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尼族的婚恋


哈尼族实行一夫一妻制。解放前西双版纳一带的哈尼族,弃妻再娶要被头人罚款,所罚之款三分之二归头人,三分之一归村寨公共开支。红河及内地部分地区,解放前在土司和富裕阶级中,也有一夫多妻现象。这些地区还比较盛行包办或买卖婚姻,民间流传的“哭出嫁”一类的民歌,就是这种婚姻状况的反映。

哈尼族男女青年在一起对歌跳舞,寻觅意中人。

青年男女婚前享有充分的社交自由。过去西双版纳有专供青年聚会的“公房”。红河一带则在山林中、田房里围火对唱,谈情说爱。墨江一带哈尼族青年爱荡秋千,节日荡秋千的欢声笑语中,往往就结下了美好的姻缘。西双版纳等地,结婚聘礼不重,青年男女只要征得父母同意,便能与自己心爱的人成婚。在内地,解放前虽有包办买卖婚姻存在,但这种情况多限于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家,一般青年男女,通过互相了解,多半可以自由结合。

西双版纳一带哈尼族严禁叔伯兄弟、姑舅表以及姨表兄弟姐妹间通婚。同氏族的男女,至少五代后才能通婚。男子到外村寻偶,须得到该村男青年头头“扎达扎”的同意,由“扎达尤”的帮助。墨江等地则有姑舅表优先婚配的习俗。姑母要把自己的一个女儿嫁给舅父的儿子,即使第二个女儿嫁给外家,还要付给舅父一种特殊的舅父钱。

哈尼族村寨里都设有专供未婚男女谈情说爱的场所,叫“扭然”。数对情侣,谈情说爱,表达爱慕之情,各不避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