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小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使用情况的调研


  我国以工业化为原动力的城市化进程,必然会加快以居住小区为代表的现代化城市住宅建设的步伐。居民日常生活小区化、社区服务小区化和体育活动的小区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尽管我国目前有少量文献对小区体育作了有益的探索,但都忽略了对作为小区居民体育活动载体的体育设施问题的经验把握。本文运用文献法、访问法、问卷法,对科学抽样获取的165个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的结果如下:1,广州市居民小区体育的现状。①达到每千人200M2标准的只占23.64%,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占31.52%,暂无体育设施的占38.79%,虽作了规划,但尚未动工的占6.05%。②小区体育设施的种类、质量和占地面积,与小区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建造质量有直接的关系,一般可分为3个档次。③新城区与老城区、中心区与偏远区的小区体育设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2,广州市居民小区居民对体育设施的需求状况及其影响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主要障碍。①在居民对小区体育设施的满意程度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其满意程度的差异取决于体育设施的条件。②82.1%的居民希望再增建一些体育设施,男女之间无显著差异。③影响小区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主要障碍是“缺少场地设施的指导者。”3,广州市居民小区体育设施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①虽然许多小区都配有方便群众就近、就地锻炼的体育设施,但难以满足人们日益高涨的体育需求,令人喜中有忧。②收费标准不一,价格偏高。③组织指导尚处于空白。④缺乏法制保障,难以实行法治。⑤旧城改造小区体育设施难立锥。⑥体育行政部门成了小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局外人。4,对策建议——代结论:①各级政府在加大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力度的同时,应将小区体育设施列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之一。②城乡建设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尽快对自1986年颁发《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试行以来的情况做出总结,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具体实施办法。③开发单位报建方案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的意见。对于开发单位报建方案中无体育设施或体育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区,一律不批准兴建。④建议将体育部门作为验收单位参与市、区两级建委组织的验收工作,并拥有否决权。⑤小区的体育设施投资,应纳入其建设费成本之中,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不允许预留体育设施用地)。⑥对于已竣工验收完毕,但体育设施尚未动工的小区,应授权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实行监督、验收,并拥有独立否决权。⑦对于无体育设施的旧城小区,应授权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城建部门共同协商征地(可在周边地段)、补建体育设施事宜,并由市、区政府落实资金。⑧对于有一定体育设施却达不到标准的小区,应要求发展商挖潜补建。


原作者:吕树庭,李志强,韩会君,曹策礼
来 源:广州体育学院、广州市体委、中山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