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四


四 比赛开始和结束


四.○一:裁判员应于比赛开始前5分钟进入比赛场地的本垒板后会见双方领队或教练员,然后裁判员接受他们交来的“上场队员名单”一式三份,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写的两份交给对方和记录员各一份,原件由主裁判员保留,从此,双方“上场队员名单”及击球次序即告确立,不能再行变更替补(除非根据规定)。 后攻队将“上场队员名单”交给主裁判员后,临场裁判员立即成 为唯一的执法者,他们有权根据天气或球场条件确定是否结束比赛、 暂停比赛或恢复比赛。


注:“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内容如有明显错误时,主裁判员应 在宣布“比赛开始”前召集写错的一方教练员或队长令其加以改正。 例如:名单上只列8名队员或2名队员同姓而未写名时,裁判员在宣布 比赛开始前一经发觉就要通知写错的队立即纠正,以免比赛后产生麻 烦,比赛双方必须避免这种错误的发生。


四.○二:先守队队员进入他们的防守位置,先攻队的第一个击球员 进入击球员区,然后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比赛即告开始。


 

四.○三:每当比赛开始时,除接手外,所有守场员都要站在界内地 区进行防守。


(a)接手应在本垒板后面的接手区就位。在投手故意给击球员 投坏球使其“四球”上垒时,接手应把两脚放在接手区界线以内,直 至投手投球出手后方可离开。但在其他场合,接手可以随时离开接手 区接球或接杀。


【罚则】如违反上列规定,按“投手犯规”判处。


(b)投手向击球员投球时应站在合法的投球位置上。


(c)除投手和接手按上述规定外,任何守场员都可以站在界内 地区的任何地区进行防守。


注:在投手启动投球前,裁判员如发现守场员站在界外地区防守 时,应即提出警告令其退入界内,如不听从警告,而攻守行为一经开 始,并且由此而得到防守上的好处时,裁判员应即宣布攻守无效。


(d)在比赛进行时,除击球员和企图进入本垒的跑垒员外,其他 攻队队员都不能通过接手区。


四.○四:在整个比赛过程中,队员要按照“上场队员名单”上所列击 球顺序上场击球。替补队员要按照被替补队员的原来击球顺序上场击球。


四.○五:(a)攻队进攻时应在一垒和三垒两侧各安排一名跑垒指导员。


(b)跑垒指导员限两人,要穿着本队比赛服,只限在跑垒指导区 内进行活动。


【罚则】跑垒指导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时,裁判员应令其退出比赛并 离开比赛场地。


注:1.多年来,有好些跑垒指导员惯于把一脚踏出跑垒指导区或稍 许离开该区。这不算违反只限在跑垒指导区进行活动的规定,除非对方 队提出意见。如果提出意见,裁判员就立即贯彻本规定,要求双方跑垒 指导员任何时候都必须留在跑垒指导区内。


2.当攻守活动在跑垒指导员所在的垒位展开时,跑垒指导员惯于离 开跑垒指导区,给跑垒员做滑垒、继续进垒或返回原垒等手势。只要不 妨碍比赛的进行,这是允许的。


3.三垒跑垒指导员不得跑到本垒附近指导跑垒员滑垒。


四.○六:(a)比赛时双方队任何人员都不得有下列行为:


1.用文字或手势煽动观众起哄;


2.用语言攻击对方队队员、裁判员或观众;


3.在攻守活动正在进行时呼喊“暂停”或用其他语言或某些动作企 图使投手犯规;


4.用各种方式有意与裁判员接触。


(b)守场员不得站在阻碍击球员击球视线的位置上并企图以不道 德的行为干扰击球员。


【罚则】违者罚出场,不得参加比赛。如投手因此而有犯规动作, 不判“投手犯规”,判“投球无效”。


四.○七:凡被罚出场的领队、队员、教练员或训练员应立即离开场地, 不得再参加比赛。他应立即脱下比赛服,坐在看台上,并不得靠近本队 队员席上或投手进行准备活动的练习场地。


注:凡被罚出场的领队、教练员或运动员,在比赛时都不能进入队 员席或记者席。


四.○八:坐在队员席上的任何人员如对裁判员的判定发出粗暴的非难 时,裁判员应立即令其停止并给予警告。如不停止,裁判员应令其离开 队员席。如果裁判员一时弄不清楚谁是非难者,可令该队所有替补队员 退出队员席。该队教练只能在安排上场时将所需要的替补队员召回。


四.○九:得分


(a)在三出局前跑垒员合法击球后依次踏触一、二、三和本垒时 记得一分。但第三个人出局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得分无效:


1.击跑员出局时;


2.跑垒员被封杀出局时;


3.前位跑垒员因漏踏垒位被申述出局时。


(b)在比赛的最后半局或延长局的最后半局遇到满垒局面时,如 击球员由于“四坏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安全进入一垒,而使三垒 跑垒员进入本垒取得决胜的一分时,裁判员应待三垒跑垒员踏触本垒, 击跑员踏触一垒后方可宣布比赛结束。


注:如由于观众冲入场内致三垒跑垒员难以踏触本垒或击跑员难以 踏触一垒时,裁判员可按观众妨碍判得分和上垒有效。


【罚则】如三垒跑垒员经一定时间后仍不踏触本垒时,裁判员应判 不得分,三垒跑垒员出局,同时恢复比赛。又两出局时,如果击跑员不 踏触一垒,裁判员应判击跑员出局,三垒跑垒员得分无效,同时恢复比 赛。但两出局前,可判三垒跑垒员得分有效。


注:1.如果第三出局是击跑员,则得分无效。


判例:一出局,跑垒员甲在二垒,跑垒员乙在一垒,击球员丙击出 安打。甲安全返回本垒,乙在抢进本垒时被触杀出局,成二出局。但丙 漏踏一垒,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局。因为第三人出局是击跑员,所以 甲的得分无效。


注:2.后位跑垒员不受前位跑垒员的影响,除非是二出局后。


判例:1.一出局,跑垒员甲在二垒,跑垒员乙在一垒,击球员丙击 出“本垒打”,甲在跑回本垒途中漏踏三垒,乙和丙返回本垒。甲虽被 申述出局,但乙和丙的得分有效,因为二出局前,后位跑垒员的跑垒得 分不受前位跑垒员出局的影响。但二出局后发生上述情况时,乙和丙的 得分无效。


2.二出局,跑垒员甲在二垒,乙在一垒,击球员丙击出“本垒打”, 所有跑垒员都回本垒,但甲漏踏三垒,被申述出局,三出局,乙和丙的 得分无效。


3.一出局,跑垒员甲在三垒,跑垒员乙在二垒,击球员丙击出中外 场腾空球被接杀出局,成二出局,甲抢入本垒,乙亦因传球本垒欠准而 抢入本垒,但甲离垒过早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局,乙的得分无效。因为 乙是甲的后位跑垒员,在甲成为第三人出局后才进入本垒。


4.二出局,满垒,击球员击出“本垒打”,但漏踏一垒被申述出局 成第三人出局,所有前位跑垒员返回本垒得分无效。


注:3.当跑垒员漏踏垒,而守场员持球站在该跑垒员漏踏得垒位或 者击出的腾空球被接而守场员持球站在该跑垒员离垒过早的垒位时,裁 判员对此申述行为作出判定,以支持申述,判跑垒员出局。在二出局前 判回本垒的跑垒员得分有效,但二出局后如跑垒员漏踏的不是被迫进垒 的垒位,要看申述与得分的先后来决定得分是否有效。


判例:一出局,跑垒员甲在三垒,跑垒员乙在一垒,丙击出右外场 腾空球被接杀出局成二出局。甲在右外场手接球后迅速离垒抢入本垒得 分。乙企图回踏一垒,但右外场手传球到位在先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 局。这时甲的得分是否有效要根据甲的得分和乙的出局先后。如果甲的 得分在乙被传杀申述出局之前,则甲得分有效,否则无效。


注:跑垒员离垒过早被申述出局不是封杀局面。


四.一○:一场正式比赛为九局。但赛程规定一天打两场比赛的队,每 场比赛可只打七局。为此本规则所规定的“九局”,适用于七局。


(a)打满九局双方得分相等时可延长比赛,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 亦可缩短比赛局数:


1.后攻队因得分领先无需在打第九局的下半局或打完该半局时;


2.裁判员宣布终止比赛时;


(b)延长比赛:九局比赛终了,如两队得分相等,应继续比赛, 直至先攻队在同等的完整局数中得分较多时为止,或者在九局以后的任 一局中,后攻队在第三人出局前得分多于对方时,即判该队获胜,比赛 即可终止。


注:1.为了掌握比赛时间和使比赛按预定场次进行,如一场比赛以 满九局而得分相等时,可以不再延长比赛,以平局终止比赛;也可以按 规定延长三局,在延长的任一相等局次中,一方得分多于对方时比赛即 可结束。如果得分仍然相等,则以平局终止比赛。此节须在竞赛规程中 明确规定。


2.为了避免比赛时间过长,也可以在竞赛规程中规定一场比赛的时 间限制。例如,二小时或二小时半。在此时限内能打完九局或延长局时, 则仍以相等局数得分多少决定胜负。若不能打完,则以到达时间时相等 局数的得分多少决定胜负。


(c)有效比赛:凡主裁判员宣布终止的比赛,如符合下列任一情 况时都是有效比赛。


1.赛完五局时;


2.后攻队前四局或第五局结束前的得分超过先攻队前五局的得分时;


3.后攻队在第五局下半局获得一分或一分以上而把比分扳平时。


(d)平局比赛:比赛结束时如两队平等局数的得分相等,主裁判 员应宣布该场比赛为“平局比赛”。


(e)无效比赛:在未能成为有效比赛前宣布终止的比赛为“无效 比赛”。


(f)凡因雨停止的比赛只要打完本章第10条(c)“有效比赛”所 规定的局数或多该局数的“改期续赛”比赛,虽然不满9局,但观众所 购的入场券不能因此而退票。


四.一一:比赛队在一场正式比赛的得分就是在比赛结束时本队各局得 分的总和。一场比赛如遇下列任一情况时,即可宣布“比赛结束”!


(a)打完第九局上半局,后攻队得分领先时;


(b)打完第九局先攻队得分领先时;


(c)后攻队在第九局下半局或延长局下半局进行中取得决胜的一 分时。但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时,按规则规定,击球员及其前位跑垒员均 可得分。所以,比赛在击跑员最后踏触本垒板后方可宣告结束。


注:1.击球员在第九局或延长局的下半局击出本垒打,但在跑垒时 因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时,这场比赛以前位跑垒员取得决胜的一 分而宣布比赛结束。


2.击球员在第九局或延长局的下半局,在两人出局前击出本垒打, 某一跑垒员超越前位跑垒员而被判出局,这时,以击出本垒打的击球员 踏触本垒而宣布比赛结束。


(d)裁判员一经宣布终止比赛,比赛即告结束,成绩有效。


例外:在一局比赛尚在进行或还未完全结束时,如宣布比赛终止,


在下列条件下成为改期续赛:


1.先攻队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把比分扳平,而后攻队尚未得分时;


2.先攻队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而领先,而后攻队尚未把比分扳平或 领先时。


四.一二:改期续赛:


(a)一场比赛如果已经超过五局以上(即已打完构成有效比赛的 局次),但因为天黑、风雨、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宣布中止比赛,又 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裁判员应宣布改期续赛,即改日继续把这场比赛 打完。


1.宣布中止比赛时,一局比赛还未结束,先攻队取得一分或一分以 上,把比分扳平而后攻队又未得分时;


2.宣布中止比赛时,一局比赛还未结束,先攻队取得一分或一分以 上,处于领先地位而后攻队尚未得分,未能扳平或领先时。


(b)除非由于停电、天黑或场上设备突然失灵等突发事件不得不 断然宣布中止比赛而成为“改期续赛”外,裁判员应尽可能把一局比赛 打完再宣布中止比赛,尽可能按本章第10条的规定以“有效比赛”结束 比赛。


(c)宣布改期续赛后,按下列规定安排续赛把比赛打完:


1.尽快安排两队在赛程下一单赛前续赛。


2.尽快安排两队在赛程下一双赛(一日赛两场)开始前续赛。


3.如赛程为最后一天,续赛可易地进行。


4.如未及在赛程最后结束前续赛完毕,此“改期续赛”改为“结束 比赛”,以原比赛打完的相等局数的得分多少决定胜负。


5.续赛时间确定后,未按时参赛的队判弃权,以0:9负于对方。


(d)改期续赛时要从原来中止比赛的特点场合开始比赛。“改期 续赛”的进行和完成是原比赛的继续。双方上场队员名单和击球顺序要 和原先比赛的上场队员名单和击球顺序完全相符。只有在原先比赛时没 有上场的队员可以替补场上队员。在原先比赛中已经被替补下场的队员 不得再参加比赛。在原先比赛宣布中止前刚上场的替补投手还未投球或


虽已投球但还未使面对的第一个击球员出局或成为跑垒员时,则该投手 在改期续赛时可以继续上场投球(当然也不是非由他出场不可)。但是, 如果他不上场投球,他应被视为已被替补下场,不能再上场投球。


四.一三:关于一日赛两场的规定:


(a)一日连赛两场一经在赛程上排定,比赛队都应该按规定时间 参加比赛,不得拒绝。如果拒绝,以0:9判对方队获胜。


(b)第一场比赛开始后,必须于第二场比赛开始前结束,两场比赛 的间隔为20~30分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长时间时,须经主办单位同意。


(c)一日连赛两场时,每场比赛仍打九局,但不打延长局。经比赛 双方同意,也可以七局结束比赛。


(d)打七局时,有关比赛胜负、有效比赛、无效比赛、中止比赛、 改期续赛的规定同打九局。


四.一四:如球场上有灯光设备,主裁判员认为天色阴暗有碍比赛时,应 令开灯。


四.一五:弃权:某队如有下列任一行为时,主裁判员应判该队弃权,并 判对方队以9:0获胜。


(a)在主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五分钟内仍未到场或拒绝上场 比赛时。但裁判员认为该队未能按时到场是不可避免时除外;


(b)采取策略显然企图拖延或缩短比赛时间时;


(c)裁判员未经宣布比赛终止,比赛仍在进行而拒绝比赛时;


(d)因故暂停比赛后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但一分钟后仍未重 新参加比赛时;


(e)虽经裁判员警告,仍顽固地坚持犯规行为时;


(f)裁判员责令队员退出比赛,但拒绝服从时;


(g)一日连赛两场的日程经主办单位排定而到时拒绝参加比赛或在 规定的比赛时间到达后20分钟内未见到场时。(除非上场比赛的主裁判员 因故延长时间)。


四.一六:在本队场地进行比赛的主队于暂停比赛后拒绝裁判员关于排水、 平整场地以恢复比赛的命令时,判该队弃权。


四.一七:某队未能或拒绝安排九名队员上场比赛时判该队弃权。


四.一八:主裁判员判某队弃权后,应于24小时内写一份书面报告交主办 单位。但这份报告是否上交并不影响裁判员所作的弃权判定。


四.一九:抗议比赛:


(a)领队或教练员如认为裁判员的判定与规则相抵触时,可向赛区 仲裁委员会提出抗议。


(b)所提抗议有仲裁委员会受理。即使裁判员的判定与规则的规定 相抵触,如果并不影响提出抗议的队取得比赛的胜利时,仲裁委员会不能 作出原比赛无效、重新比赛的裁定。


(c)决不允许比赛队的任何人员对裁判员的判定提出抗议。


注:领队或教练员对裁判员执行规则上的错误提出抗议时,如果不是 当场或在投手还未投下一个球或跑垒员出局下场时立即提出,裁判员可不 予置理。在比赛结束后仍需提出抗议时,可于第二天中午前向仲裁委员会 提出。如抗议一经及时提出,主裁判员立即受理并研究改正或作出其它判 处。提出抗议的队要服从判处以恢复比赛。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的裁定 是最后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