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裁判工作系统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及仲裁委员会职责
一、田径裁判工作系统
田径运动会裁判员队伍的组织机构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结构,竞赛时采用大兵团作战,因此组织工作要严密,管理工作要严格。
二、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及仲裁委员会职责
(一)技术代表
1.技术代表应与大会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田径竞赛规则的规定。
2.赛前应对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进行审核。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赛次与录取原则。
3.负责审核报名。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者,有权以技术性理由不批准其报名。
4.赛前主持技术会议,讨论决定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以及对参赛运动员进行确认。
5.应参与全部比赛项目的分组,主持各赛次分组,抽签排定道次以及全能分组等编排工作。
6.组织领导技术官员,并负责为每项比赛指派一名技术官员在比赛现场工作。
(二)技术官员
1.技术官员应对各项主裁判的工作,给予一切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受技术代表的指派到各项比赛现场,监督整个比赛是否按规则要求进行。
3.对该项比赛的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干预,如发现不符合规则规定的问题,并认为需要提出改进意见时,首先应向该项主裁判提出建议,必要时可提出劝告,如仍不能解决,则向技术代表报告。
4.比赛结束,审核成绩,在田赛项目成绩单上签名。
(三)仲裁委员会
1.处理各项抗议,同时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凡对规则未曾涉及的问题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向有关田径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