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健全我州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和救助体系,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快速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在水产品苗种培育、养殖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共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跨国水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
3、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安全事故。
4、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品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统一、分级、协调、联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3、重点预防、全程控制。对可能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源头生产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4、加强监测、及时防治。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预警和快速处置。
5、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有效、迅速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
文山州农业局成立文山州水产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州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渔政站站长任副组长,农产品质量与农业环境安全科、渔业科、法规科以及各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渔政站,州渔政站长兼任指挥小组办公室主任。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小组按应急工作预案,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州级的组织机构,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二)指挥小组职责
在省农业厅和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州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州政府和州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技术鉴定等工作。
4、按规定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负责向州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救援情况。
(三)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态势。
3、研究协调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5、根据应急指挥小组安排,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
6、完成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州渔政站职责
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参与初级水产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咨询;依法组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相关技术鉴定、检测数据的评价、事故发展趋势的评估、事故后果及造成危害的预测;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监控、检疫与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指导、监督水产养殖单位对苗种、饲料、渔药的规范使用与管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抽样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调查与处理渔业环境污染导致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运行机制
(一)日常监管
州农业局负责全州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制定和完善水产品产地安全管理、水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渔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结果公布、渔业标准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发布、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水产品包装与标识、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执法工作。
(二)监测与预警。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州渔政站负责组织开展全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抽查,及时上报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三)报告。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初始报告
发生或发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知道事件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2、逐级报告。报告程序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
(1)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5、通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件)应急响应分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III级应急响应由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IV级应急响应由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Ⅰ级、Ⅱ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的安排要求进行。
2、Ⅲ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1)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Ⅳ级事故的应急响应
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州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相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三)应急响应终结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终结。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上报、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和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逐级上报等工作。
(二)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三)技术保障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将保障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五)演习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六)宣传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水产品:指鱼、虾、蟹、贝、藻及其他水生生物。
2、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水产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范围:包括水产品数量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是指水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3、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4、高风险水产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水产品。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八、附件
(一)、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发生时间:           月      
发生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
情况描述:           月     日,在       州    县(市区)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伤害人数   , 造 成死亡病例     人,安全事故简况(原因及状况)
报告单位:    盖章   
报告时间:             
(二)、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事故的公告
          日,在     州    县(市、区)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伤害人数   , 造成死亡病例     人,安全事故简况(原因及状况)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