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汤姆斯杯、尤伯杯、苏迪曼杯世界混合团体锦标赛:
1、获得团体冠军上场参赛运动员;
2、获得团体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个别成绩很差者除外)。
(二)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八名(包括并列第三、第五名)。
(三)在国际羽联年度大奖赛总决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包括并列第三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获得团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单项比赛前六名的运动员;
(二)在国际羽联4星级以上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三)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二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团体锦标赛中,获得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50%者)和获得城运会团体赛第一名、全国青年锦标赛甲组团体赛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五)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八名、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和全国双打冠军赛获得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六)在中国羽协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七)在城运会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和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双打、混双第—名的运动员;
(八)的正式比赛中,战胜两名国际级运动健将的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和国际羽联4星级以上系列大奖赛中,获得任何一个项目第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各单项第三至八名(并列第五名)的运动员;
(三)在全国比赛中,获团体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四至第六名的主力队员;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各单项比赛第九至十六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和混双第二至四名、乙组各单项前二名的;
(五)在全国少年比赛中,获得男16岁组、女15岁组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凡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和混双第五名至八名、乙组各单项第三至六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少年比赛中,获得男16岁组、女15岁组各单项第二至六名的运动员;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赛以及其系统举办的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团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团体赛冠军的主力队员。
五、三级运动员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辖市、县—级举办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六名运动员、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二)在省辖市、县一级的少年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三)在不少于十六名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代表地、市参加省、区、市级少年比赛的运动员;
(二)在不少于二十六名少年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四名的运动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