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㈠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㈢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同心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⒈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⒉超出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⒊需要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㈣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组织和动员社区群众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增强公众的应急管理意识。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㈠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同心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同心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大队、医疗救护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其他县、区的救援力量等。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㈡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同心县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卫生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发改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教育文化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与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与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广播电视局、畜牧局、检察院、编办、团县委、总工会、政府法制办、供电局、工商局、气象局、电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各乡(镇、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主任)。

  ㈢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及职责

  同心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日常管理机构。

  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县交通局主管副局长

  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

  值班电话:8022631

  主要职责:

  ⒈执行同心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决定,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管理及协调工作。

  ⒉接收全县范围内日常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⒊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⒋指导全县区域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⒌督促、检查全县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等工作;

  建立全县应急救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上报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⒏承担本预案修订和管理工作。

  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或行业(部门)为主,事发地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区域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㈠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㈡预警行动

  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㈠分级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达到IV级要求应立即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⒈县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Ⅳ级响应时,县直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⒉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的响应

  ⑴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⑵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管委会)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⑶通知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⑷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⑸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⑹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㈡指挥和协调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管委会)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的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然事件发生,有效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㈢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首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或其它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㈣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心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有关专家、提供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㈤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根据需要,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㈥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⒈根据事故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⒉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⒊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⒋明确应急避难场所。

  ⒌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⒍负责治安管理。

  ㈦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乡(镇、管委会)政府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㈧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支持。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同心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㈨信息发布

  同心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㈩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同心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㈠善后处置

  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

  ㈡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应急保障

  ㈠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县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㈡应急支援与保障

  ⒈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全县综合性、特殊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

  ⒉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公安、消防、医疗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并每年1月30日前主要就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的能力等向同心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⒊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救援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开通特别通道,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县交通局负责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⒋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县医疗救护队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⒌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救援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⒍治安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对救援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

  ⒎资金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县政府协调解决。

  ⒏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能基本满足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县民政局负责监督落实。

  ㈢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同时不断开发和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建立科学的紧急决策支持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㈣宣传、培训和演习

  ⒈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韦州镇人民政府要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矿山等应急知识。

  ⒉培训

  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要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督落实。

  ⒊演习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原则上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㈤监督检查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㈠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管理。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㈡奖励与责任追究

  ⒈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较好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⑵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⑶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⑸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⒉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县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⑵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⑶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⑷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⑸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㈢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㈣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