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长沙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长沙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甲类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是根据卫生部《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以县为单位,5天内集中暴发病毒性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钩端螺旋体病2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乙型脑炎和
疟疾分别发生20例。
(三)发生艾滋病、新型病毒性肝炎、0157出血性大肠杆菌、出血性肠炎等新的传染病疫情。
(四)食物中毒事故。
(五)发生灾后传染病及其他因灾疾病。
(六)公共场所危害事故。
(七)化妆品危害事件。
(八)饮用水污染事件。
(九)放射源丢失或者放射污染事件。
(十)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十一)急性职业中毒。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明确提出控制目标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责,由政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防治,并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和调度当地卫生系统的力量,落实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措施。
(四)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单位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应急事故处理机动队和医疗队,常年处于应急状态,随时听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五)及时准确地开展灾情、疫情监测、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质等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研究,分析预测当地可能出现的灾情和疫情。归口疫情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中毒事故及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的信息系统向上级报告有关疫情、中毒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核实。
(六)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和重大传染病控制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灾情、疫情发生后,对灾区、疫区的防病治病工作开展情况及经费物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由政府对辖区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督查。
(七)灾情、疫情和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般的灾情、疫情、中毒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市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1、跨县(市)、区的重大灾情、疫情。
2、所辖县(市)、区甲类传染病的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
3、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甲、乙类传染病多乡、多点暴发,且呈蔓延趋势。
4、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发生不能确诊及原因不明确的传染性疾病。
5、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或全国性、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6、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灾害波及多个乡镇,洪水淹没(区)人口5万以上的重大灾害的救灾防病工作。
7、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或者死亡1例以上。
8、放射事故。
9、职业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市级不能确诊及原因不明疾病,跨地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报告省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省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八)出现重大疫情、中毒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技术力量,及时奔赴现场,现场应急处理。县级卫生部门调动的技术力量应在路程时间加上1小时内到达现场,根据工作需要,地市级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县级主要领导要坐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调动人财物力,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
态发展,减轻事故危害。
(九)当传染病流行呈蔓延趋势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疫点封锁。当发生甲类传染病或其他重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宣布疫区,组织开展交通检疫;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实施疫区封锁。
三、保障系统(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1、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预案,并监督实施。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落实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收集、综合、分析、报告疫情,检查督促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筹措和管理防病治病药品物资,加强灾区、疫区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和公共场所等的监督监测,组织医疗卫生防疫技术力量奔赴灾区、疫区开展防病治病
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培训工作。
(2)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疫区流动人口及突发事件的现场管理、疫区(点)封锁、交通管制及大型卫生防病活动的治安工作。
(3)建设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建筑工地的卫生防病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特别是水源的保护,对水源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处理。
(4)交通、铁路、民航、海关、公用事业等部门负责优先安排救灾防病物资及医疗防疫人员的运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疫区封锁、交通管制、检测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
(5)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资金的安排。
(6)民政部门负责灾民和特困人群的社会医疗救助,把募集救灾防病所需药品、器械纳入赈灾募捐工作。
(7)药监部门负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药品的监督。
(8)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学生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加强学校饮水饮食卫生,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9)广播电视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卫生宣传和防病科普知识教育。
(10)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11)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经费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在重大疫情、中毒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3、完善市、县、乡、村级卫生监督与疾病防治网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防保组织,广泛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强化村卫生室的预防保健功能,将其作为卫生防疫防病网络的网底,扎扎实实做好基层防疫防病工作。
4、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已构成渎职罪或危害公共卫生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费和物质保障
1、各级政府要保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拨款。市本级每年保证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200万元以上,各区、县(市)要保证在50万元以上,遇有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增拨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2、对预防控制重点传染病所必需的经费,如疫苗购置、冷链运转维修、传染病监测、疫情、中毒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等经费,各级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重点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
3、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救灾募捐款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不低于5%)用于救灾防病,各级民政、医药等部门接受的捐赠药品转给卫生部门统筹安排。
4、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发动社会募捐和争取国际援助。
5、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药品、物资储备制度。
6、在灾害和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重大中毒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期间,用于救灾防病和传染病预防及疫情处理的车辆优先通行,交通部门应免收路、桥、渡口通行费。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救灾防病经费物资管理、使用制度。所有救灾防病药品、器械统一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掌握调拨,建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物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人员技术保障
1、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系统,负责提供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决策建议和鉴别诊断。根据工作需要可及时调整专家咨询系统名单。
2、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水平。
3、建立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实行短期培训和定期培训相结合。
4、建立市、县两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联网制度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专报员制度。加强对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