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3天救了仨醉汉,春节临近酒场多,诸位举杯悠着点。
1日下午,一醉汉酣睡文登区龙山路路边。龙山派出所民警赶到,在醉汉身上找到一部手机,联系上其妻子,醉汉被接回家。从1月30日到2月1日,一天一个,龙山派出所救助了3名醉酒男子,其中一人被送往医院。
2月1日16时许,文登区龙山派出所接市民报警称,一醉酒男子睡在龙山路建设银行附近马路边,叫不醒更无法起身。民警到达现场,男子酩酊大醉,任凭民警呼唤,就是躺在地上呼呼大睡。
天气较冷,为避免醉酒男子被冻伤,民警把他扶进警车休息。男子身上没有身份证、驾驶证,民警在其身上找到一部手机,通过手机联系上他的妻子和弟弟,两人到场将其接回家。
从1月30日到2月1日,龙山派出所一天一个、连续三天出警救助醉汉。三醉汉都是不省人事倒在路边,被路人发现后报警,经辗转寻找,其中两人被家人接回,另一名男子一直无法找到亲人,民警拨打120把他送往医院救治,后来他醒酒后自行离开。
目前天气寒冷,醉酒者一旦在户外长时间酣睡或昏迷,极易被冻伤、冻僵。民警提醒,醉酒者若不能自行回家,可联系亲友来接,以防不测,一同饮酒者也应尽到相互照顾的义务。
共饮一桌酒,多少都有责
案例一
喝高了被落酒店死亡
共饮人赔偿遗属2万元
几年前,一男子张某中午和朋友聚餐,饮了一斤多白酒。当晚,张某又和四名朋友聚餐,再次饮下一斤多白酒。饭局后,四名朋友各自回家,张某一人被在饭店,后被发现死亡。
司法鉴定确认,张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死亡。
事后,张某的亲属向当晚与张某共饮的四名朋友提出索赔。经调解,四人赔偿张某遗属2万元。
案例二
连喝两场后倒下
后场酒友赔10.2万元
甲乙丙三人是小学同学,2006年12月6日22时许,31岁的甲和同事喝酒后,又来到乙家,和乙、丙二人喝酒,很快就醉得不省人事。乙送甲回家时,甲开始呼吸困难,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度饮酒后的损害,在饮酒后仍与两名被告饮酒,对造成自己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乙、丙被告在明知甲已饮酒的情况下,还提供酒及饮酒场所,对造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失。法院判决,乙、丙赔偿甲家属10.2万元。
案例三
请人喝酒自己猝死
吃请的4人都赔了钱
袁某请张某吃午饭,请马某、王某作陪。王某中途离席,袁某同事吴某赶到,参与喝酒。
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某和吴某离开,袁某、张某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20分钟后,马某、吴某返回,袁某已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
傍晚6时30分,亲友发现袁某不省人事,拨打120求救,医生随后诊断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某的亲属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起诉索赔。
法院终审判决: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死亡承担80%的责任;张某等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未及时劝阻,未尽注意义务,对袁的死亡存在过错。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分别承担责任;张某赔偿16894元、马某赔偿11263元、吴某赔偿5631元、王某赔偿5631元。
律师观点
熟人之间更有注意义务
造成不良后果即“侵权”
此类案件中,一般存在两个焦点,即受害人因饮酒导致伤亡,共饮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共饮者需承担多少份额的责任?
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的范振男律师介绍,受害人应对过量饮酒产生的伤亡后果负主要责任,这种判断的法理依据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负责,受害人选择了风险行为就应该承担风险行为的后果。
同时,共饮者根据不同的情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共饮者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主要在于,共饮人之间的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行为,在这种社会交往行为中,共饮人之间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比陌生人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主要是指饮酒过程中的警示、提醒义务,酒后的通知、照顾义务,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些义务,造成共饮人人身伤亡,构成侵权。共饮人需要根据劝酒情节、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