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球
发球队员必须在第一裁判员鸣哨5秒钟内,将球抛起或持球手撤离,在球落地前,用一只手或手臂的任何部分将球击出。如球未触及发球队员而落地,则被认为是一次发球试图。在发球试图后,第一裁判员应及时鸣哨允许再次发球,发球队员必须在再次鸣哨后的3秒钟内将球发出。发球队员在击球时或击球起跳时,不得踏及场区(包括端线)或发球区以外的地面。击球后,可以踏及或落在场区内或发球区以外。在每一次发球时都允许有一次发球试图。
(二)队员的场上位置
在发球队员击球时,双方队员必须在本场区内各站两排,每排三名队员。发球队员不受场上位置的限制。队员的位置是根据其脚的着地部位来判定的,每一名前排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一部分,比同列后排队员的双脚距中线更近;每一名右边(左边)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一部分,比同排中间队员的双脚距场地的右(左)边线更近。在发球队员击球的一刹那,场上队员脚的着地部位必须符合其位置要求。在发球后,队员可以在本场区和无障碍区的任何位置上。
(三)网下穿越
在不妨碍对方比赛的情况下,允许队员在网下穿越进入对方空间。允许队员的一只脚或双脚越过中线触及对方场区的同时,脚的一部分还接触中线或置于中线上空。除脚以外,不允许队员身体的任何其他部分接触对方的场区。在比赛中断后,队员可以进入对方场地。
(四)触网
新规则规定触网为犯规,但队员在无试图击球的情况下偶尔触网不算犯规。所谓无试图击球,意指已经完成了击球动作和击球试图。如完成扣球动作或掩护扣球动作之后,偶尔触网则不算犯规。
(五)进攻性击球
进攻性击球指除发球和拦网外的其他所有直接向对方的击球。当球的整体通过球网的垂直面或触及到对方队员,则完成了进攻性击球。前排队员可以对任何高度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但触球时必须在本场地空间。后排队员则允许在后场区对任何高度的球完成进攻性击球,但起跳时脚不得踏及或越过进攻线,击球后可以落在前场区。如果后排队员在前场区完成进攻性击球,在触球时,球的一部分必须低于球网上沿。
(六)拦网
拦网是指队员靠近球网,将手伸向高于球网处阻挡对方来球的行动。
触及到球的拦网行动则完成了拦网。只有前排队员允许完成拦网,后排队员不得完成拦网。如后排队员将球拦回,则为犯规。如拦球到本方场区,则为本队的第一次击球。前排队员的拦网触球不算作本队的一次击球,因此本队拦网后还可以再击球三次。拦网时,队员可以将手或手臂伸过球网,但不得影响对方击球,过网拦网触球应在对方队员完成进攻性击球之后。在一个拦网动作中,允许球迅速而连续地触及一名或更多的拦网队员。
(七)比赛中的击球
规则规定队员的身体任何部位都允许触球。但球必须被击出,不得接住或抛出,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反弹,如果队员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判为持球。
规则规定球必须同时触及身体的不同部位,如果球先后触及队员身体的不同部位,则为连击犯规。但是在拦网动作中,允许同一队员或同一拦网中的不同队员,在一个单一的动作中连续触球。在球队的第一次击球时,允许队员身体的不同部位在同一击球动作中连续触球。第一次击球指接发球、接进攻性击球、接本方拦起的球和接对方拦回的球。而在本队第二次和第三次击球时,则不允许球连续触及身体的不同部位。
规则虽然由以上三个部分组合而成,但它们是一个整体。我们在掌握每部分内容的同时,更要将三部分的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规则,理解规则,以至更好地去执行规则。
执行规则的原则
裁判员是执行规则的人,要正确地运用规则,要求裁判员必须完整地理解规则,并在比赛的全过程中果断地、正确地运用规则。裁判员首先要知道规则形成的原则基础,特别是当一个没有在规则中清楚表明的情况发生时,裁判员应能正确地做出判决,如同规则26.2.3中规定的,“他有权决定涉及比赛的一切问题,包括规则中没有规定的问题”。裁判员只有在充分认识了规则形成的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运用规则处理这类间题。
为了正确地运用和执行规则,我们应对规则的作用、规则形成的影响因素和执行规则的基本原则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一、规则的作用
一般来说,规则作为一个整体,它有下列作用:
(一)规定项目的性质
规则规定了比赛的条件、设备、器材、场地、球网和球的规格。规定了参赛的人数、正式上场队员和他们的场上位置、轮转次序。还规定了比赛的方法。
(二)规定合法和犯规技术
排球规则中,大量地给出了清楚的技术定义,以及正确技术、不合法技术和错误技术的显著区别。
(三)使比赛在公正的条件下进行
规则中一切有关场地、设备、器材、技术以及行为方面的规定,对双方运动队的成员都是平等的。这就是“公平”。对裁判员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理解和执行规则的准确性是公正和合理的基本因素。
(四)教育的作用
在规则第七章“不良行为”中,对运动员的体育道德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裁判员必须重视他们在这一方面的职责,这是排球运动的核心。排球运动的目的不仅仅是比赛,它还有体育道德、公平竞争的教育作用。
二、规则形成的影响因素
规则必须符合排球运动的发展要求。因此,在规则的形成和修改中自然要考虑到下列因素:
(一)技术和战术的发展
规则不仅适应于技术和战术发展的要求,而且还起到促进技战术发展的积极的主导的作用。
(二)提高精彩性的要求
排球运动地位的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是通过激发观众的情绪表现出来的。因此规则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适应了这一要求的需要。
(三)社会宣传的需要
排球运动的发展更多地取决于社会的因素,社会的宣传是非常重要的。它也是群众对这一运动产生兴趣并接受它的有效途径。
(四)经济条件的限制
排球运动的发展需要有足够的财政基金的支持。因此规则的修改,对这一因素往往会做出一定的让步。
三、执行规则的基本原则
执行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以上述规则的作用和影响因素两个方面为基础的。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主要原则为:
(一)使比赛在良好和公正的条件下进行
执行规则最基本的原则是尽可能地创造适当的条件和机会,使运动员在比赛中发挥他们的最高竞技水平。竞技水平反映着排球运动的水平,运动员多年训练的目的是参加比赛,所以比赛是评价训练效果的一个重要环境。作为裁判员必须认识到这一事实,即他的每个自我判断都将对运动员产生一个明显的心理上的影响。任何心理上的影响又都会导致一种积极或消极的结果。因此,对裁判员的根本要求之一是给运动员适当的机会来表现他们的最高竞技水平。从这一观点来看,对裁判员工作的主要评价点是他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判断公正性的基础是准确,判断稳定性的基础是公正。
(二)积极鼓励观赏性
在排球运动的发展及水平的提高中,比赛的精彩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裁判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应具备唤起大众积极性的能力,要注意使比赛达到高潮,减少和缩短比赛的中断次数。所以说,裁判员还负有促进排球运动发展的责任。
(三)加强裁判员之间的协作
裁判员之间的协作是完成好裁判工作及正确指导比赛的基础。裁判组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他的特殊权力和职责,在场地上还有他的固定位置以利于执行工作。但是,这也可能导致因视野受限而影响他的判断。因此,加强裁判员之间的协作是保证正确判断和准确执行他们权力及职责的唯一途径。
裁判员之间的配合
一、第一、二裁判员之间的配合
第一、二裁判员到达比赛场地后,应共同检查场地、器材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要主动与场地负责人联系。赛前共同主持抽签和入场仪式,准备活动时间由第二裁判员掌握。每局比赛开始前,第一裁判员应给第二裁判员充分的时间核对双方场上队员的位置。在比赛中,第一裁判员重点判断发球方、进攻方和球网上沿及本侧的犯规,第二裁判员则重点判断接发球方、拦网方和球网下沿及本侧的犯规。暂停和换人工作主要由第二裁判员掌握。第一裁判员应给予时间使其完成换人程序。如换人出现延误,第二裁判员应及时向第一裁判员做出提示,由第一裁判员进行判罚。当某队已暂停两次和换人达5人次时,应用手势通知第一裁判员。第二裁判员发现球触及同侧的标志杆或从标志杆外过网时,应及时鸣哨并做出手势。如发现同侧的球触手出界、四次击球、背向第一裁判员的连击时,应及时做出只能让第一裁判员看见的手势。手势应在胸前。如第一裁判员未看见,第二裁判员应将手势立即收回,不得坚持自己的判断。第二裁判员要对第一裁判员难以看到的界内球及时鸣哨并做出手势。第一裁判员鸣哨发球后或同时,第二裁判员不应再鸣哨允许某队请求暂停或换人。当记录员发现发球次序错误而鸣哨中止比赛时,第二裁判员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报告第一裁判员,由第一裁判员进行处理。第一裁判员对某队进行判罚时,应说明原因,由第二裁判员将判罚原因通知记录员。当发现场上队员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应及时鸣哨,由第二裁判员掌握换人的规则。
二、第一裁判员与记录员之间的配合
比赛前,第一裁判员要将抽签的结果通知记录员。每局比赛开始前和换人时,第一裁判员应给记录员充分的时间登记、核对场上队员的位置和登记换人号码,记录员登记和核对完毕后,应向第一裁判员举双手示意。在比赛中,如发现比分、队员位置、发球次序、得分与换发球错误时,第一裁判员应给记录员充分的时间,以便查明情况,如第一裁判员给予某队不良行为的处罚和延误判罚时,第一裁判员应用手势清楚地表明情况,记录员进行准确的记录。在决胜局某队得8分交换场地时,记录员应及时通知裁判员双方交换场区,第一裁判员给予必要的时间,供记录员使用。当某队已请求两次暂停和5人次换人后,应用手势通知第一裁判员。
三、第一裁判员与司线员之间的配合
对界内外球的判断,一般情况下,第一裁判员应尊重司线员的判断,当球落在界线附近时,应先观察司线员的旗示,然后再做出最终判定。司线员要对界线附近的球做出判断。如未看清楚时,不要急于做出旗示,必要时可向第一裁判员说明情况。
对球触手出界的判断,特别是后场区球触手出界的判断,第一裁判员要依靠和尊重司线员的判断,司线员要及时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向第一裁判员做出示意。当球触及标志杆或从标志杆外及延长线上过网时,在第一裁判员的近端应与右边的司线员配合,远端则与左边的司线员配合。当发球队员踏及端线,或在发球区外起跳发球时,司线员应主动做出判断旗示,第一裁判员也应注视司线员的判断。
四、第二裁判员与记录员之间的配合
在每局比赛开始前,第二裁判员核对场上位置后,应看看记录员是否核对完毕,记录员核对完毕后,应举双手向第二裁判员示意。在暂停时,第二裁判员应向记录员了解双方暂停的次数。如是第二次暂停,记录员应通知第二裁判员。在换人时,第二裁判员应注视记录员,如是合法替换,记录员应举单手向第二裁判员示意同意其换人。第二裁判员在换人区控制换人过程时,应给予记录员登记队员号码的时间。特别是在多人次换人时,要依次进行。记录员登记完毕后要举双手向第二裁判员示意。当记录员发现发球次序错误时,应在发球队员击球时,立即鸣哨中止比赛。第二裁判员要协助记录员查明情况,并准确进行纠正。当某队成员受到判罚或延误处罚时,第二裁判员要协助记录员进行准确的登记。
五、第二裁判员与司线员之间的配合
对第二裁判员一侧球触标志杆,或从标志杆外及延长线上过网的判断,应与右边司线员共同负责。对在第二裁判员一侧的界内外球的判断,要与司线员配合,共同判断。
六、司线员之间的配合
两名司线员共同负责一条边线和端线,当球落在两条线的角附近时,应由两名司线员协同判断。为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看到界外球谁先出旗,另一名司线员配合出旗。如两名司线员都未看出是界外球,说明是界内球,两人应彼此目视,然后同时做出界内球的旗示。
(二)按主线和辅线职责处理。如球的落点侧重在边线,则由负责边线的司线员主要判断,另一名司线员配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