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民俗文化


丧葬民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又一重要内容。明清以来,随着台湾的逐步开发,台湾和大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联系的不断加强,台湾地区民俗文化的演变发展,更加文明开放。而台湾地区散居的少数民族,由于社会历史发展条件的限制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直至明清时期乃至于近代,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十分低下,民俗文化仍然保留了较大的原始性与分散性。丧葬民俗文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风貌与特色。对于进一步认识台湾少数民族总体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民俗文化演变的规律与态势,或可提供更多的历史认识与借鉴。

1、墓地选择

墓地,即埋葬死者之地。中国古代民俗文化中,古人非常重视墓地的选择,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总结,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充满迷信色彩的风水理论。选择墓地,需要观察地形地貌,山水形势,以便趋吉避凶,庇佑后代。而台湾少数民族,于墓地的选择则较为淡化简单。虽然台湾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活动中,也有一套选择墓地的方法,但至少显得较为粗糙随意。台湾少数民族的墓地选择,多取死者死亡之地作为埋葬之地,故多实行室内葬,这是一种较为独特的葬俗。如台东地区所谓“生番”,“人死,即葬于死所,死于路者葬于路,死于床者,葬床下,掘地数尺,然后埋之。其生平所用剑戟,同瘗穴中,附食物少许,以为祭奠之仪,此外则无丧礼。”

台湾少数民族所盛行的室内葬,是有其重要的民俗文化意义。如南投县泰雅族人认为室内葬是一种善终的标志。他们称死亡意义是灵魂出窍不归,把死亡分为善终与恶死两类。而其善终,是指死者死亡在家而有亲属在侧者。恶死,则包括野外露死,或被害非自然的死亡,自杀、难产等亡故者。所以一般善终者均实行室内葬,装殓妥当后,即由男性近亲在死者临死之床下掘一圆穴,深五六尺,足以竖放下尸体后头上尚余一、二尺之高度,然后将尸体下葬,并以死者之番刀、烟斗等常用之物为附葬品,最后盖一石板,覆土平穴。剩余的墓土与死者留下来的衣物一齐运出弃之野外,参加埋葬之人,葬毕则在溪流之处洗身,并将其身上的衣服弃之荒野而归。而所谓恶死者则不能享受此待遇。

泰雅族认为一切非自然的死亡,或战死、自杀、难产者等死亡者,皆为不吉,普遍即在其死亡的地方就地掩埋之。难产死者,葬后全家充屋而走,另建新居。凶死之丧葬事毕后,一定要请巫师作祭,驱除恶灵,而后始能恢复正常。实际上是鬼魂祭拜的一种反映,迷信鬼魂有超人的力量,所以需要以躲避的方式,或借助宗教力量驱除恶灵,以庇护在生之人。

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其家人即使是属于善终一类的死者也未必可以长眠室内,还必须迷信一些自然现象,以判明死者室内葬是否合适。如彰化县少数民族,“瘗,或于门内之右,掘深窑,编竹置尸其上,室其下,离土可三、四尺间,数旬辄发视,窑有菌生或草木则喜为吉,置酒会邻里聚欢,或土色不佳,则涕泣号跣,移置他所。”

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盛行室外葬,即使善终之人也不例外。如花莲县阿美族他们把一些所谓善终之人埋葬在室外。一般把尸体移到本家,由本家老人在前庭选择埋葬地点。砍一株香蕉置墓穴预定地,干南梢北,随穴掘入。挖掘墓穴之人须一气完成,工作时不得休息吃饭。并忌用水。墓穴凹壁用木板或茅草围起,再钉木桩巩固之。墓穴造成后,本家与丧家各制半熟饭团,用蕉叶包裹,再以破布扎好,放置穴内西南隅。这是不同民族、部族所具有的不同风俗习惯,并非有一定很严格的标准,墓地选择也是一样。

台湾少数民族墓地选择,显然较为杂乱。民族、部族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但也显示了其独特的地方民族丧葬民俗文化意义。一方面把墓地选择作为庇佑后人,趋吉避凶的一种手段。如墓地的选择加工就有诸多禁忌。如上述花莲阿美族,墓地的选择制作表现了诸多禁忌与规矩,表达了对死者鬼魂的恐惧与崇拜。另一方面通过墓地的选择,作为死者死亡性质类别的鉴别与标志。如善终者,在台湾不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多实行室内葬,而对于其它由于各种意外而死亡的死者则一般随地而葬。即使有将恶死之人葬在屋内,全家也要迁移他所。他们认为类似的所谓恶死之人,会给后人带来厄运。可知台湾少数民族墓地的选择,具有独特社会民族文化意义。尽管与中原汉族相比,尚缺乏较完整的风水相地理论。而较多地表现在民族的习惯习俗上。

2、葬具的构成

用于殓葬死者遗体的器具称为葬具。葬具的构成也是丧葬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因为葬具的构成应用,同样受到文化传统、生活习俗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台湾少数民族的葬具构成也不例外。

或有裸葬,即不用葬具殓葬尸体。这在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文化中,表现较为普遍,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载:“人死,结彩于门,所有器皿衣服,与人生均分,死者应得之分,同其尸埋于床下,三月后会集同社,将死者取出灌以酒,然后深葬,葬不用棺槨,移居,仍取出再埋。”

又新竹地区,“凡下山番,男女老幼身亡,不用棺殓,只就着身衣服或制以新衣穿之,床下开一穴以掩其尸。”[7]反映了台湾一些少数民族对保存或保护先人遗骸意识十分淡薄。

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以番布或鹿皮包裹尸身入土。南路凤山傀儡番,“父母兄弟故,家业器用一家均分,死者亦一分,埋葬于屋内,挖穴四围立石,先后死者,次弟坐葬穴中,无棺木,只以番布包裹,其一分物件,置尸侧,大石为盖,米粥和柴灰粘石罅,使秽气不泄。”淡水地区,“淡南番死,男女老幼皆裸体,用鹿皮包裹,亲属四人舁至山上,用鹿皮展铺如席,以平生衣服覆之,用土掩埋,服尚白。”

上述裸葬或以番布鹿皮裹葬,是和台湾少数民族的某些宗教信仰观念有关。台湾少数民族认为人死以后灵魂不灭,尸体虽裸露,但灵魂已在形体以外,却是穿着衣服的。因为无形的灵魂已离开尸身,因此尸身已无关紧要,其保存保留与否已毫无意义,更无需入棺或实行二次葬俗。类似的特殊丧葬民俗,当与台湾少数民族的狩猎形态与文化有关。某些地区少数民族以藤缠尸,外包鹿皮,也反映了其狩猎生产经济形态特色。新竹地区,“又有顶山番,死后皆以藤捆缚其身,作危坐之形,外包鹿皮蒙面及身,又藤二条,自下而上,结束巩固,另结一圈于顶,以木棍横穿于圈,亲属四人舁至山,开一穴,深四、五尺,坐而埋之,不封,不树,并死者财物衣服,弃置墓侧。”

另有一些少数民族则以天葬形式,弃尸野外,任鸟兽啄食。噶玛兰地区,有番人葬礼,“置死者于树枝间,任鸟雀食之,三日肉尽,乃大喜。”认为死者的灵魂已升天,故认为是大吉之喜。

或有以葬具葬尸,其葬具质料构成,则以木石材料为多见。北路诸罗番坑仔等社,“番亡用枋为棺,瘗于厝边,以常时什物悬墓前,三日外,阖家澡身除服,又与别社期年三月十日者不同。”有些则只有富者贵族方用棺木,所谓:“富者棺木,贫者草席。”也有用石棺为葬具。北路诸罗番阿里山等社,“凡遇父母兄弟夫妇之丧,头裹皁布,号哭十日,不言不笑,不履门外,葬用石板四片,筑四方穴,屈曲尸膝,坐埋于中,上盖以石板,覆以土。”也有以窑缸为葬,北路诸罗番傑巅、大武垅等社,“番死,名麻八歹,当未葬时,在社鸣锣,丧家披发,皁布裹头,而止露二目,亲属酹死者以酒,哭尽哀,以大窑缸作棺,瘗本厝内。”也有一些以树身为葬尸之处。北港“王字番”,“死后刳大树以尸入其中,仍以树皮包裹,隔年胶合无缝,树杆苍翠胜常,子孙常以牲牢祀之。”

树葬,又有称为风葬,实际上是一种古老的丧葬形式,在中国古代,南北地区的少数民族,都曾以树为葬,当然形式乃不尽相同。台湾少数民族,以树为葬,可能也是对其原始狩猎时代树居生活的某种追忆意识的反映。台湾地区湿热多雨,林木茂盛,居住在深山密林的少数民族,对森木林木有着特殊的感情与寄托,其葬尸于树,并以树为祀,拜祭先人,可能也是出于祖先崇拜、自然崇拜思想观念的影响。

台湾少数民族葬具构成,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葬具应用的多样化与不规范性。一方面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丧葬民俗文化的丰富多彩,地方民族特色浓厚。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与精神意识,至少在明清时期,仍具有相当的原始性。因为按照葬具演变的一般历史规律,随着生产力与科学文化水平的发展进步,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学思想意识的普及吸收,葬具的发展必然趋向统一,更为简化。所以台湾少数民族葬具构成的多样化,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思想文化意识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

3、丧葬礼仪

丧葬礼仪,是指在丧葬民俗文化活动中所表现的各种仪式礼制活动。台湾少数民族,由于其生产力发展与思想文化发展水平有限,因此表现在丧葬礼仪中,显得松散异化,缺乏规范性与连贯性,尚未建立一套相对较为统一完整的礼仪制度,其中不少丧葬礼仪习俗,更与正统的封建思想文化格格不入。

丧葬礼仪,一般包括葬前礼仪与葬后礼仪。葬前礼仪包括招魂、告丧、洗尸、易服、送魂、停殡、出殡等。台湾少数民族的葬前礼仪,大体上也包括类似的内容,而在具体的问题上,则主要表现了其地方民族特色。

如告丧,主要是把死讯知会亲人或族人。台湾各地的少数民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彰化地区,“人死,结彩于户,鸣钟舁尸,诣亲属之门,各酹酒其口,抚摩再三,志永诀也。既遍,然后归家,瘗之。”凤山地区少数民族,“死则悬黑布于竿,鸣锣使同社闻之。”若某些少数民族的土官死亡,其告丧仪式更为隆重,还需游尸社内,以知会族人或社人。如平埔族,其土官故,“挂蓝布,幡竿鸣锣,举尸遍游通社,名曰班柔少里堂敖敖,通闭户,尸游归家,用板台成一盝,置尸于内。”而其他人告丧,则与土官之死有所区别,一般不能举尸而游。即“余番有丧,悉如土官,惟不敢游尸耳。”反映了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台湾少数民族的封建等级观念逐步明显加强,从告丧仪式中也说明了这一点。

告丧后,一般是进行洗尸装饰。南投县泰雅族,“死者断气后,由近亲立即为之梳发、洗面,易盛服,穿胸衣,戴首饰、耳饰、臂饰后,再用一块番布方单铺地上,自床将尸移地下,屈其手足于胸前作蹲踞状,然后用番布方单把尸体包扎起,用带紧锁之。”洗尸目的,大概是让死者干干净净走向另一个世界,这也是对死者一种尊重与悼念的方式。

洗尸仪式,有些少数民族或以干尸的方法替代。有谓其“人死,以荆榛烧地,刳尸烘之,环匍而哭,既干,将归以藏。”又谓:“人死,击鼓环哭,置尸于地,四面炽火幅而干之,不棺,屋坏,乃立而埋之,不封不祭。”[类似的干尸处理方法,虽为原始,也是一种注重环境卫生的办法。台湾少数民族盛行室内葬,葬式较为开放,在台湾的湿热天气下,若尸体不进行干尸处理,容易腐臭,势必污染生活环境,危害在生之人的身体健康。所以干尸处理方法,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丧葬民俗文化中,尚具有一定的环保意识。

易服,即给死者换上送终衣服。台湾少数民族对此并无严格规制。或以兽皮裹尸,如鹿皮等。这种以兽皮殓尸的习俗,显然与中原传统的习俗相悖。因为中国古代有“殓葬忌裘”的习惯,这是受佛教来世转生之说的影响。意思谓死者穿着兽服上西天,来世投胎会成禽兽之辈。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可能对此一无所知,不为信仰。或有以布裹尸。桃县山地少数民族,“人死,哭泣尽哀,即将尸体用布包扎,复以麻绳或树藤缚成坐着之姿态,就屋内挖坑埋之,其家乃另择地他迁。”又有“番死,男妇老幼皆裸体,用布包裹,缚之如坐,将其生平所用衣服,刀铳器械,屋内掘窟丈许,用土掩埋,其家人妇子即迁徙他处,以其有不吉事也。”

也有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表现了另类特色。如北路诸罗番内优等社,“男妇弥留,将生平所有之衣,尽著于体,既死,衣尽脱去,裸葬厝内,哀哭数日,无居丧仪节。”显然已无易服之制,这是较为特殊的葬俗,丧葬文化意义已为淡化。

最后是停殡与出殡。一般而言,殓尸以后,或将灵柩停放一段时间,再进行埋葬,称之为停殡。而最后把灵柩从停殡之所运往墓地下葬或就地下葬,则称为出殡。台湾少数民族在这方面也表现了浓厚的地方民族习尚与特色。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中,其停殡时间并不长。有载谓:“人死,结彩于门,所有器皿、衣服,生人与死者均分。三日后,会集同社之人,将死者各灌以酒,然后出葬,向不用棺,会有用者,掘出地面埋之。富者上选小屋一间,周植树竹,不便日光、风雨、淋炙。”

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在地下停殡,先埋后葬。凤山县地区的少数民族,“所有器皿衣服与生人均分,将死者所得之数同其尸埋于门内之右,三日后会集同社启土取死者出,各酹以酒,然后葬,葬无棺槨。”有些少数民族因为实行室内露葬,基本上并没有严格的停殡出殡之分,合二为一。有载:“家有死者,击鼓哭,置尸于地,环幅以烈火,干,露置屋内,不棺。屋坏,重建,坎屋基下,立而埋之,不封,屋又覆其上。屋不建,尸不埋,然竹楹茅茨,多可十余稔,故终归之土,不祭。”类似的葬法虽然不雅不洁,但因以火干尸,并没有污染环境。或者是表现了台湾少数民族视死如视生的观念。死者露葬屋内,似乎阴阳不隔。然正统的封建思想文化观念倡行入土为安,或被视为非礼之举。

台湾少数民族的出殡,一般以死者所遗衣物、杂物随葬。北路诸罗番大武郡等社,“父母死,服白衣,守丧三月,尸瘗厝边,富者棺木,贫者草席,或鹿皮衬土而殡,生前杂物,俱殉其半。”也有以生产工具或作战工具随葬。嘉庆二十一年,曾有汉人开垦番地,与番人发生冲突,相持不下,后汉人攻杀番人,番人逃入深山,“得番串鼻熟牛数百,未出串野牛数千,粟数百石,器物无数。闻社中风俗,番死以物殉葬,乃发掘番塚百余,每塚得枪刀各一。”

台湾少数民族出殡之时,多有歌舞之戏,似乎是让死者入土之前尽情与亲人享受人间欢乐。花莲县阿美族就有所谓“跳丧舞”。“尸体安放后,遗族及来吊亲友均起立而向死者作跳丧舞。舞步歌调皆单纯,反覆跳唱,深夜始止。但死者婿等不能停歇,须跳至次日埋葬完毕,最为辛苦。死者父母不参加跳丧舞。”嘉义地区少数民族,“临丧则将死尸扶出庭中,群番歌舞以为戏,以赠死者,既毕,哭泣悲哀,将葬之日,视家贫富,分一半物业为葬费。”

葬前载歌载舞,曾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华南地区少数民族流行的葬俗之一。如谣民,“丧葬则作乐歌唱,谓之暖丧。”清代广西富泯少数民族,丧无棺吊,击锣鼓摇铃头,括以鸡尾乱跳,名曰洗鬼,忽泣、忽歌三日,采松为架,焚而葬其骨。”可见华南少数民族与台湾少数民族在葬仪方面存在不谋而合之礼,两者是否有历史渊源,姑且存疑。说明了类似的风俗在中国东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当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尽管可能其具体的细节内容并非完全一致。而葬前载歌载舞,也反映了台湾少数民族,对于葬前礼仪还是有一定的重视。因为台湾少数民族,一般在重要的日子或场合,必以群歌群舞为礼。

与葬前礼仪相比较,台湾少数民族的丧后礼仪则显得较为忽略。更没有象汉族丧葬文化传统中具有严格的五服制度与居丧定制。按照古代封建礼制,死者入土,并不意味着丧葬活动的结束,家人和亲戚还要为死者服丧守孝。守孝的时间或长或短,根据其亲疏关系而定,而且还必须身穿特制的丧服。古代传统的丧服有五种形式,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合称五服,使用何种丧服,取决于与死者亲缘关系的远近。五服制度就是按照一定的血缘关系,划分服丧守孝的轻重等次,以维护传统的封建宗法制度,日常生活与活动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不得违礼逾制,以表示对亡亲的哀悼与追思。而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民俗文化中,似乎尚未建立起较为严格规范的五服居丧定制,其丧后礼仪相对薄弱。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服定制一般没有严格的规范,不同族属与族群,其丧服定制并不一致,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甚至没有丧服之制。如北路诸罗番南投、北投诸社,“番死,老幼裹以草席,瘗本厝内,平生衣物为殉,亲属葬毕必浴身,始入厝,丧家不为丧服,十日不出户,众番呼为马邻。夫亡,妇改适,必逾二日,告知姑舅,许诺乃择配。”

台东地区少数民族,“死无棺殓,以布缚扎其身,并以其生平所有器物,如刀枪、手钏、钉带、番珠之类,附于身旁,掘地埋于居室,之后及旁左右,惟埠南及木爪等社,则缚其手足为一团,就室内挖一圆洞坐而埋之,顶覆以锅,盖以石板,加土于其上,不知为丧服。”或有以白布为丧服。南路凤山瑯峤十八社,“番死,厝内筑石洞以葬,石板封固,生者不别迁,丧服则衣白卦,围白布,与别社以乌布为服又不同。”而实际上,台湾少数民族则多以黑青之布为丧服。噶玛兰地区,“熟番近亦备棺木,一社之中往吊焉,但制服不以素而为青。”北路诸罗番新港诸社,“番死曰马歹,不论贫富,俱用棺埋厝内,以平日衣服器皿之半殉之,丧家俱著皁色,以示不变。”

又彰化地区少数民族,“父母丧,无衰绖,衣皂,略如海青,腰有劈帧甚繁,云自荷兰相传而然。然斜束一幅白于肩臂,妇人以纻麻染红黄色,多刺为纹,缝贴衣背,早时青布束腓,至是亦加刺纹其上,属疎者色稍淡。丧服最重,披发,皂布裹其头面,止露两目,怜尽乃除,如汉人之卒哭也。”也有不制丧服,披布以代。北路诸罗番诸罗山诸社,“丧服披布于背,或绊乌带于肩,服三月满。夫死,妇亦守丧三月即改适,先告父母,后自择配,与新港等社期年除服,先后择配不同。”表明了台湾少数民族,虽然其聚居活动范围不大,而其丧服之制则缺乏统一与规范,反映了其文化开放与交融,尚缺乏凝聚统一。

其居丧之制也无严格的标准,显得较为随意松散。如新竹县少数民族,“居丧七日,剪其发,用乌布巾蒙头,仍与死者同居一室,周一月而后,移居别处,葬后不设柱,不致祭。”而其表现的某些居丧习俗,也具有一定的民俗文化意义。

如丧服之弃。台湾少数民族在葬礼完毕后,常把死者遗留下来的衣服及守孝者所穿丧服除弃。南投县泰雅族,其葬后,“剩余的墓土与死者留下来的衣服一齐运走弃之野外,参加埋葬之人,葬毕则在溪流处洗身,并将其身上的衣服弃之荒野之处而归。”淡水地区,“淡北番亡,用枋为棺,瘗于屋边,以常时杂物悬墓前,三日外,全家澡身除服,又与别社期年三月十日者不同。”

或有节制饮食,不举炊火。淡水地区少数民族,“既葬,家人及舁丧者三日不出户,不舂不歌,所亲供给饮食。”台东地区,“南路则丧立不出,人入穴之,则垂头不言语,三、五日不等,北路则其家一、二日,不举作炊,饮食皆亲邻馈之。”

或有淡妆素衣,不事娱乐。尽管台湾少数民族较为普遍盛行葬前歌舞之俗。但有些地区或不流行此俗,在出殡后严禁娱舞。桃县地区少数民族,亲人死后五四日,“全家休息服丧,丧期一日至四十日,丧内停止一切娱乐,不得出外访友及穿红色衣服。”南投地区泰雅族,“丧家于死者断气后,立即将炉上之火与木灰弃之野外,另改新火。全家人禁到户外活动,不梳洗,不华服,饮食由近亲、邻人供给,亦不能歌舞、饮宴,是为守丧忌,守丧忌时间长短,因亲属关系而异。”

居丧时间长短,也因其亲缘关系远近而定,一般以夫妇守丧期为最长。“凡居丧,父母兄弟半月,夫妇一月。一月后妇不带耳珠,著敞服,他适方如常。”

有些地区,则守丧统一为一年,但服丧期后,寡妇也可自由再嫁。北路诸罗番新港诸社,“父母兄弟之丧,俱一年,夫死一年后改适,必自为择定,告前夫父母及所生父母而后嫁。”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具有较大的婚姻自由度,也反映了其葬后礼仪意识较为淡薄,显然与中原正统封建伦理道德相悖。有些地区少数民族盛行举礼统一居丧,停止全社内的生产活动。淡水地区少数民族,社中若有举丧,丧家“一月后赴园耕种,通社亦三日不赴园,以社有不吉事也。”

这大概是台湾少数民族原始氏族公社残余制在丧葬民俗文化中的体现。

台湾少数民族的丧葬礼仪,总的情况显然与中原汉族正统封建思想文化的发展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表现了较强烈的地方民族色彩,其表现杂乱无章,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主要体现了与社会形态和社会生产力进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思想文化及伦理道德观念。

综上所述,丧葬民俗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它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也是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又一真实写照,台湾少数民族丧葬民俗文化的发展演变,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台湾少数民族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制约,一般实行薄葬,而其等级意识也相对较为淡薄。尽管等级、贫富差别业已出现,在丧葬民俗文化中也有所表现,但其差别并不大,原始共有的群体意识仍十分强烈。因此其丧葬民俗文化水平的发展也较为低下。或不用棺殓,盛行裸葬或其它较为原始独特的葬法。即使以棺殓尸,其随葬器也多为死者生前衣物、杂物及生产工具。高雄地区少数民族,“近年亦有仿汉人用棺槥者,殓以平日衣服杂物各半。诸亲各送青蓝布一丈,或鹿皮一张,同什物与盝葬所卧床下,妻子迁居别室,近年亦有择葬。”北路诸罗番诸罗山等社,“家有丧,曰描描产,置死者于地,男女环绕,一进一退,抵掌而哭,用木板四片,殓葬竹围之内,盖一小茅屋,上插鸡毛并小布旗,以平生什物之半,悬死者屋内。”

说明了台湾少数民族的社会文化发展,尚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因而在丧葬民俗文化中,原始宗教色彩浓厚,鬼魂崇拜,祖先崇拜,自然崇拜交织盛行。噶玛兰地区,“番死曰马歹,华言衰也,死不棺殓,众番帮同掘葬。如农忙时,即用双手搭架水侧,悬爰其上,以令自溃。指其地曰马邻,犹华言不利市也,从此该社经行不由其地,彼发不饰珠宝,视新月生魄则除,若暴死者,如遇戕害或溺水之类,则通社延请北投(番道土),群哭水诶,念咒施法,拍腿逐,既毕,从番泅水归潜,终不敢再经其地。”

这显然是鬼魂崇拜的某种表现形式。而且台湾少数民族丧葬礼仪缺乏统一性规范性,也是其社会物质与精神文化水平低下的一种表现。台湾少数民族丧葬民俗文化发展的历史状况,再一次证明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乃是物质精神文化的重要基础,丧葬民俗文化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