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风俗:儿子可收亡父之妻


古代蒙古人可收亡夫之妻,体现的是一种简单朴素的经济哲学。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生产关系相对简单的社会体系中,特别是像蒙古这样长期处于游牧状态的民族,一种风俗的形成,自然涵盖了诸多情理成分。

古代蒙古人可收亡夫之妻,基于蒙古人和汉人存在区别的婚姻制度。

蒙古采一夫多妻制,汉人采一夫一妻制。汉人可以有妾,但妻妾的身份有嫡庶之分;蒙古人的多妻制下,诸妻的地位一样,可以赠妻或卖妻。

蒙古讲究对女方的聘礼,但女方无嫁妆;汉人的聘礼较象征性,但讲究嫁妆。蒙古婚俗重聘礼,这是买婚习俗的延续,用以补偿女方家庭的损失。汉人重嫁妆,等于是从父母那里提前继承财产;带来夫家的嫁妆,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

蒙古人行收继婚,汉人视之为乱伦。

蒙古人行收继婚道理何在?

因为妇女结婚后被视为夫家财产,丈夫身故后不能离开,要由夫家的成员接收为妻子,称为收继婚。

收继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或丈夫与其他妻子所生的儿子,或是其他亲戚。

儿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只要非生母即可。这是上自皇室贵族,下迄贫民一体风行的习俗。好处有三:家族保有这个年轻的女性活财产;收继者可接收寡妇的财产;解决寡妇的生活与扶养问题。

1276年蒙古人消灭宋朝,在一个世纪的统治期间引入收继婚制,经过长期的吸收和演变,部分逐渐转变成了明代的婚姻制度,清朝承续此制,直到民国初年。

1303年元成宗下圣旨,明示女性的再婚规定:“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这是中国史上,首次明确剥夺寡妇和失婚妇女的财产权。

明太祖在1369年颁布相同的规定,清朝的法律完全仿效明朝。

直到现在,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族亲通婚的现象,或许也是财产不许外流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