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球裁判法4


第八章 罚球

 

一、何时进行罚球:

比赛时间终了,如遇二队或三队扣分相等,不能判定胜负时,只有扣分相等的队才需要参加罚球,确定胜负。罚球只是用于确定本场比赛的胜负。如果比赛最终确定名次需要计算得分率时,罚球扣分不应计算在内。

二、罚球方法:

1、每轮罚球前裁判员应先召集罚球球员抽签确定罚球和防守的顺序。每一轮每队出一名球员参加抽签。三队得分相等,罚球防守的顺序是1罚球,2防守,2罚球3防守,3罚球1防守。两方罚球时,1罚球2防守,2罚球1防守。三队罚球前一轮罚球已经决出胜负的队,不需要参加下一轮罚球。直到所有参加罚球的队都决出了胜负为止。已经罚过球的球员,不可以参加下一轮罚球,除非本队所有球员都已罚过球。本场比赛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球员,未登记的球员不得进行罚球。

2、罚球应选择在距记录台最近的球门进行。罚球时,只允许一名罚球球员和一名防守球员站在场内,其余任何球员都必须站在场外。裁判员面对记录台站在罚球球员侧面中圈外,球门两侧的巡边员站在球门两侧场外。裁判员应待巡边员、记录员都准备就绪,再将球交给罚球球员,然后鸣哨通知罚球球员罚球。

3、罚球球员必须站在中圈内,听到裁判员哨音方可进行罚球。罚球球员可以在中圈内跑动、跳跃,在中圈内任何地方罚球,但听到裁判哨音后,五秒内必须将球射出,球出手前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及中圈界限外的地面。球射出中圈后,罚球球员不得再触球。罚球球员球出手前,防守球员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及中圈和禁区界线及界线内地面。罚球球员球出手后,防守球员可以进入禁区,也可以用身体任何部位,包括腿、脚击球防守。

4、巡边员主要注意观察防守球员在罚球球员球出手前身体是否触及禁区界线或界线内的地面,如果触及,应立即旗示通知裁判员。裁判员主要观察罚球球员是否违反罚球的有关规则。罚球球员违反罚球的规则或看到巡边员的旗示后,裁判员应及时鸣哨,令罚球停止。防守球员违反罚球规则,罚球球员未违反罚球规则,不管罚中与否,包括罚球球员球未出手,均用明确的的手势判罚球方射中有效。罚球球员违反规则,防守球员未违反规则,不管罚中与否均用明确的手势宣判罚球无效;双方均违反规则,不管罚中与否,均采用明确的手势宣判罚中无效,重新罚球;双方均未违反规则,裁判员也应鸣哨,然后用明确的手势宣判是否罚中。

三、罚球的计分:

罚球球员每罚中一球有效时,罚球方不得分,防守的一方在比赛时间终了所得分数内扣2分。未参予罚球和防守的一方不得分也不扣分。

第九章 三门球记录表的填写方法

一、比赛名称、时间、地点:

比赛前记录员首先按秩序册上的名称或特定名称填写比赛名称,按实际情况填写比赛时间、地点。

二、队员姓名、号码,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姓名:

比赛前记录员接到各队教练员递交的名单后,在队员姓名、号码下面空格内填写红、绿、黄三队队员姓名、号码。在场上队员号码下画一横线。在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后面空格内填写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姓名。

三、累计得分:

1、比赛前记录员在最左侧积分栏目红、绿、黄下面第一行空格内,填写各队基本分100。

2、比赛开始后,某队球员首先射中某方球门,则在最左侧射中队员号码某方下面,第二行空格内填写射中球员号码。然后在被射中球门方100下面一格内,填写扣除2分后的得分98;在另一防守方100下面一格内填写扣除1分后的得分99。以后每射中一球均按此方法继续填写。

3、第一、二节比赛时间终了,在所记分数下面一格画一条横线。第二、三节比赛开始后,接在所画横线下面继续填写。第三节比赛结束,在所记分数下面画两条横线。

4、第三节比赛时间终了,若两队或三队得分相等,需要通过罚球确定胜负时,接在所画二条横线下面记录。某方罚中,在射中队员号码,某方内填写射中球员号码;在守门方积分栏目内填写扣除2分后的得分。

四、技术犯规:

技术犯规后的两个空格用来记录球队技术犯规。某球队第一次发生技术犯规,则填在第一个空格内,第二次发生技术犯规则填在第二个空格内。是第几节发生的技术犯规,则在空格内写上阿拉伯数字几。

五、暂停:

暂停后面三个空格用来记录三节比赛的暂停。第一节暂停填在第一格内,第二节暂停填在第二格内,第三节暂停填在第三格内。每节比赛开始后几分钟暂停,则在空格内写上阿拉伯数字几。每节比赛结束在未暂停的队空格内打“×”

六、警告:

球员和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后面的两个空格是用来记录球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受红牌、黄牌警告的情况。第一次受警告填在第一格内,第二次受警告填在第二格内。是黄牌警告就写黄、红牌警告就写红,是第几节比赛受警告,就在黄或红后面写上阿拉伯数字几。

七、最后得分、名次:

比赛结束后填写各队得分。填写得分时,填写第三节比赛时间终了的得分,不要将罚球扣分计算在内。填写名次时,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若有罚球则应填写罚球后的名次。

八、签名:

比赛结束后,记录员应通知。计时员、巡边员、裁判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