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


(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6日国家体委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中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实行。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人、职工体育锻炼标准,分别在军队、工矿企业中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施行。卫生部门应当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把体育锻炼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活动紧密结合,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8岁(高中);
  (四)成年组:19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及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1月2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分至345分
  良好级标准。350分至415分
  优秀级标准:42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一)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二)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30分。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办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7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