之地」范围内,或者它的任何部份触及「待修复之地」时,就应视为在「待修复之地」里面。

附注1:球场上割草后留下的草屑及其它不打算清除的废弃物,除非有特别标示,否则不算是「待修复之地」的范围。
附注2: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待修复之地或为保护环境而界定为待修复之地的区域内击球。

23.障碍(Hazards)
「障碍」指的是球场上的沙坑或水障碍。

24.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径必须为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深度至少在四英吋(101.6公厘)以上。如果球洞的四周有洞壁,除非土质松软,否则洞壁的顶端必须低于果岭表面一吋(25.4公厘)以上;洞壁外围的直径不可以超过四又四分之一英吋(108公厘)。

25.进洞(Holed)
当球静止于球洞之中,而且球的全部都位于洞口平面以下,那么这个球就「进洞」了。

26.优先开球权(Honor)
在开球区内可以优先击球的球员就是享有「优先开球权」。

27. 侧面水障碍(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系指水障碍或其一部份或由委员会判定依据规则26-1b无法在水障碍后方拋球的区域。

如果水障碍的一部份做为「侧面水障碍」时,应该有清楚的标示。当球停在该区域内或球的任何一部分触及该区域时,就算是位于侧面水障碍里面。

附注1: 侧面水障碍应该以红色界桩或标线予以界定。当同时使用界桩与标线界定侧面水障碍时,界桩是用来识别该侧面水障碍,而标线则是用来识别该侧面水障碍之边界。
附注2: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被界定为侧面水障碍的区域内打球。
附注3:委员会可以将侧面水障碍界定为水障碍。

28.击球线(Line of Play)
「击球线」是指球员希望他的球在击球之后的飞行方向,另外在这个方向的左右两侧各加上合理的距离。「击球线」应由地面向上垂直延伸,但不得延伸到球洞后方。

29.推杆线(Line of Putt)
「推杆线」是指球员希望他在果岭上击球之后球滚动的路线。除了规则16-1e所说明的情况之外,「推杆线」应包括球可能滚动路线左右两侧的合理距离。「推杆线」不得延伸到球洞后方。

30. 可移动之物 (Loose Impediments)
「可移动之物」指的是自然物体,包括:
‧石块、树叶、树干及似此类,
‧兽粪,和
‧各种昆虫、以及牠们所制造的土堆等等。

但以下除外:
‧固定或生长,
‧紧紧地嵌在地面上,或
‧附着在球上的自然物体。

位于果岭上的沙与稀松土壤可视为「可移动之物」,但是如果位于其它地点则不属于可移动之物。
雪和冰可视为临时积水或可移动之物 (二者选一),由球员自行决定;人造冰属于一种阻碍物。
露水和霜不算「可移动之物」。

31.遗失球(Lost Ball)
球员所使用的球在下列情况下即被认定为「遗失球」:
a.正在击球的球员及队友、杆弟等人员在寻找五分钟后仍然无法找到或辨认他所使用的球;或是
b.球员已经将代替球击出一杆;或是c.球员已经从原球可能停留点或较靠近球洞的位置击出暂定球,所以这个暂定球就成为比赛球。
打错误球所花费的时间并不计算在五分钟的规定寻球时间里面。

32.记录员(Marker)
「记录员」是委员会指派在比杆赛中记录竞赛者成绩的人员。记录员可以是同组竞赛者,纪录员并非裁判员。

33.对抗赛(Matches)
个人赛:一人和另一人之对抗赛。
一对二比赛:一人对两人,每队各打一个球的对抗赛。
二对二比赛:两人对两人,每队各打一个球的对抗赛。
三球赛:三人互相对抗的比赛,每人打自己的球,而每位球员同时进行两场个别的对抗赛。
最佳球赛:一人对二人队之最佳球或三人队之最佳球的对抗赛。
四球赛:二人对二人,两队均以最佳球之成绩计算的对抗赛。

34.移动(Move or Moved)
一个球如离开其位置而来到另一地方停止,即认为是球「移动」。

35.最近之解除困扰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是指当球员受到无法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4-2)、异常之地形(规则25-1)或错误之果岭(规则25-3)的妨碍时,在不必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之参考点。
这一点位于球场上,最接近原球位:
(i) 但不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而且
(ii) 这一点,球的停留位置必须类似原球位在没有受到阻碍物的干扰,且在相同挥杆的情况下,不会再受到阻碍物的妨碍也能够完全的解除困扰。

附注:在此状况下球员应该使用他要用来打下一杆的那支球杆,来仿真准备击球的站姿、击球方向与挥杆范围,以精确决定「最近之解除困扰点」。

36.比赛观察员(Observer)
「比赛观察员」由委员会指派,负责协助裁判员决定事实问题,并将各种违反规则的情形向裁判员报告。比赛观察员不应照管旗竿、站在洞旁标示球洞位置、捡球或标示球位。

37.阻碍物(Obstructions)
球场上的人造物体都属于「阻碍物」,包括大路及小径的路面和边缘,以及人造冰等等。不过下列的物体并不算是「阻碍物」:
a.划定界外的标志,例如围墙、篱笆、木桩及栏杆等等。
b.位于界外、无法移动的人造物体。
c.凡经委员会宣布属于球场整体的建筑物。
如果可以不费力地移开阻碍物,并不会不当地延误比赛,也没有造成球场的损害,那么它就是「可移动的阻碍物」。否则的话,就应该视为「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附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一个可移动的阻碍物为「无法移动之阻碍物」。

38.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场界限以外的地区,或者是球场内由委员会标示为界外的区域。
如果以界桩或(以及)围篱标示界外时,界外的范围应以界桩(不含有角度支架)或围篱内侧最靠近地面那一点来决定。
用来标示界外的物体,例如:围墙、围篱、界桩和栏杆,并不是阻碍物,应视为固定的物体。
如果在地上以标线来标示界外时,线本身就是界外。
界外线是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
如果球的全部停在界外就算是出界。
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来打停在界内的球。

39.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在比洞赛进行时与比洞赛无关的人员或事物,或者在比杆赛进行时不属于比赛双方的人员或事物。裁判员、记录员、比赛观察员、以及观察杆弟都属于局外者。风和水都不算是局外者。

40.队友(Partner)
「队友」是指在同一边共同打球的球员。
在一对二比赛、二对二比赛、最佳球比赛、或四球比赛中,「球员」一词的含义应该包括队友在内。

41.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依照某条规则,在一个球员或同队的成绩上多加杆数。一对二比赛或二对二比赛的「罚杆」并不会影响比赛的击球顺序。

42.暂定球(Provisional Ball)
根据规则27-2,如果一个球可能被击出界外或在水障碍之外遗失,可以采用另一个球来做为「暂定球」。

43.果岭(Putting Green)
「果岭」是指当前正在使用之球洞而专为推杆所设之全部区域,或系委员会所指定为果岭的区域。当球的任何一部份接触到果岭,这个球就算上了果岭。

44.R&A规则有限公司(R&A)
书中「R&A」指的是R&A(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规则有限公司。

45.裁判员(Referee)
「裁判员」由委员会指派,负责陪同球员以裁决事实问题及引用适当的规则。「裁判员」必须处理他个人看到或相关人员所报告的所有违规事件。
「裁判员」不应照管旗竿、站在洞旁或标示球洞位置、捡球或标示球的位置。

46.受局外者碰触而转向或停止之球(Rub of the Green)
当运动中的球受到局外者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之球。(见规则19-1)。

47.规则(Rule or Rules)
「规则」一词包括了:
a.高尔夫规则及其在高尔夫判例中的解释;
b.委员会依据规则33-1及附录Ⅰ所订定的竞赛规程;
c.委员会依据规则33-8a及附录Ⅰ所订定的当地规则;以及
d.附录Ⅱ与附录Ⅲ所规定的球杆和球的规格。

48.同队(Side)
一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队友就属于「同队」。

49.个人赛(Single)
见「对抗赛」。

50.站姿(Stance)
所谓采取「站姿」是指球员的两脚站在适当的位置,并做好了击球的准备。

51.规定之回合(Stipulated Round)
所谓「规定之回合」指的是按照球场正确的顺序打完各个球洞(除非委员会另外规定)。一般「规定之回合」均为十八洞,不过委员会也可以规定更少的洞数。至于比洞赛的延长赛规定回合,见规则2-3。

52.击球(Stroke)
「击球」指的是球员有意正确击球而将球杆向前挥动使球移动的动作。不过,如果球员在杆头接触球以前停止向下挥杆的动作,那么就不算「击球」。

53.代替球(Substituted Ball)
「代替球」是在原球遗失、出界或被捡起的情况下被用来代替原球而成为「比赛球」。

54.开球座(Tee)
「开球座」是一种把球撑高于地面的装置。它的长度不能超过4英寸(101.6mm),并且不能有指示击球线或影响球移动的设计。

55.开球区(Teeing Ground)
「开球区」是指每一洞开始的地点;它的范围是一个长方形的区域,其纵深为两支球杆的长度,其前缘与两侧以两个开球区标志的外侧为界限。当球完全位于该范围之外时就算是位于「开球区」之外了。

56.三球赛(Three Ball)
见「对抗赛」。

57.一对二比赛(Threesome)
见「对抗赛」。

58.果岭信道(Through the Green)
「果岭信道」指的是除了下列两处以外的整个球道:
a.球员正在击球的球洞的开球区及果岭。
b.球场内所有的障碍。

59.水障碍(Water Hazard)
「水障碍」包括球场内的海、湖、池塘、河川、沟渠、地面排水沟、露天水渠(无论其中有无积水)、以及其它类似性质的障碍。
凡是位于水障碍界限以内的陆地或水,都算是「水障碍」的一部份。「水障碍」的界限系垂直向上及向下延伸。用来标示界限的界桩和标线都算在水障碍以内。这种性质的界桩属于阻碍物。当球停在水障碍内或其任何部份触及水障碍时就应视为在水障碍之内。

附注1:「水障碍」的区域必须以黄色的界桩或标线标示。当同时使用界桩与标线界定水障碍时,界桩是用来识别水障碍,而标线则是用来识别水障碍之边界。
附注2: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在为保护环境而被界定为水障碍的区域内击球。

60.错误球(Wrong Ball)
「错误球」指的是球员除了下列情况以外的球:
‧比赛球,
‧暂定球,或是
‧比杆赛中,依规则3-3或规则20-7c所击出的第二球;并包括:
‧另一位球员之球;
‧已经被放弃之球;和
‧该球员不再使用的原球

附注:比赛球包括球员依据相关规则在不允许代替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代替球。

61.错误之果岭(Wrong Putting Green)
「错误之果岭」指的是除了球员正在打的那一洞果岭以外的任何果岭。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也应包括球场上的练习果岭和短切杆果岭(pitching 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