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
  我委于1998年1月23日下发了《关于核拨全民健身工程经费的通知》[体计财一字(1998)040号] 。随着经费的下拨,"全民健身工程"将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为做好实施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体委关于1996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通知》[体群字(1997)153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受赠单位,鼓励受赠单位多修建室外场地和健身路径,以利于宣传,起到"树形象"的作用。

  二、要严格按照《关于核拨全民健身工程经费的通知》对各省(区、市)筹资的数额和"全民健身工程"的数量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减少。

  三、各省(区、市)成立的"全民健身工程"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拨款计划,要保留对各实施点的调控权。

  四、在实施过程中,对进度快、质量高的工程应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推广经验。要对各省(区、市)实施工作的进度情况予以公开报道,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五、经费下达后,应在4个月内完成"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1998年7月份之后,我委将有计划地组织验收。

  六、各实施点"全民健身工程"竣工后,对有一定规模的工程要及时报送竣工平面图、实物照片、新闻报道图片等资料,以便及时组织宣传报道。各省(区、市)"全民健身工程"竣工后,要向我委报送审计报告、工程项目分类统计表、决算和工 作总结。


   国家体委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