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官品评指标通常包括“色、香、味、格”四方面,当然产品质量的理化指标及卫生指标的某些因素,也会反映到感官品评上。严格地说,通常所说的“感官指标”,其概念是不确切的,较为正确的含义应是“感官评定指标”,简称“感评指标”,因为感官是人的感觉器官。
(1)色 实际含义包括酒的全部外观状况。
(2)香 包括闻香和口香两部分。可分为三类香气:由原辅料带来的香气称为第一类香气,具有原料的特征。源于发酵的香气,可称为第二类香气,即发酵香。源于贮存的香气可称为第三类香气,主要氧化醇香、还原醇香及橡木桶溶出物赋予的香气。第一、二类香气可统称为类似表香的芳香。第三类香气大多由一、二类香气转化而来,其呈现较慢,但更显清晰、馥郁、幽雅、持久,为类似底香的醇香。
(3)味 实际为口腔的全部感觉。
综上所述,所谓“色、香、味”,应以“外观、香气、口感”表示较为贴切。它们分别为第1种感觉、第2种感觉及第3种感觉。
(4)格 即风格及典型性,是酒品外观及内在品质的综合反映。平时人们所指的某种酒的风格,实际上是某一类型的酒所共有的典型性。如果真是某一酒品所独有的特性,理应予以注明,或称其为特有的个性,以免含糊不清。如有两种类似于孪生兄弟的酒,应将其准确无误地区分开来。
平时人们在鉴评酒时,会用“好酒、一般、不好喝”来分其层次及评价其综合“表现”。其中有些因素可从已知并确定的分析数据中找到;而未能测定的因素,可谓潜在特性,那也可从品评中感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