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使用环氧乙烷危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消防安全设施。当使用环氧乙烷物品,因其物品有较低的闪点、沸点和极宽的爆炸极限,场所内部必须有良好的通排风设施。所有工具应为不产生火花型的,所有机械设备均应良好接地,操作人员不能穿化纤料的工作服,所有物品不得存放在使用场所,应存放在专用储罐、容器、铁桶内。使用场所内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2、生产设备和装置必须设置安全阀、阻火器、水封、自动报警等消防安全设施,并每天检查,每周进行保养与校验,保证质量合格。
3、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从事环氧乙烷生产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部门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作业。
5、对盛装环氧乙烷的储罐、容器、槽车等,不能随便改装它物。对因长期停用的盛装环氧乙烷的储罐、容器、槽车在停用前和重新使用前,都应进行清洗、置换、化验分析等安全处理,以防在放置过程中和重新启用时发生事故。
6、凡出厂的环氧乙烷产品,必须附有产品的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各种消防安全数据和防火、灭火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7、装运环氧乙烷危险品的槽、罐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齐全的安全设施及附件。应安装配备泄压阀、压力表、液位计、放液阀、紧急切断阀等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的外部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环氧乙烷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8、装运环氧乙烷的机动槽车,其排气管必须加戴防火帽,以防止喷火引起火灾。防火帽使用每周后,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由于防火帽中的丝网或波纹片易残损和受腐蚀,应及时更换,使之保持良好状态。机动罐(槽)车,其排气管应由发动机引至驾驶室左前方,出口与槽罐及泵液系统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戴防火帽,以减少环氧乙烷气体与火星的接触机会。
9、装运环氧乙烷的机动罐(槽)车,应配备应急用灭火和安全防护器材及检修工具(如铜合金扳手、输液胶管、防爆手电筒等),并配备相应的2具干粉灭火器、灭火工具和捆扎、防水、防泄漏等用具。
10、在装卸、装运环氧乙烷的机动罐(槽)车过程中发生渗、泄漏时,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如因无法堵漏时,迅速调集装运环氧乙烷的空罐(槽)车,用大氮气钢瓶(一般100-120公斤/厘米2)中的氮气,通过随车配带的防静电的专用胶管连接罐(槽)车底部的进液管口,往罐(槽)中通入氮气,增加罐(槽)中的压力,并同时用另一空罐(槽)车配带的胶管,始端连接渗漏罐(槽)车的出液管口,终端连接空罐(槽)车的入液管口,通过加压的方法,将把渗漏罐(槽)车内的环氧乙烷压入到空罐(槽)内,使之达到倒液安全的目的。同时在堵漏和输送倒罐的过程中,要用开花水枪和喷雾水枪驱散冷却和溶解罐(槽)车底部、罐体和周围的环氧乙烷气体,使爆燃性极强的环氧乙烷、水合成爆燃性较差、沸点较高的乙二醇(乙二醇:有甜味的无色粘稠液体,比重1•1、沸点197.2℃,凝固点-12.6℃,很易吸湿;能与水、乙醇混溶,能大大降低水的冰点,配制发动机的低凝点冷却液的抗冻剂等)。然后用沙土吸湿后,在安全环境条件下焚烧处理(乙二醇焚烧化合成二氧化碳和水)。另外,在现场,要切断周围一切火源,断绝交通,设立警戒区,保证消防队和专业人员对罐(槽)车止漏排险及灭火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