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蹦极场所、攀岩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3-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3部分:蹦极场所

  本部分为GBl9079的第3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登山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致新、栾开封、颜金安、杨世涛、李石、封勇、陈雪龄、李智、石春健。
  
  1 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蹦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蹦极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408--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
  GB/T 5144--1985塔式超重机安全规程
  GB/T 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0001.l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l部分: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 蹦极bungee jump
  是指人们使用蹦极索从高处自由跳下的活动。
  3.2 蹦极场所bungee jump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蹦极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人工蹦极场所和天然加人工蹦极场所。
  3.3 蹦极平台bungee jump platform
  蹦极者起跳的平面构筑物。
  3.4 安全辅助绳assist the rope safety
  人们在蹦极活动中,用于保护蹦极者安全的蹦极绳以外的绳索。
  3.5 蹦极技术指导人员bungee jump instructor
  是指传授蹦极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蹦极技术指导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蹦极塔台
  5.1.1 自然高度不超过80 m,蹦极平台长度不小于3 m,宽度不小于2 m,蹦极跳台臂长度不小于12 m。
  5.1.2 蹦极绳垂直状态投影点距周边障碍物半径不小于12 m。
  5.1.3 蹦极绳垂直状态投影点的底部水深不小于4 m。
  5.1.4 有清晰、醒目的水深标识,并有隔离带。
  5.1.5 有安全护栏、防滑设施、防护网,且蹦极台出口设置拦挡设施。
  5.2 蹦极平台
  5.2.1 设置隔离区,蹦极者与无关人员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
  5.2.2 蹦极台四周设置拦挡物,且进出口处设可向内开合拦挡物。
  5.2.3 活动载荷不小于300kg/平方米。
  5.2.4 安全护栏承受水平推动力应符合GB8408-2000的要求。
  5.2.5 地表面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2.6 蹦极区域应设置观察点,并有录像监控设备。
  5.2.7 回收绳与跳跃平台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4m。
  5.3 蹦极空间
  5.3.1 反弹点与平台下缘竖直距离不小于蹦极高度的7%。
  5.3.2 跳跃高度小于40m时,下落最低点距离着陆区域的竖直距离不小于3m;跳跃高度大于40m时,下落最低点距离着陆区域的竖直距离不小于4m。
  5.3.3 跳跃高度小于40m时,蹦极绳垂直状态下与障碍体后向距离不小于16m,侧向距离不小于9.6m;跳跃高度大于40m时,蹦极绳垂直状态下与障碍体后向距离不小于25m,侧向距离不小于12m。
  5.4 提升、下降及传动设备
  5.4.1 安全辅助绳安全系数应大于10,且直径不小于8mm。
  5.4.2 提升设备的安全辅助绳和固定装置应符合GB8408-2000的要求。
  5.4.3 滑轮或卷筒与安全辅助绳的直径比例不小于40倍,导向轮直径与安全辅助绳的直径比例不小于20倍。
  5.4.4 低于20m的蹦极台,其滑轮或卷筒与安全辅助绳直径的比例不小于20倍。
  5.4.5 有防止安全辅助绳脱落、过卷、松弛和打折缠绕装置。
  5.4.6 安全辅助绳无载荷时在卷筒上缠绕圈数不少于3圈。
  5.4.7 确认蹦极者已停止跳跃后,方可启动卷扬机提升或下降蹦极者。
  5.4.8 卷扬机制动器应符合GB/T5144-1985的要求。
  5.5 蹦极绳
  5.5.1 蹦极绳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5.2 蹦极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生产厂家额定使用次数,且断丝不超过5%。
  5.5.3 蹦极绳与人连接的卡扣不少于2个,且卡扣为闭锁结构。
  5.6 其他要求
  5.6.1 背带、扁带、踝部绑带等跳跃装备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6.2 高于20 m的蹦极平台上应配备风速计。
  5.6.3 蹦极平台、接应区和休息厅的工作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
  5.6.4 在升降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有紧急救援设施。
  5.6.5 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船、教生圈、救生竿和救护板。
  5.6.6 蹦极场所公共休息室室内空气符合GB/T 17093的要求。
  5.6.7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 安全保障
  6.1 在醒目位置有"蹦极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6.2 在明显位置固定蹦极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3 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文件、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安装、大修记录及其验收资料、设备故障与处理的记录。
  6.4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5 非开放时间应有值班人员。
  6.6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7 有健全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安全操作、意外事故处理、安全保卫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4部分:攀岩场所


  本部分为GB 19079的第4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大学。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郝光安、薛云、陈雪龄、刘大庆、李致新、杨世涛、王利全、石春健、李智。
  
  1 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攀岩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攀岩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 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攀岩场所rock climb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攀岩(抱石)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话动的场所。它包括:人工攀岩场所和自然攀岩场所。
  3.2
   人工岩壁artificial climbing rock
   各类室内、外人工构筑的用于攀岩运动的岩壁。
  3.3
   攀岩技术指导人员rock climbing instructor
   是指传授攀岩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 从业人员姿格
  攀岩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人工岩壁
  5.1.1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5.1.2 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5.1.3 岩板耐受静压力不小于408.16kg力。
  5.1.4 岩板的最大耐受冲击力不小于612.24 kg力。
  5.1.5 支点孔最大抗拉力不小于306.12 kg力。
  5.2 自然岩壁
  5.2.1 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5.2.2 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 kg力。
  5.3 保护器材
  5.3.1 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
  5.3.2 丝扣安全铁琐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 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
  5.3.3 安全铁琐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244.90 kg力。
  5.3.4 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448.98 kg力。
  5.3.5 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 kg力。
  5.4 辅助设备
  5.4.1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5.4.2 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4.3 室内攀岩场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5.4.4 攀岩场所的公共指示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人工攀岩应符合GB 6566的要求。
  6.2 攀岩场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9668的要求。
  6.3 攀岩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T 17093和GB/T 18883-2002的要求。
  7 安全保障
  7.1 在醒目位置有"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7.2 开放期间每条使用的攀岩道应配备1名攀岩技术指导人员。
  7.3 有健全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损毁的器材应及时更换。
  7.4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5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6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