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主办的任何足球比赛。
二、本规定对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足球队)、会员协会进行的处罚中,所指的停止比赛资格应包括全国各级足球比赛、国际足联和亚足联主办的比赛及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任何足球公开比赛;
三、本规定对于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运动员违纪的个人处罚,只限于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足协杯赛、锦标赛、乙级队联赛;
四、本规定所指的停止比赛工作,包括参加赛区有关比赛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停赛处罚
一、运动员拒不执行“不许留长发、不许带饰物、不许染发”等规定,给予停止当场比赛的处罚;
二、运动员在平时生活、训练有严重违纪或违反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管理条例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有关部门报告并经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停赛1-4场的处罚;
三、运动员以不可接受的理由不服从各级国家队集训与比赛的调遣,将给予停赛3个月至全年的处罚;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三次者,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一)在同一场比赛中,由于连续两张黄牌被红牌罚下场,该黄牌不作为累计;
(二)在同一场比赛中,出示一张黄牌后,又被出示红牌罚下场,该黄牌仍作为累计。
五、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当即停止比赛资格,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六、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二次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累计二张红牌),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然停止下两场比赛资格;
七、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三次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累计三张红牌),将停止该运动员六个月以上比赛资格;
八、对于超出本赛季的停赛处罚,将在下一赛季继续生效。除自然停赛外,当运动员被罚停赛期内,任何俱乐部最多只能付给其基本工资。
九、凡运动员被出示一张黄牌时,应向联赛委员会交纳管理费100元;第二张黄牌交纳200元……以此类推。凡运动员被出示一张红牌时,应向联赛委员会交纳管理费200元,第二张红牌交纳400元……以此类推。 该款由各俱乐部负责收取,并在赛季结束的7天内, 汇交联赛委员会财务部。在联赛委员会财务部未收到该管理费时,该运动员自然停止比赛资格。
第三条 停赛及罚款
一、比赛中运动员凡有侮辱、指责、或死球时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对方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该运动员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2一3场、罚款1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500元;
二、比赛中运动员凡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3-5场、罚款2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1000元;
三、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击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6一8场、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四、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裁判员实施推、击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0一12场、罚款5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2500元;
五、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6个月、罚款5000元; 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2500元;
六、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2个月、罚款10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5000兀;
第四条 罚离替补席
一、比赛开始时,参赛队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人数坐在替补席内;准备替补的运动员按规定做准备活动;替补席任何人员不得向场内传递饮料或其它物品,更不能进入比赛场地;违者,裁判员有权对该人员给予警告或将其罚离替补席;
二、被裁判员罚令出场或被停止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停止工作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坐在替补席内,违者,裁判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视情况对其加重处罚。
三、比赛中教练员、替补运动员及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的语言或行为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裁判员有权给予警告或罚其离开替补席。
第五条 停止工作及罚款
一、比赛中教练员或工作人员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 除立即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对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500元;
二、比赛中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凡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 除立即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6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三、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击等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 将停止3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四、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裁判员实施推、击等行为者, 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6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6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3000元;
五、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2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 对该人员处以罚款10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5000元;
六、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 将停止1年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20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0000元;
七、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有上述行为者,亦按相关条款处理;
八、俱乐部(球队)任何人员、任何时候在向新闻媒介发表与足球相关的不负责任的、有辱对方的或人身攻击的评论,将按本条一、二款进行处罚;
九、任何自然人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表与足球比赛有关而无事实根据的、有损中国足球声誉的评论者,将为不受欢迎的人;
第六条 违纪和违法
一、在任何足球比赛中出现行贿、受贿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对参与者个人处以停止三年至终身参加足球比赛或工作的资格,并对其所属俱乐部(足球队)处以5000元至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打假球和违反体育道德:
(一)凡涉及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比赛,将被判定为假球:
1、有确凿的假球证据;
2、有明显迹象表明,一方或个人故意让球或双方相互“放水”;
(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接到认定某场比赛为假球的报告后,将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在72小时至其后的任何期限内做出决定;
(三)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俱乐部(足球队)给予如下处罚:
1、属甲级A组的俱乐部,处以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属甲级B组的俱乐部,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凡打假球的俱乐部队停赛一年,一律降为乙级队,由此造成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参加队所空名额,按联赛名次顺序递补;
(四)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个人,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五)凡比赛中有违背体育道德、消极比赛,引起观众和舆论强烈不满的,甲级队处以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其它队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三、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兴奋剂处罚
联赛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兴奋剂抽查,其结果不合格者, 将被停止2年以上比赛资格,并对该运动员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附则
一、凡出现上述各条情况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必须于赛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列事件者,即使未有书面报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可依据事实,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凡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收到裁判员、裁判监督、比赛监督及赛区委员会的报告及有关比赛的录像带后,将于48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所有处罚(除自动停赛外)自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所罚款必须在30天内寄中国足球协会(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分理处,帐号144230-22),逾期不交者将给予加倍的处罚或五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