杆数之报告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9-1. 通则
球员所击出的杆数成绩必须加上罚杆的数目。
9-2. 比洞赛
a. 杆数之报告
球员的对手有权在任何一洞的比赛过程中向球员查询他已经打的杆数,或在任何一洞打完之后查询该洞的杆数。
b. 错误的资料
球员不得向他的对手提供错误的资料。如果球员提供错误的资料,这一洞他必须认输。
如果球员有以下的情形,则视同他已经提供了错误的资料:
(i) 没有把他已遭受处罚的事尽快地告诉他的对手,除非(a)他正在依照某条规则的罚则进行处理,而他的对手也观察到此情形,或(b)他在对手打出下一杆之前改正此一错误;或
(ii) 在一洞进行之中将自己击出的杆数报错而提供不正确之资料,而且在对手打出下一杆之前没有及时更正错误之资料;或
(iii) 在某一洞打完之后,将这一洞的杆数报错且这项错误影响到对手对于该洞胜负的了解,除非他在任何一位球员由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或是在最后一洞所有球员离开果岭之前更正错误的资料。
甚至因球员不知道自己已遭受一项处罚而没有把所遭受之处罚包括进去亦视同该球员提供不正确之资料。
9-3. 比杆赛
必须接受处罚的竞赛者应该尽快将受罚的情形通知他的记录员。
规则10. 击球顺序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0-1. 比洞赛
a. 一洞的开始
第一洞开球区的优先权必须按编组表所列的顺序来决定。如果没有编列顺序,则当场抽签决定。
赢得该洞之一方必须是下一洞的优先开球者。如果该洞平手,则前一洞优先开球之一方仍保有下一洞的优先开球权。
b. 一洞的进行当中
在双方球员皆已开球之后,球离洞口最远的球员必须先打。如果双方的球离洞口距离相等,或他们与洞的相对位置无法确定,那么由抽签决定谁先打。
例外:规则30-3c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附注:当球员将不从原球位打下一杆,而是被要求从上一杆击球处打出下一杆时(见规则20-5),击球顺序则依上一杆的击球处来决定。当可能从上一杆击球处以外的地方打下一杆时,击球顺序则依原球停住的地方来决定。
c.击球顺序错误
如果球员不按顺序而抢在对手之前打球,对手可以立刻要求他取消这一杆,然后按照正确的顺序重打;这名球员不必受罚(见规则20-5)。
10-2. 比杆赛
a. 一洞的开始
第一洞开球区的优先权必须按编组表所列的顺序来决定。如果没有编列顺序,则当场抽签决定。
打完某一洞杆数最低的竞赛者必须是下一洞的优先开球者,杆数第二低的竞赛者可以紧接着开球,依此类推。如果有两位以上的竞赛者在该洞的杆数相等 ,那么他们在下一洞开球时就按照上一洞的开球顺序。
b. 一洞的进行当中
在竞赛者皆已开球之后,球离洞最远的竞赛者必须先打。如果两位或多位竞赛者的球离洞口的距离相等,或他们与洞的相对位置无法确定,那么由抽签决定谁先打。
例外:规则22(协助或妨碍比赛之球) 以及规则31-5 (四球比杆赛)。
附注:当球员将不从原球位打下一杆,而是被要求从上一杆击球处打出下一杆时(见规则20-5),击球顺序则依上一杆的击球处来决定。当可能从上一杆击球处以外的地方打下一杆时,击球顺序则依原球停住的地方来决定。
c.击球顺序错误
如果竞赛者打错顺序不必受罚,必须按照球当时的位置继续比赛。不过如果委员会认定竞赛者互相约定不遵照打球顺序打球以便使某位竞赛者获利,委员会必须取消这些竞赛者的参赛资格。
(另一球在果岭上击出后仍在移动,而球员击出一杆¡见规则16-1f)
(有关三人及四人两球赛中不按顺序打球的罚则,见规则29-3)。
10-3. 由开球区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
如果球员必须由开球区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他必须等对手或同组竞赛者打完第一杆后再打。如果球员没有按照顺序打出暂定球或第二球,依本规则10-1c及10-2c处理。
规则11. 开球区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1-1 准备开球
当球员在开球区内准备将球开出时,球必须被放置于
‧ 开球区的地面上,包括不平整的表面(不论是否为球员所创造),或
‧ 置于开球区地面上或地里面的开球座上,或
‧ 置于开球区地面上的沙或其它的自然物质上。
球员可以站在开球区外打击开球区内的球。
在开球的时候,如球员使用不符规定的开球座或任何其它物体来把球垫高的话,他必须被取消比赛资格。
11-2. 开球区标志
当球员由开球区以第一杆击出任何一个球之前,前方及两侧的「开球区标志」应该算是固定的物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球员为了避免妨碍击球站姿、意欲挥杆或击球线而移动或被允许移动开球区标志,他就会违反规则13-2,必须接受适当的处罚。
11-3. 球由开球座上跌落下来
如尚未成为比赛球,由于球员准备击球或触及碰落球座,可以重新把球放回开球座上,不必受罚。但是如果在上述的情况中球员已经挥杆,那么无论球是否移动,这一杆都必须加以计算,而球员不必受罚。
11-4. 开球区外打球
a. 比洞赛
参加比洞赛的球员如果在某一洞开始时由开球区以外击出第一杆,那么他的对手可以立刻要求他取消这一杆,并在开球区内重打一球,不必受罚。
b. 比杆赛
参加比杆赛的竞赛者如果在某一洞开始时由开球区以外击出第一杆,他必须罚两杆,且必须在开球区内重打一球。
如果竞赛者由下一洞开球区将球打出去之前没有先更正他的错误,或是该回合的最后一洞,在离开果岭之前没有宣布改正错误的意图,那么委员会必须取消这位竞赛者的参赛资格。
竞赛者由开球区以外所击出的杆数不必加在成绩里面。
11-5. 由错误的开球区开球
应依照规则11-4的规定处理。
规则12. 寻找及辨认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2-1. 寻找球;看到球
球员在球场内任何地点找球时可以触摸或弄弯各种草类、矮树丛、或类似的物体,不过上述行为只限于为了寻找球及辨认球之需要,球员不得藉此改善球位、打算站立或挥杆的区域或是他的击球路线。
球员不一定非要看到球才能挥杆击球。
如果位于障碍的球被可移动之物或沙土所遮蔽,球员可以用探测、耙搜或其它方式移开遮蔽物或沙土,使他能够看见球的一部分。如果他移开太多遮蔽物可以不受处罚,不过他必须把球重新盖上遮蔽物,只露出一部分。球员在移开遮蔽物时如果动到球也不受处罚;必须把球置回原位,(如有必要)把遮蔽物盖好就可以了。有关移开障碍以外「可移动之物」的问题,见规则23。
如果球落在异常之地形里面,球员在寻找时不小心移动球不必受罚,必须重置回原位,除非他选择按照规则25-1b来处理。如果球员已经把球置回原位,他还是可以选择按照规则25-1b处理。
如果球员相信球已经掉进水障碍里面,他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体探测,如果在探测寻找时移动球不必受罚,必须重置回原位,除非他选择按照规则26-1来处理。如过球的移动是直接因为探测的动作所造成则不罚,否则球员要依规则18-2a罚一杆。
违反规则12-1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12-2. 辨认球
在比赛中打击正确的球是球员本身的责任。每位球员都应该在自己的球上面做辨识记号。
只要球在障碍以外的地区,而球员相信该球是他的球,那么他可以把球捡起来加以辨认,不必受到处罚。
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向他对手(比洞赛)、或是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比杆赛)宣布其意向,同时标示球位。然后他就可以捡球并加以辨认,然而他捡球及置回原位的过程也应该让对手、记录员或同组竞赛者有机会查看。当依规则12-2捡球时,球只能被擦至可以辨认的程度。如果球员没有遵守此一程序的全部或任一部分,或如果他在障碍内捡球辨认,他都必须罚一杆。
如果被捡起的球是球员的球,他必须把球置回原位。如果他没有这么做,他要依违反规则12-2的一般罚则受到处罚,但不必再接受本条规则的附加罚则处罚。
违反规则12-2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如果球员已因违反规则12-2而受到其一般罚则的处罚,则不再依本规则处罚。
规则13. 原球位打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3-1. 通则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必须在球所静止的位置上将球击出。
(静止球被移动 - 见规则18)
13-2. 改善球位、意欲站姿或挥杆区域、或击球线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必须不可改善、或被允许改善:
‧ 他的球所停留的位置,
‧ 他意欲站姿或挥杆的区域,
‧ 他的击球线或球洞后方该线之合理延伸线,或
‧ 他要拋球或置球的区域。
不得用以下的动作:
‧ 移动、折弯、或弄断任何生长物或固定物(包括无法移动之阻碍物或标示界外之物体),
‧ 制造或消除凹凸不平的地面,
‧ 移开或压平砂石、松土、回填之草皮、割草后堆放在原地之草堆,或
‧ 或移开露珠、霜或积水。
然而,如果发生如下的动作的话,则球员不必受罚:
‧ 在合理范围内为了采取可以击球的站姿时,
‧ 为了击球而挥杆或为了击球而把球杆向后挥动,并且已经做了击球动作;
‧ 在开球区内制造或消除地面的不平整(规则11-1);或是
‧ 在果岭上移去沙石及松土或在整修受损的果岭表面(规则16-1)。
球杆只可以轻放于地面上,不可用力压平地面。
例外: 障碍内的球 - 见规则13-4。
13-3. 站姿之辅助
当球员采取击球站姿时,他可让两脚稳稳地站在地面上,但是他必须不可以堆建任何脚垫或平台来帮助他完成站姿。
13-4. 球停在障碍之内;被禁止的行动
当球员的球停在障碍之内(无论沙坑或水障碍),或者由障碍内捡起而拋球或置球在障碍内,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在击球之前不可以:
a. 探试其障碍或其它类似障碍的情况;
b. 用手或球杆碰触障碍的地面或水障碍的水;或
c. 碰触或移开位于障碍之内或接触障碍的可移动之物。
例外:
1. 在不构成测试障碍区状况或改善球位的情形下就不必受罚,如果球员(a)为避免摔倒、为移开阻碍物、测量距离、把球捡回来、或根据某条规则捡球而接触障碍之地面或水障碍之水面,或者(b)将球杆放在障碍之中。
2. 在击球之后,球员或他的杆弟都可以将障碍内的砂石或泥土整平。如果球仍停留在障碍之内,或球已从障碍中捡起并可能在障碍内拋球或置球,球员或杆弟不可以做出改善球位或有助于球员后来击球的动作。
附注:在任何时候,包括球员做击球准备或球杆向后挥动时,球员都可以用球杆触及任何阻碍物、任何被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区分之一部分的建筑物、或是任何草、矮树丛、树或其它生长的物。
违反规则13-4 的罚则: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寻找球 - 见规则12-1)
(球在水障碍之困扰解除 - 见规则26)
规则14. 击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14-1. 正确击球
击球时必须用一支球杆的杆头正确打到球,不得以推、挖、钩等动作使球移动。
14-2. 协助
球员在击球时不可以:
a.接受他人的肢体协助或保护以抵抗自然天候;或
b.允许其杆弟、队友或队友之杆弟站在球后方「击球线」或「推杆线」之延伸线上或附近。
违反规则14-1或14-2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14-3.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
R&A保留随时更改有关人工装置及异常设备之规则以及制定与更改有关这些规定的解释之权利。
球员如果对于使用某项装备是否会违反规则14-3有所疑虑,他应送交R&A鉴定。
球具制造商应将预备大量生产之球具样本送交R&A鉴定,以判定球员若在规定之回合内使用该装备是否将违反规则14-3。
送交样本将成为R&A之财产,以供参考之用。如果制造商在大量生产或上市之前没有呈交样本,它应自行承担该装备可能不符合高尔夫规则的风险。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不可在规定之回合内使用人工装置或异常装备以达成下列目的:
a. 协助他挥杆或进行比赛的装备;或
b. 测量距离或判断状况以协助打球的装置;或
c. 在打球时协助握杆的装置,但以下可视为例外:
(i)可戴已无特殊纹路的手套;
(ii)可使用树脂、粉末、干燥剂或增湿剂;
(iii)可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违反规则14-3 的罚则:取消比赛资格。
14-4. 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
如果球员在击球的过程中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那么除了原来这一杆之外还必须加罚一杆,所以应该算两杆。
14-5. 打击移动中的球
如果球员的球仍在移动,球员必须不可以打这个球。
例外:
‧ 正由球座上滚下来的球 - 规则11-3
‧ 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以上 - 规则14-4
‧ 在水中移动之球 - 规则14-6
如果球只是在球员已做出击球动作或者球杆已经向后挥开之后才开始移动,球员就不必接受本规则(打击运动中的球)的处罚,但是他仍然应该接受其它相关规则的处罚:
‧静止中之球被球员移动 - 规则18-2a
‧静止中之球在球员做好击球准备后被移动 - 规则18-2b
‧静止中之球由于有人碰到可移动之物而被移动 - 规则18-2c
(球员、队友或杆弟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规则1-2)
14-6. 在水中移动的球
当球在水障碍的积水中移动时,球员仍可击球而不必受罚,但是他不可以故意拖延到风或水流改善球位之后再打。球员也可以引用规则26将这个在水障碍积水中移动的球捡起来。
违反规则14-5或14-6的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