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尔夫规则4


球员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6-1. 规则
球员和他杆弟在参加比赛时有知悉该项比赛规则的责任。在规定之回合中,杆弟若违反某一条规则,该球员会遭受相关的处罚。

6-2. 差点
a.比洞赛
在差点比洞赛开始之前,参赛球员必须共同决定彼此个别的差点。如果有球员以较高的差点参赛而影响其让杆或被让杆的杆数时,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都应该按照他们宣布的差点进行比赛。

b.比杆赛
在差点比杆赛的任一个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前必须将差点确定记载在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没有把差点记上去(规则6-6b),或是球员所记的差点高于事先共同认定的差点而影响了被让杆的杆数,那么他必须被取消这一回合的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的分数就是有效的成绩。

附注:球员有责任事先知道哪几洞必须让杆或被让杆。

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a.开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球。

b.编组
在比杆赛中,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必须依照委员会所排定的编组完成整个回合的赛程。

违反规则6-3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最佳球比赛及四球赛 - 见规则30-3a及规则31-2)

附注:委员会有权在比赛条件中另行规定(规则33-1):如果迟到球员在开球时间过后的五分钟内已抵达开球区且做好开球准备,而委员会认为当时情况可依规则33-7免除「取消资格」之罚则,那么没有准时开始比赛的处罚可改为;比洞赛第一洞认输,或比杆赛第一洞罚两杆。

6-4. 杆弟
球员可以有一位杆弟的协助,但他在比赛的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

违反规则6-4的罚则:
比洞赛 - 在发现该违规的那一洞终了时,比赛的状况将被调整为在违规的每一洞都要扣一洞;每回合最高扣两洞。

比杆赛 - 违规的每一洞罚两杆;每回合最高罚杆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 在两洞之间发生违规,罚则适用于下一洞。

违反本条规则而使用超过一个杆弟的球员在发现违规的时候应马上保证在规定之回合的剩余比赛中不再使用超过一个杆弟。否则该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波基及标准杆赛 - 罚则与比洞赛同。
史特伯弗比赛 - 见规则32-1b附注2。

附注:委员会可以在比赛的条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杆弟或限制球员的杆弟选择。

6-5. 球
选定合格的球是球员本身的责任。每位球员都应该在自己的球上标明辨识的记号。

6-6. 比杆赛之记分
a.记录杆数
记录员在每一洞结束后应查对竞赛者的杆数,并加以记录。一个回合打完之后,记录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再将记分卡交给竞赛者。如果负责记分的记录员不只一人,那么每一位记录员都必须在他自己负责记录的分数上签名。

b.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比赛的一个回合结束之后竞赛者应该核对自己每一洞的成绩,有疑问或争议时要提请委员会解决。他必须确认记录员或所有记录员已在记分卡上签名,再由本人签名,然后尽快将记分卡送交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c.记分卡之更改
记分卡一经缴回比赛委员会之后即不得更改。

d.某洞之成绩错误
确定每一洞所记录的成绩完全正确是竞赛者本身的责任。如果他所缴回的记分卡上有任何一洞的杆数低于实际杆数,那么他必须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记分卡上所记录的某一洞杆数高于实际杆数,那么记分卡上的杆数就认定有效。

附注1:委员会有责任计算成绩总分及将差点记载在记分卡上。见规则33-5。

附注2:四球比杆赛见规则31-4及规则31-7a。

6-7. 不当延误比赛;打球速度缓慢
球员击球时不得延误比赛的进行,同时必须遵守委员会对打球速度的规定。从打完一洞到下一洞开球之间也不可以拖延时间。

违反规则6-7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柏忌、标准杆比赛 - 见规则32-1a的附注3。
史特伯弗比赛 - 见规则32-1b的附注3。

连续违规 - 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1:除了波基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之外,如果球员在两洞之间有延误赛程的行为,应该视为延误下一洞的比赛,所以对他的处罚也应该在下一洞执行。

附注2:为了避免打球速度缓慢,委员会可在竞赛条件中(规则33-1)规定比赛的速度,包括打完一回合、一洞或一杆最多可用掉多少时间。

只有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在上述状况下,将本规则的罚则修改为:
第一次违规 - 罚一杆;
第二次违规 - 罚两杆。
连续违规 - 取消比赛资格。

6-8. 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否则球员不得中止比赛:
(i)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
(ii)球员相信当时有遭受闪电伤害之危险;
(iii) 球员将疑问或争议送交委员会裁定时(见规则2-5及34-3);或
(iv)其它正当的原因,例如突然生病等等。

恶劣的天气并不算是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如果球员在中止比赛时并没有得到委员会的特别许可,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果他尽快向委员会报告,而委员会认为理由正当,他就不必接受处罚;否则的话,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比洞赛之例外:参加比洞赛之球员协议中止比赛不必接受取消资格之处分,不过如果他们因此延误了比赛的进行则另当别论。

附注:离开球道的行为本身并不算是中止比赛。

b. 委员会暂停比赛之程序
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时,如果正在进行比洞赛或团体赛之球员刚好打完某一洞而尚未从下一洞开球,那么他们应该立刻停止,等到委员会宣布恢复比赛之后才可以继续进行比赛;如果他们已开始打某一洞,他们可以立刻停止比赛或继续该洞的比赛,只要他们没有任何拖延的话。如果他们选择继续打该洞的话,他们被允许在完成该洞之前停止比赛。不论如何,比赛必须在该洞完成后停止。

球员应等到委员会宣布恢复之后再继续进行比赛。

违反规则6-8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比赛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规定(规则33-1):在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必须立即中止比赛,紧接着由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如果球员没有立即中止,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除非当时状况可允许球员依规则33-7豁免该罚则

c. 比赛中止时捡球之程序
当球员依照规则6-8a中止某一洞的比赛,他只有在委员会宣布暂停比赛或有足够理由必须捡起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球员在捡球之前应该标示球的位置。如果球员中止比赛,而委员会没有明确允许球员捡球,那么当他向委员会报告中止比赛这件事情的同时(规则6-8a)也必须报告他把球捡起来。

如果球员没有足够的理由捡球、捡球之前没有标示球位、或者没有向委员会报告捡球的行为,他必须罚一杆。

d. 恢复比赛时程序
比赛必须从中止的地方恢复下去,即使是第二天才恢复比赛也一样。球员在恢复比赛之前和恢复比赛时必须遵守以下的程序:
(i) 如果球员已把球捡起,而且是依照规则6-8c捡球,他必须在原球捡起的那一点置球。否则的话,原来的球必须被置回原先被捡起的那一点;
(ii) 如果球员有权依照规则6-8c捡球而没有这样做,他现在可以把球捡起,擦干净之后重置球,或者以另一球代替,放在原球被捡起的那一点上。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位;或者
(iii) 如果球员的球或球标在比赛中断之后被移动(包括被风吹走或被水冲走的情况),必须在原球或球标被移动的那一点上置球或放一个球标。

附注:如果球该置回的地点无法决定时,该地点必须用估计的,而把球置于所估计的那一点。规则20-3c的条文在此不适用。

*违反规则6-8c或d之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球员己接受规则6-8d的一般罚则,那么就不必再引用规则6-8c加罚了。

规则07. 练习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7-1. 比赛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a. 比洞赛
比洞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于比赛回合开始之前,球员都可以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

b. 比杆赛
比杆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于一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竞赛者都不可以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以滚球的方式测试果岭表面或使果岭表面变得不平或挖果岭表面。

如果一场比杆赛连续几天进行两回合以上的赛程,竞赛者于不同回合之间也不可以在还要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测试这个球场的果岭表面。

例外:在一个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竞赛者可以在第一个开球区附近练习推杆或切球。

违反规则7-1b之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附注: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另行规定(规则33-1),禁止球员在比洞赛进行期间的任何一天在比赛的球场上练习,或是规定竞赛者在比杆赛进行期间或不同回合之间可以在比赛场地或部分场地练习(规则33-2c)。

7-2. 回合内之练习
球员在进行某一洞的赛程时不得做击球练习。在两洞之间,球员不可以做击球练习,但他可以在以下或其邻近地方练习推杆或切球:

(a) 刚刚打过的洞之果岭,
(b) 任何的练习果岭或
(c) 该回合要打的下一洞开球区,

这种推杆或切球不可以从障碍中挥出,也不得延误比赛的进行(规则6-7)。

在某一洞结果已确定后继续击出的杆数不算是练习杆。

例外: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球员可以在比赛宣布恢复之前(a) 依规则7-2的规定练习,(b) 在比赛球场之外的任何地点练习和(c) 在委员会另外批准的场地练习。

违反规则7-2之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在两洞之间,处罚应在下一洞执行。

附注1:挥杆练习和真正的击球练习不同,只要不违反规则,球员可以在任何地点练习挥杆。

附注2: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

(a) 在刚刚打过的洞的果岭上或其邻近地方练习,和
(b) 在刚刚打过的洞的果岭上滚球。
规则08. 指导;指示击球线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8-1. 指导
在规定之回合进行中,球员必须不得:
(a) 向他的队友以外的其它任何参赛球员提出指导,或
(b) 向他的队友或他们的任一位杆弟之外的任何人请球指导。

8-2. 指示击球线
a. 果岭以外的区域
在果岭以外的区域,任何人都可以向击球球员指示击球线;不过当球员击球时,任何人都不可站在击球线上或接近击球线,也不得接近球洞后方的击球线延伸线。球员在击球前必须将本人在该洞所放置的或就他所了解的可以指示击球线的任何标示都移除。是指任何有可能影响球员临场判断、对球杆的选择、或是击球方法的咨询或建议。

例外:照管或握持旗杆 - 见规则17-1。

b. 在果岭上
当球员的球上了果岭之后,球员本人、他的队友或杆弟可以在球员击球以前(但不可以在击球的过程中)指示推杆线,不过他们在指示的时候不可以碰触果岭的表面。任何人都不可以在果岭上放置任何标志以便指示推杆线。

违反规则8-2b之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附注:如果团体赛中不同时举行个人赛,委员会可根据规则33-1另订比赛条件,准许每队指定一人负责向同队的成员提出指导(包括指示推杆线等等)。委员会可在竞赛条件中规定如何指定此人,以及此人可做出哪些行为;提出指导者的姓名必须在比赛之前向委员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