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对每个大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状况进行检
验的具体尺度,是对大学毕业生进行个体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学校体育教育目标的重 要手段,它能较全面地反映学生的体质和健康水平。通过《标准》的实施,促使学生掌握体
育的基本知识和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自学锻炼身体的习惯。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7号令)中有关体育、健康状况方面的 规定,继续执行,本《标准》中不再重复。
三、《标准》应在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育教研室(体育部)、校医院(卫生科、医 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和考试安排;
体育教研室(体育部)负责体育课、身体素质的测试和评定成绩;
校医院(卫生科、医务室)负责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视力状况的测试和评定成绩;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记载学生的早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情况和评定 成绩。
各项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等级,记入《大学生 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
四、"视力状况"的评定,按正常视力和视力低下(眼病除外)的程度分别评分。
正常视力,双眼均须在10及10以上。
视力低下者,按双眼平均视力划分等级。
五、"课外体育锻炼"出勤未达到出勤次数的85%者,该项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的体 育合格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六、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的应出勤次数和评分标准,由学校确定,但除特殊情况外,"早 操"每周不得少于三次、"课外活动"每周不得少于二次。
七、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部)同意,可以免测部分项目, 但须上保健课、换测其它项目,并注明原因和"保健"字样。
八、《标准》中"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系指体育必修课已结束的高年级。
九、《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学生毕业时要放入本人档案,《大学生体育合格标 准登记卡运行表》供各校执行《标准》时参考使用。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高等学校施行《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 查督促。对施行《标准》卓著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各校(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用 计算机、力求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十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片》由学校按照国家教委的统一规范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