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_酒政法规


  2007年9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关于印发《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7424号)”文件制定了工作目标:

  今年年底前,首先确保完成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两个百分百的艰巨任务,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同时,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得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加大食品召回力度,强化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加工食品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无证生产加工问题。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业,大力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加快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明显好转,使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质量安全信心显著提高。

二、小酒厂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小酒厂”(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要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小酒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参考样式)

三、白酒生产许可证2008年底前全部换完。

  白酒企业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16-030XXXX)2008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也必须在2008年底前进行换证(QSXXXX1501XXXX)。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1号)”文件要求:

  (一)白酒企业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证书到期后未完成换证的,不得生产销售白酒。

  (二)白酒换证工作于2008年底完成,白酒企业的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9年1月1日的,也应当在2008年底完成换证,换证过程,应简化手续。2009年1月1日起,白酒企业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

  (三)已完成换证的白酒企业,自批准换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超过2009年1月1日),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在此期间未完成标签更换的,暂不以无证、假冒证书、标志进行查处。

  (四)违反本通知二、三条规定,超期未加贴生产许可证标志或继续使用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按无证生产或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予以处理。