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全面考核项目计划完成质量与效果的有效手段。为使健身气功的科研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对科研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科学、客观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完成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研工作的完善和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研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申报、鉴定程序
第四条 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申报书》或《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合同书》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由科研项目完成单位填写《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验收鉴定申请表》,连同科研成果(包括原始数据、照片、实验记录等有关材料)及科研经费开支细目交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验收单位应在其建议的结题日期前二个月将验收申请报告、《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和资料同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六条 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接到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后,根据所上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结题,并下达《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检测验收检测任务委托书》。
第七条 专家组完成结题验收任务后填写《完成检测验收检测任务的报告》。
第八条 根据上述材料,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填写《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证书》。
第三章 结题、验收的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标准
1、项目研究是否按照原计划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申报书》或《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2、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实用性、成熟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4、项目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程度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尚有什么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有何研究计划;
7、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要求
1、专家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鉴定的成果后,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鉴定工作,《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2、当专家组对被鉴定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他机构对该指标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3、未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允许课题组申请在一年内对其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健身气功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凡未按计划时间完成并已超过一年以上、又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也照此处理。项目确需延期完成者,必须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领导审核签字,报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通过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承担的总局以上单位管理科研课题,依照其规定的结题办法执行,但申请结题前须报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初审。
第十二条 对参加结题验收工作的专家,由组织结题验收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